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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釋憲 大法官別再糊弄 台灣對婚姻不忠刑罰落後日本、新加坡



2015-09-28  TWM

八月苗栗地院法官陳文貴向大法官會議提釋憲,希望廢除《刑法》通姦罪,在相隔十五年之後,台灣再度出現通姦除罪化釋憲案,是否有翻轉機會,各界拭目以待。

時隔十五年,台灣再度有法官針對《刑法》通姦罪,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

他是苗栗地方法院法官陳文貴,因承辦案件時,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決定暫停審理,今年八月提起釋憲,重啟社會對通姦除罪化的省思。

婚外性行為除罪化已成全球趨勢,韓國憲法法院二月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的判決,但台灣仍和印度、菲律賓以及伊斯蘭教國家並列,把對婚姻不忠視為刑事犯罪。

已於九月調至司法院的陳文貴,在地院承辦一起妨害婚姻案件,該案夫妻結縭二十一年但關係惡劣,已分居十多年,太太直到今年申請戶籍謄本,才發現家裡多了兩 個孩子,是丈夫和越南籍員工外遇所生,遂提出告訴。陳文貴認為,若夫妻長期分居,其中一方僅能訴請離婚,也不能強制執行,但一人若違反忠誠義務、外遇發生 性行為,法律卻祭出刑罰的制裁手段,《刑法》使得個人的性自主權被完全剝奪。

夫妻情感糾紛

不該以國家權力介入處罰

「我去年就寫文章評論大法官釋憲,今年遇到韓國將通姦除罪化,自己又遇到這個特殊案件,覺得是個契機。」陳文貴說,《刑法》通姦罪自一九二八年制定至今, 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社會觀念已有很大轉變,而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通姦罪已 構成違憲。

「雖然成功機會不高,但我樂見有人再提釋憲。」政大法律系副教授葉啟洲在二○○○年擔任法官時,覺得通姦罪無從保護婚姻,反而成為女性之間報復的工具,於 是提起釋憲,卻被打回票。他觀察,現任大法官的態度仍偏保守,台灣社會的認知也沒有太大進步,但仍是一個重啟討論的契機。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研究指出,通姦罪已變相地懲罰女性。她根據○三至一二年間各地方法院判決分析,通姦被判有罪者,男性一六四七人,遠比女性一 九四五人少,但其他犯罪類型,男性被判有罪者,比女性多五.八倍。而依法務部○八年至一二年資料分析,對丈夫的撤告率高達五一.九%、對妻子的撤告率四 三%、對女性第三者撤告率更僅三一.七%。

通姦除罪化的步伐,台灣走得緩慢,大法官是否能夠跟上時代潮流,做出翻轉性的見解,值得關注。

撰文 / 賴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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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詐騙玩假的?台灣刑罰比日、韓都輕 制度檢視》三大方向,政府非做不可

2015-05-02  TWM

肯亞案引發「詐欺輕判」的討論,當各界聚焦提高刑度與法院量刑之際, 攸關定罪與量刑的第一線蒐證工作,卻因法規及台灣外交處境受到極大限制。 要反制台灣詐「遍」全球、成為國際間不受歡迎國家,政府還有哪幾件事必須立即行動?

台灣的詐騙集團,從台灣騙到國際,詐遍全球的惡名昭彰,重創台灣國際形象,在肯亞涉嫌詐欺的台灣人遭中國強勢擄人,傳出是因為中國不滿台灣總是輕判詐欺犯之後,台灣對這類國際詐欺犯的量刑是否過輕,導致犯罪猖獗,引發討論。

日本祭重罰!

20年徒刑、賠償逾一億日圓單就刑責來看,相較於中國、韓國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是日本與德國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台灣詐欺罪最高刑期五年、電信詐欺最重本刑七年,相對較輕。

以日本為例,二○一○年三月,東京地方法院曾重判詐騙集團首腦戶田雅樹二十年徒刑。戶田和他的手下在○六到○七年間,佯裝被害者家人,用電話或郵件對被害人謊稱:「我出車禍了,如果被公司知道會被開除,所以先給我修車的錢」、或「我用公司電腦做自己的事,結果中毒了」,共向三十九人騙了一.四六億日圓(約合新台幣四千三百萬元)。

法官認定這是大規模而且連續性的組織犯罪,且部分被害者因受害被家人指責,而導致家庭失和,也有人因此不再相信別人,影響甚鉅;而且這種匯款等詐騙案頻傳,已形成社會問題,為防止這類犯罪,須嚴厲處罰。因此依「詐欺罪」和「違反組織犯罪處罰法」等,判處二十年徒刑,並且要支付約一.一二億日圓賠償。

回頭看台灣對詐欺犯的處置,肯亞案發生幾天後,在馬來西亞犯下電信詐欺案的二十名台灣嫌犯,在中方同意下遣送回台,卻未循「人卷合一」的慣例,只移交人、未給卷證,導致台嫌下機後,在欠缺罪證的情況下,台灣檢警只能放人,陷入中國設下「縱放嫌犯」的圈套,給了中國大作文章的空間,台灣更是輿論譁然。

「台嫌遣陸」的爭議,早在一○年就曾上演,當時,菲律賓抓到二十四名跨國電信詐騙嫌犯,隔年,其中十四名台灣人被菲律賓遣送中國,引發極大爭議。

經兩岸協商,後續由中國完成偵訊,隔年將資料和十四名台嫌送回台灣審判。然而,判刑最重的犯嫌甚至是三十九罪(犯案三十九起,一罪一罰)合計,但由於每一罪刑期都不超過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台灣多輕判!

易科罰金「連包機都不夠」一一年六月也是一樣,檢警在與中國、柬埔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聯手掃蕩詐騙集團,查獲台籍成員四百多人,台灣首度包下班機,先後押返在柬埔寨、印尼共兩百餘人,宛如台灣版的「空中監獄」。返台後,檢察官共聲押一六七人,創國內單一案件羈押人數最多紀錄。

然而,這批詐騙集團成員,經台中地院審理後,只判其中三名嫌犯十個月到一年半刑期,易科罰金僅兩萬到六萬元不等,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直言,「連包機的錢都不夠。」來自各合作國家的壓力,加上台灣民眾對詐騙深惡痛絕,促成法務部修法,一四年立法院通過《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集團性詐欺犯罪」與「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三種形態,訂定獨立處罰,最高可處七年。

近日,肯亞案後,行政院院長張善政也指示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加重詐欺罪刑責。

但是,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直指,「加重刑度也沒用,除非能抓到主謀。」他解釋,詐欺罪並不算輕,量刑較輕的原因在於能抓到的都是前端車手,只負責詐騙過程中很小的動作,「雖然用《刑法》三十一條,以正犯論,但法官不可能判很重,因為真的不是主謀。」除了提高刑度的修法方向,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打算提案刪除《刑法》第七條「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限制。按現狀,台灣人在國外犯罪後遣送回台,只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能依《刑法》追訴。洪慈庸提案修正為「除非犯罪地法律不罰者,我國國民在海外犯罪,我國皆可主張管轄權。」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擬提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詐術、強暴、脅迫及恐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的組織,列為「組織犯罪」,主謀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提高刑罰,應是目前可考量的方向,或也可參考日本的作法,同時對組織犯罪,加重一.五倍的求刑,更可收遏止之效。

當各界關注修正刑責相關法條,警方偵辦時常被其他法規掣肘,以致蒐證不易。刑事局偵七大隊長黃建榮就感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查緝電信流的一大難題,「詐騙集團轉換機房的速度很快,因為《通保法》的關係,我們要送公文才能抓電信來源,每每跑完申請程序,機房卻早已轉移。」他呼籲:「要打擊詐騙犯罪,警方調查的權限是否能再大一點?」

搜證大不易

修法、協商並進 才能打擊犯罪台中市刑大警員黃信修也感慨,台灣電信業者承租「第二類電信」(未架設實體線路固網或無線基地台,而是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承租固網或無線基地台,來經營電話或網路業務)採登記許可制,無須審核,常淪為不法集團的詐騙工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健全相關法規。

此外,「證據勾稽」才是定罪關鍵,目前詐欺案受害者主要在中國,黃信修說,「台灣舉證要求相對嚴謹,若沒有被害人筆錄,就沒辦法證明騙多少人、騙多久,頂多判一罪,若有五份筆錄,依據『一罪一罰』,會完全不一樣。

」如何協商中國配合,提供被害人筆錄,也是政府應努力的方向。

中、台聯手在第三國設置機房,向兩岸人民進行電信詐騙,誰來追訴與審判,是國際法、管轄權,更是外交與政治問題。具查緝實務的警界人士認為,台灣應加速與他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如此一來,台灣在國際進行查緝逮捕電信詐騙過程,才能委託他國司法機關協助訊問,以及文書送達或證物之移交,乃至於協助搜索、扣押等才能順利進行。

此外,台灣若重返國際刑警組織,可符合國際聯手打擊跨境犯罪的共同利益,三月中旬,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已正式簽署,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

「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國,可在第一時間查詢全球刑警通訊系統,掌握重要情資。」黃文志指出,該系統提供罪犯情資、線上指紋與DNA比對,我國目前無權使用,形同被排除在國際打擊犯罪網絡之外。「台灣須從東京方面取得二手情報,不夠即時。」黃文志的遺憾,也凸顯中國阻撓台灣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荒謬。

人多、好騙又同樣說華語的中國,已是兩岸詐騙集團橫行的重災區,要如何止災,同時考驗台灣新政府與中國方面的智慧。

撰文 / 陳柏樺、陳亭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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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

在上一篇我舉了前新南威爾斯省礦產資源部長Ian MacDonald*, 因Wilful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罪判監10作例子, 留言有人間接問「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最高刑罰不是7年嗎? 這普通法控罪近年在香港見得多了, 傳媒也多次報導最高刑期是7年, 另可加罰款。香港對普通法罪行的判刑依據來自法例第221《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01I.  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

(1)在不抵觸第(2)及(5)款的條文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由1986年第12號第2條修訂;由1991年第50號第4(1)條修訂;由1996年第49號第6條修訂;由2008年第10號第15條修訂)

......

監禁7年及罰款這講法當然沒有錯, 但新省最高法院卻認為此罪判監並無上限, 所以判Ian MacDonald坐10年監。澳洲每一個省對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最高刑罰都不同, 昆士蘭省判監7年, 維多利亞省10年。控方要求主審法官參照其他省份的刑罰, 被主審法官所拒, 法官的看法是:

...I am not persuaded that it is appropriate to have regard to the choices made by legislatures other than the NSW Parliament or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法官參照了新省類似的法律條文, 得出以下看法:
  1. As referred to above, there is no maximum penalty for this offence. The usual approach is to have regard to statutory analogies and to use them as a reference point: R v Hokin, Burton and Peisley [1922] NSWStRp 19(1922) 22 SR (NSW) 280 at 292; Jaturawong v R [2011] NSWCCA 168 at [6]–[7] per Beazley JA, Hall and Harrison JJ agreeing. There is no rule that the sentence imposed for the common law offence cannot, as a matter of law, exceed the maximum imposed for the statutory analogy: Blackstock v R [2013] NSWCCA 172 at [10] per Campbell J, Macfarlan JA and Barr AJ agreeing.
法官認為此罪屬嚴重可公訴控罪(serious indictable offence), 可處終身監禁, 或最少判監5年, 故下令Ian MacDonald至少要服刑7年才可以假釋。許仕仁那7年半監, 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加假期, 大概刑期是5年。

我上一篇講梁振英看到終院昨日的裁決會手震, 其實沒有先入為主對他作出審判, UGL事件發展至今, 從各方跡象看並不容易立案作出檢控。儘管終院判辭對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的涵蓋性進一步擴大了, 始終要看每一件案的案情事實, 而並非因為你憎恨某某宜得他落鑊就會變得鐵證如山。暫時見得到對梁振英最強的指控只是他沒有申報與UGL秘密協議的這筆收入, 而並非許仕仁那種極明顯的Golden Fetters。不申報一事, 本身已具爭議性。我不知梁振英看到昨天頒佈的判決是否真的會手震, 不少厭惡他的人卻已在心中認定了他一定逃不過被檢控的厄運。正確理解這判辭應該知道, 不同案件的案情差異大, 未必可以像緊身衣那樣套用法律觀點入去。不如省點氣別興奮討論, 靜心等待立法會調查的結果。

*R v Macdonald; R v Maitland [2017] NSWSC 638 (2 June 2017)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2235

證監會將申請覆核內幕交易案的刑罰判決

1 : GS(14)@2010-08-20 23:14:3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7


2010年 8月 19日

證監會將申請覆核內幕交易案的刑罰判決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判處早前在一宗建議收購案內幕交易罪成的陳柏浩(男)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阮偉明裁判官早前裁定陳一項內幕交易罪名成立,控罪指陳在2008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進行寰宇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寰宇)股份的內幕交易,當時陳代表寰宇的控股股東商討一宗建議收購(註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裁判官指出,陳在有關收購交易公布後隨即出售手上的寰宇股份,獲利約120,000元。隨著今天法院作出社會服務令,陳無須付還或交出從內幕交易所賺取的不法利潤,還可保留這筆款項。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內幕交易屬嚴重罪行,直接損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削弱市場信心。在本案中,陳的罪行明顯涉及案中擬進行的主要交易的重要股價敏感資料,陳嚴重違背誠信,在對廣大投資者不公平情況下取得利益。證監會將會立即申請覆核裁判官今天的刑罰判決(註2)。"

裁判官同時命令陳向證監會繳付合共44,478元調查費用。


2 : GS(14)@2010-08-20 23:14:47

2010-8-20 HT
證監不滿內幕交易輕判 要覆核
撰文:蘇麗珍
欄名:投資博客

自從2008年證監會開始就內幕交易進行刑事檢控以來,5宗案件被定罪的被告,大部分都被判監禁,而且全部要罰款。不過,昨日有一位被判觸犯內幕交易人士,就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且毋須交出從交易所賺取的不法利潤,可保留款項。

證監會不滿量刑,表明將申請覆核裁判官刑罰判決。

被告可保留不法利潤

涉案的被告是息影女藝人葉蘊儀前夫陳柏浩。而處理案件的裁判官阮偉明,因為審理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姪女襲警案,近期不時見報。

控罪指陳柏浩在2008年3月至6月期間,代表寰宇控股(01046)股東林小明及趙雪英,參與Goldwyn Management Ltd建議收購寰宇的談判。但他在已知悉Goldwyn提出收購價格的敏感機密資料下,於同年5月2日至6月19日期間,共購入了388萬股寰宇股份;於 6月19日,寰宇公布其控股股東正與獨立第三者磋商售股並停牌,翌日寰宇復牌,股價急升約40%,陳柏浩即沽所有寰宇股份,獲利約12萬元。

證監會就話,將會首先申請覆核裁判官的刑罰判決,才決定會否就此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翻查這宗案件的涉案時間,娛樂版其時曾廣泛報道林小明及趙雪英的婚姻問題,更估計賣盤一事與此有關。自同年6月寰宇指大股東洽售股份一事告吹後,控股權一直未有變,而趙雪英則於今年8月16日辭任執行董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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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誤殺與危駕致他人死亡 刑罰相同 原審錯 釀6死司機免加監

1 : GS(14)@2011-01-13 23:01:13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d-923889?category=m
落馬洲6死車禍的肇事貨車司機承認6項誤殺罪,被判囚6年及吊銷牌照。上訴庭昨駁回律政司加刑申請,批評原審法官錯誤表示以本案案情,誤殺與危駕致他人死亡罪的刑罰一樣,令被告改變初衷認罪,只被判監6年,上訴庭認為罪成應判監9年,但因律政司無澄清錯誤,加刑申請屬原則犯錯,但頒令被告停牌8年;律政司回應已就事件發內部指引。
應囚9年 律政司無澄清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將就事件採取積極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並已發內部指引提醒主控官作為秉行公義者,有責任確保法官在判刑時,知悉所有原則和情況。
律政司早前不滿6年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昨在判詞指,被告羅少權(41歲)面對6項誤殺罪及6項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交替控罪,最初羅願意承認後者,但不被控方接納,堅持以誤殺罪起訴他。
原審法官開審當日於庭上表示,「無論承認前者或後者,判刑均一樣……兩罪的案情並無不同,如被告否認誤殺罪後,被裁定罪成,將失去刑期扣減」,案件押後40分鐘,被告承認6項誤殺罪。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說法出錯,雖然部分危駕致他人死亡案件的司機的行為罔顧人命,足以構成誤殺罪,但兩者罪責明顯不同,危駕致他人死亡與誤殺罪的最高刑罰分別是10年及終身監禁。
指屬酒徒 停牌延至8年
主控官當時默許原審法官說法,並無即時澄清錯誤感到遺憾,律政司卻申請加刑,上訴庭認為屬原則上錯誤,故拒絕其申請。
羅被判6年刑期,上訴庭認為過輕,以本案案情,被告明知需要駕駛,仍選擇不睡眠及通宵喝酒,甚至駕駛潛在危險較高的重型貨櫃車,案發後警方發現他說話含糊不清,駕駛行為顯然罔顧人命,難以明白他何以以為能避過誤殺罪成,即使承認誤殺罪,應判監9年。
原審法官錯誤認為被告重犯機會微,而僅吊銷其牌照,上訴庭反指被告是酒徒,有需要頒下較長的停牌令,故頒令停牌8年。
事發於08年農曆年廿八,被告酒醉下駕駛,最終打瞌睡失控,撞向載有5名紮鐵工人的的士,造成車上6人死亡。
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上訴庭法官:楊振權、袁家寧;案件編號:CAAR 9/0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529

匯豐私銀售雷曼產品罰6億 吊銷4號牌照 批刑罰過重提上訴

1 : GS(14)@2016-05-08 01:22:07

【明報專訊】匯豐私人銀行(瑞士)(下稱「匯豐私銀」),於2003年至2008年期間,在本港銷售與雷曼有關的產品時,被證監會指未有跟足「認識你的客戶(KYC)」程序,遭罰6.05億元及吊銷「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4號牌)。匯豐不服提出的上訴聆訊,已於昨日展開。代表匯豐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表示,匯豐私銀絕對有依足程序,且當時無人預計到雷曼最終會倒閉,批評證監會刑罰過重。



明報記者 徐寶文

據了解,經調查後,證監會於去年7月指控匯豐私銀,於2003年至2008年期間,在本港銷售結構產品(包括由雷曼兄弟發行的產品)時,未有依足KYC程序,讓客戶沒有充分理解產品中的風險,故決定作出紀律處分,罰款高達6.05億元,及吊銷匯豐私銀的「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其後匯豐不滿並提出上訴,正式聆訊已於昨日在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SFAT)展開。

匯豐:當年無理由拒售雷曼產品

代表匯豐的梁定邦在庭上表示,當年整個華爾街銀行,包括雷曼兄弟、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均在面對困難,而其時美國政府亦籌劃了一個「救助計劃」,惟匯豐,甚至市場均未料到雷曼兄弟不在該計劃之內;而且雖然當時雷曼兄弟的盈利正在倒退,但雷曼兄弟仍與其他投行一樣,積極參與市場活動,故匯豐私銀沒有理由拒絕銷售雷曼兄弟的產品。

針對匯豐私銀的銷售過程,梁定邦指絕對有跟足指示向客戶披露風險,而且其中一種涉案產品由雷曼發行的「股票掛勾票據(ELN)」,亦只是在雷曼兄弟宣布破產(2008年9月)前的2008年7月至8月期間銷售,加上客戶亦有權隨時取消合約,匯豐私銀僅是作為一個中間人的角色。

同時,梁定邦又質疑部分投訴的可接受性,例如有客戶投訴不知道產品是來自雷曼兄弟,但事實是其簽署的確認文件上已有相關的顯示。

銷售文件有披露 質疑部分投訴

梁定邦強調,私人銀行與零售銀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且私人銀行的客戶,在投資方面的知識一般較零售銀行的客戶為高,惟證監會卻以零售銀行性質一併考慮,並不恰當,故認為6.05億元的罰款,及吊銷「4號牌」的罰則過重。

匯豐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鑑於案件仍在審理,故未能作出進一步評論。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505/news/ec_eca1.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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