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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夫婦因結構債案,遭判7年4個月定讞,即將入獄,不過,這個判決卻出現重大瑕疵!本案從一審、二審到最高法院,3個審級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竟都視若無睹,完全不理元大法律顧問陳世寬被控在偵查階段,教唆元大承辦人員偽證部分,反而採信他們坦承的不實供述,判定馬志玲夫妻有罪,此一關鍵的偽證案已在北檢分案偵辦2年多,卻遲未結案,由於陳世寬的妻子陳文琪是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過去還是掌管全國檢察業務的檢察司長,不禁讓人質疑檢方是否不敢動長官的老公,因此冰封全案。 六月三十日,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因結構債案,遭最高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各判七年四個月有期徒刑定讞,但這項判決卻出現重大審判瑕疵,讓人質疑是否會成為冤案? 全案逾期 遲遲未結 目前,法院認定馬志玲夫妻有罪的關鍵證詞「元京證股東依持股比例分攤損失」,是馬志玲夫婦下達,造成原本不該分攤損失的元京證公司多虧七億餘元,馬志玲夫婦早有犯意。但元大相關當事人早在一審時就大翻供,指此一供詞全是出自律師陳世寬的主意,並非實情,陳世寬當初規劃出一套劇本,信誓旦旦要元大相關人照本宣科,就可逃過刑事責任,但他們萬萬沒想到,最後不但被起訴,還淪為眾多有結構債問題的券商中,唯一遭判刑確定的個案。離譜的是,元大證券債券部前副總吳麗敏、元京證前董事林明義,都已到台北地檢署自首作偽證,並指控陳世寬主導所有偽證的內容,涉嫌教唆偽證,但檢方歷經三任檢察官,全案已逾期仍遲遲不結案,完全忽視當事人應有的權益,不禁令外界懷疑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二位證人 說明過程 由於元大結構債的損失如何分擔?為何從馬家及股東吸收演變成元京證吃下七點七億元虧損,簽呈都由吳麗敏向上呈報,吳的證詞攸關馬志玲夫婦是否觸法,顯得格外重要。本刊日前訪問吳麗敏及林明義,二人對於陳世寬涉嫌教唆偽證的過程,有完整說明。元大結構債案起因於二○○四年,美國發生聯合投信債券型基金虧損,金管會顧及各投信公司因持有過多連動美元結構性債券,造成投資人大量贖回,恐引發金融危機,要求各投信公司在「須符合法令、不可讓投資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承擔」等三原則下,出清結構債。當時元大投信依照金管會指示辦理,決定由元大馬家認列虧損,依照旗下基金持有約二百七十六億元的結構債,估計逾億元損失,不過,元大法律顧問陳世寬在北檢發動調查前,從上到下,找來十多位相關承辦人在元京證六樓會議室開會,教導他們未來遭檢方約談的應訊技巧,改建議「依元京證持股比例分攤」,而非馬家認列。 建議供詞 害慘元大 吳麗敏及林明義不約而同的說,當時元京證有一筆五億多元的資金流入馬家帳戶,原本是馬家向元京證融資買高價位的債券,事後也有付利息,但陳世寬認為,在此一敏感時刻,說是融資買債券,與結構債分攤損失毫無關係,檢察官根本不會相信,所以建議一套合理說法,供稱是在馬志玲夫婦不知情下,為了彌補馬家認列結構債的損失,所以才會先匯五億多元給馬家,事後被元京證高層知道,痛斥承辦人後,才又把錢匯回元京證買債券的「還原」說詞。陳世寬告訴他們,這只有行政疏失,不會有法律責任。但陳世寬的專業指導,可把元大害慘,因為高院事後統計元大結構債損失,剛好和陳世寬建議在檢方偵查中的供詞吻合,所以就直接推定,元京證匯給馬家的五億多元,就是讓元京證多損失的錢,就像小偷偷了錢事後再還,還是偷。高院在審理時,並沒有傳喚陳世寬說明,反而採用所有人在檢方偵查中的偽證說法,認定吳麗敏簽報由元京證多分擔損失的公文,剛好和檢方背信指控不謀而合。 教唆偽證 追究刑責 北院審判長陳興邦當初追問偽證過程時,曾提示吳麗敏一份遭查扣的筆記本追問,上頭註記的「有」字是何意?是不是事先知道依持股比例分攤?但當時吳麗敏否認損失比例有事先敲定,「有」的意思是指大家有開過會,陳世寬「有」教過大家怎麼說,原本結構債損失由馬家投資的公司承擔,後來要說成依持股比例分攤。 北院也認定,陳世寬涉嫌在偵查階段,教唆被告不實陳述,特別在判決書中載明「請檢方追究陳世寬刑責」,北檢後來也跟著分案調查,元京證證券部協理曾鴻展出庭時坦承,陳世寬曾經在公司詢問他債券交易流程,要他們配合陳世寬所擬定的虛偽劇本,後來吳麗敏和林明義也到北檢作證,說法和曾鴻展一致,都指陳世寬編出一套分攤損失和做錯「還原」的說法,要大家照著講。 轉列被告 推卸否認 不過,陳世寬被列為被告後,北檢傳喚時,他卻推得一乾二淨。只承認為了釐清結構債交易目的,有檢閱相關文件和約詢相關人,但對和曾鴻展接觸細節卻不記得,並說當時有人說是借錢,有人說是作價,也有人說是還原,他認為依元大馬家財力不需借錢,也看不出作價有何意義,沒強制曾鴻展等人不實陳述,也沒教人答辯的說法,頂多就是建議被告按照事實陳述。北檢追查陳世寬偽證案二年多,歷經三位檢察官調查,開過多次偵查庭,卻仍無下文,由於此案案情單純,加上包括曾鴻展、吳麗敏和林明義三人都出面承認是陳世寬教唆才做偽證,檢方卻讓案子一拖再拖,擺著逾期未結,十分耐人尋味。 太座擔任 法務高官 尤其陳世寬的太太陳文琪是法務部高官,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時,查出扁家透過人頭戶低價購買二戶「元大一品苑」豪宅,再高價脫手賺取價差,檢方當年過濾一品苑客戶名單時,曾意外發現,當時擔任檢察司長的陳文琪夫婦也購買一戶,陳文琪的私德因此遭到外界質疑,法務部還大動作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有無不法。後來,法務部雖替陳文琪背書,指她清白,不過,陳文琪最後仍請辭下台,改調參事。陳文琪說,買房子是二○○七年的事,當時她只是檢察司副司長,北檢則是在二○○八年偵辦元大結構債案,至於房子屬較便宜的低樓層,每坪花了近八十萬元,坪數超過一百二十坪,價位在預售屋市價範圍內,依她先生的薪水負擔得起,而且買屋有列入財產申報,絕未涉及不法。只是,這回夫婿陳世寬被緊咬教唆偽證,元大關鍵人證又指證歷歷,偏偏案子還石沉大海,是否禁得起檢驗,外界都在拭目以待。 陳世寬小檔案 家庭:妻子陳文琪(現任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長、前檢察司長)、岳父陳進興(前新竹縣長、前省府民政廳長)學歷:台大法律系、台大法研所經歷:元大法律顧問專長:公司法、勞動法、不動產、證券與銀行法規 陳世寬恐觸犯律師法 最重除名 陳世寬教唆偽證行為若屬實,不但需面臨《刑法》教唆偽證罪處罰,最重可判刑7年,恐怕還因違反《律師法》,律師資格遭除名。律師教唆偽證過去即有前例,高院法官李春地審理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時,被控透過前檢察官邱茂榮收受何行賄新台幣200萬元,當時李春地以妻子江美容名義購買一處停車位,簽發126萬元支票支付價款,並用收受的賄款給付,李春地後來因貪汙罪嫌遭羈押禁見,律師張權到台北看守所律見,李春地告知張「我有買一個停車位,需要交代買停車位資金的來源」,張權後來勸說江美容在檢察官偵訊時不實陳述,杜撰李春地是向親友借錢買停車位被識破,張權也因教唆偽證罪被判刑2年定讞。 元大結構案 被告及刑度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7年4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元京證前董座杜麗莊7年4個月有期徒刑定讞●元京證前總經理張立秋無罪定讞●元京證債券部前副總吳麗敏4年定讞●元京證前董事林明義4年6個月定讞●元京證前財務副總陳麒章無罪定讞●元京證債券部前協理曾鴻展無罪定讞 回應 陳世寬:事實認知不同 | ||||||
偽造遺囑、偽造合同、偽造簽名......現實法律生活中偽造民商事法律文書以及相關法律實施的現象層出不窮,但這些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並沒有刑事責任。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歐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憲忠建議修改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從而促進社會誠信。
孫憲忠說,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法律文書和其他涉公法律文書的犯罪與刑罰,但對於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的行為,卻沒有規定刑事責任。
“雖然依據法律這些行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在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法懲治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也無法解決社會誠信這個重大利益受到損害的問題。”
孫憲忠認為,在法律基本不予以懲治的情況下,這些不正當的行為越來越多。因此,他建議通過在刑法中增設民事偽證罪,彌補這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到底有哪些民事領域作偽證的行為是不受我國刑法懲治的?
孫憲忠列舉了一些從社會調查中發現的情況,比如:偽造合同,當事人自己簽字蓋私章;偽造其他共有人簽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偽造變造非國家機關制作的人身權法律證件,如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證據,婚姻關系方面的法律文件;偽造、變造遺囑;偽造非法人組織的章程、出資協議、股權協議等。
孫憲忠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是一般的民事活動比如合同、房屋所有權過戶、結婚離婚、子女收養等,還是特殊的民事活動比如發起成立公司、公司註資、股權轉讓等行為中,如果民事主體不具備涉公因素時,大量偽證行為就無法得到刑事懲處,因此造成的社會損害無法彌補。
“比如當事人偽造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共同偽造,那麽依據民法規則,這個合同是無效的,但無效之後在民法上就不會再有其他法律後果。”
孫憲忠認為,這些具有明顯惡意,而且也給我國社會秩序造成很大損害的行為,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中,看不到任何規制的條文,所以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上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個法律上的漏洞,現在已經到了必須彌補的時候。
為此他建議,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設關於民事偽證罪的條文。
其中列舉的民事偽證行為共三種——一是直接偽造、變造民事法律根據有可能導致其他民事主體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二是雖然自己沒有制造但是使用了這些偽造、變造的法律依據;三是在涉及他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場所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比如制作公證文書的場合、司法人員調查取證的場合以及法院作證的場合等。
對於民事偽證罪,孫憲忠認為,一般情況下處以罰金、拘役、管制為足夠,但如果作偽證導致他人民事權利受損嚴重的,作偽證者應該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