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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ARLDELTA GROUP LIMITED v. 大贏國際

1 : GS(14)@2010-09-18 09:56:20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749&currpage=T
2 : GS(14)@2010-09-18 09:56:44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00423/00202_032.html

大贏裁定未贖債違約

○四年曾來港向私募基金集資的激光設備產品公司深圳企業大贏數控設備(深圳),其母公司Huge Winners International Ltd.(下稱大贏國際)連同其股東,遭大贏國際的可換股票據持有人Pearldelta Group Ltd.興訟控告違反協議。高院昨裁定Pearldelta勝訴,可向大贏一方追回8,600多萬元贖回債券款項,或把票據換股。

大贏國際為擴展業務及實踐在深圳上市的計劃,○四年底尋找投資者加入。○五年八月Pearldelta簽訂認購協議,以2,000萬元購入大贏國際發行的可換股票據,贖回期限為三年,最後限期至○八年八月底。大贏國際五名股東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及羅會才,並簽任認購協議的擔保人。
無交出帳目及付款

Pearldelta指出,大贏一方違反該協議,並無在指定期限交出集團的財政帳目,及無把款項存入一償債基金戶口(sinking fund),Pearldelta因此於○八年三月,要求大贏一方以現金8,600萬元贖回債券及批出餘下股份,但是大贏一方無支付款項,更把 Pearldelta派入董事局的Kyle Shaw摒出大贏國際一方公司的管理層。

法官昨裁定大贏一方確違反上述協議,又駁回大贏一方的其他抗辯,包括大贏股東聲稱不知道所簽文件真正內容及法律後果。至於大贏一方指票據利息超過法定60%年息,指交易違反《放債人條例》,但法官昨指因為簽訂認購協議時,大贏國際的股本已超過100萬港元,故可以豁免遵守上述規定,最終裁定大贏一方敗訴。

原訴人﹕Pearldelta Group Ltd.

答辯人﹕Huge Winners International Ltd.、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羅會才、大贏數控設備(深圳)

案件編號:HCA595/2008、HCA818/2008
3 : GS(14)@2010-09-18 09:59:12

大贏票據贖款上訴得直

深圳企業大贏國際,○五年向私募基金公司Pearldelta Group Ltd.發行一批可換股票據,雙方就票據贖回出現爭議,高院本年四月裁定大贏須按Pearldelta計法,繳付票據贖回款項約8,632萬元及另計利息約1,769萬元(即共約1.04億元)。

涉額僅4153萬 已繳清

大贏昨上訴得直,只須付票據贖回款額僅約4,153萬元,而大贏早已付清此數。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全沒經過仔細分析便採納Pearldelta的計算。

原審時,Pearldelta又不滿大贏附屬大贏數控設備(深圳)撤換董事,及不滿對方增大股本決議,原審法官當時應Pearldelta要求發出禁令;上訴庭昨日指出Pearldelta既已沒再持大贏權益,無權干涉對方事務,昨解除禁令。

Pearldelta由Kyle Shaw所控,Shaw是專門投資亞洲企業之私募基金經理Shaw Kwei & Partners的創辦合夥人。

案件源於○五年大贏向Pearldelta發行一批2,000萬元三年期可換股票據,大贏五名股東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及羅會才同簽任擔保人。

○八年三月,Pearldelta要求大贏以約8,676萬元贖回大部分票據,該贖回款額乃Pearldelta稱按審計報告計算出來;然而大贏堅持若以票據認購協議中的算式計算,贖回款額只需約4,100多萬元。
審計報告未獲正式採納

上訴庭昨指出Pearldelta及原審法官所依據的審計報告效力成疑。任何財務報告須經兩方派員成立的審核委員會開會批核,但大贏當時一直迴避出席,故該報告根本從沒有獲正式採納。就連會計師本身亦在報告上表明,未能取得充分數據去完成審核工作,拒絕就報告發表意見。

上訴人:大贏國際、李文彬、吳小菊、楊少辰、韓金龍、羅會才、大贏數控設備(深圳)

答辯人:Pearldelta Group Ltd.

案件編號:CACV105-106/201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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