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股權基金如今有變味的趨勢。
蒙更威力是天津剛剛成立的一家小有名氣的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短短半年時間就淪落到無法償付投資者利息的境地。天津部分私募股權基金與蒙更威力股權基金的「生命軌跡」幾乎一樣,而這也正是私募股權基金正在遭遇的尷尬。
有人士指出,私募返利就是一種變相以高利吸引資金的非法行為。很少有私募的項目能支撐月息5分的投資。然而,天津月息5分至6分的私募基金投資比比皆是,這裡面就存在貓兒膩。天津私募股權公司目前魚龍混雜,存在相當一部分「借PE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的企業。與此同時,這些企業在資金崩盤後,產生的影響波及全國。
「變了味」的私募
河南省鞏義市的楊鴻(化名)去年投資了「蒙更威力」私募股權公司逾30萬元,而今卻沒有拿到一分錢利息。在該公司老總張桂蘭「消匿」之後,楊鴻這大半年都是在討賬中度過。
在他看來,該公司有正式的PE牌照,包括多個項目批文,表面上的可信度非常高。絲毫沒有想過這次的投資仍然會血本無歸。
最初的高息承諾完全沒有兌現,而這家公司的老總張桂蘭已經找不到人了。知情人稱,不完全統計受害人有200人左右,涉及的資金量3000多萬元。
「主要問題是一些公司打著私募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現在的一些非法集資,一是打著私募的旗號,搞非法公募,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募集;其次,它往往許諾高額利潤,比如半年之內保證還本,一年之內能獲得70%、80%的回報等。」中國政法大學劉少軍教授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而一些投資者對私募本身並不瞭解、缺乏金融知識,盲目進入投資。有的項目涉及到煤礦、油田、鐵礦等暴利行業,有的涉及計算機硬軟件、航天器材等高科技產業。依託私募基金的招牌,這些投資項目和理財產品對投資人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業內人士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在這類案件中,有人利用網絡非法集資,甚至開設不同名稱的多個私募網站掩人耳目,其幕後實為同一團夥;有的則利用知名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機制提高基金知名度;有的在知名網站製作彈出窗口廣告,在他人博客、QQ空間、微博上以鏈接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在高檔寫字樓或者各大理財交易場所附近進行私募宣傳。
而在前不久,有天津市民向警方報案稱,他們被一家公司一個叫做「私募股權」的網上項目騙了。據悉,該私募股權理財方案上宣傳,申購者可一次性申請多股股權,每股為1000美金,折合人民幣約7000元,100天封閉期內不可贖回;在這100天內,每週收益為7.5%,每個月股權紅利為30%,相當誘人。然而,當100天封閉期滿,這些投資者想提現時,該公司「私募股權」的網站已經不存在,原來存入錢的銀行賬號也已被註銷,此時大家才發現上當受騙,但為時已晚。
「從案件來看,有些非法集資雖然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但仍然採取公開宣傳的方式,不但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且不設立最低門檻。」劉少軍說。
事實上,一些私募公司本身並不規範,致使私募「變了味」,出現了很多散佈虛假信息、操縱市場以及內幕交易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缺乏明確定義
「到底什麼是私募?它本身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很多問題也由此而來。」劉少軍強調,私募可以包括很多種形式,可以用公司的形式來募集,也可以用合同的形式來募集,還可以用信託的形式進行募集。
「契約型的私募公司應該採取何種形式的契約?多種多樣的私募哪種合法、哪種不合法。現在信託的私募是信託公司來做、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和規則的。我們所講的沒有規則的部分就是私人以契約的形式來做的私募。」
在私募概念尚不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上出現了種種「偽私募」。在傳銷式的非法集資過程中,不少犯罪行為是以私募基金為偽裝的非法集資犯罪。
甚至有的擔保公司、個人專門尋找私募基金公司尋求合作,協助吸納資金從中漁利,造成非法集資規模的惡性膨脹。虛假註冊、抽逃資金、信用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也較容易在這類案件中出現。
「由於私募沒有明確的定義,那麼多少人集資算是私募?刑法有相關規定:30人以上屬於非法集資,那麼,是不是就意味著30人以下屬於私募?」劉少軍說,在很多農村存在的「和會」的集資形式,這種形式在我國已經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多少人屬於合法,超過多少不合法?簡言之,界定私募的標準是什麼?「5個人,每人出10元錢。這個算不算私募?」「台灣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經將和會的規範寫入民法,我們還沒有。」劉少軍表示。
基金立法亟須「母法」
事實上,儘管私募亂象叢生,但很多人認為不應該對私募進行規範。
「因為公募立法的一個主要功能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而私募是專業人士在做,限於一定的人群。畢竟是少數人,從投資人保護的角度來講就不需要特殊保護了。」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由於私募基金並非按照信託原理(契約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構建的,所以沒有形成基金資產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管權「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基金有名無實,是屬於一種鬆散型的組織體。「基金管理人沒有形成有效的組織結構,不少就是一個皮包公司,責任不明確;投資者的權益多以保底收益的書面承諾或口頭承諾保障,很多時候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投資者投資風險大。」
「我的觀點還是要規範、要監管。」上海嘉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方生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說,私募基金的設立、解散、投資失敗結果的分配都應該加以規範。私募基金中的很多具體問題,如果規定依合同約定解決尚有法律依據可循;可是,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就不好處理了。
但是如何監管也是問題,李曙光告訴記者:「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沒有明確的部門。立法也沒有一個部門去推動。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有了,下一步是否還要出台產業投資基金法是業內所關注的。因為證券投資與產業投資實際上聯繫非常緊密,要想完全區分開是不符合實際操作需要的。」
李曙光表示,目前最核心的問題是,應該有一個基金法的「母法」,而不是單個的私募基金法。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之前,學者們就呼籲制定一部基金法,但到現在也沒制定出來,其中原因非常複雜。比如在中國社會存在了上千年的和會形式,這樣長期存在的募集方式怎樣來用法律規範都是爭議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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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油公司經常被批評「聯手定價」,據知,油公司更會以低於市價逾三成的「超筍價」,平價銷售大量柴油予大型運輸及建築公司,記者近日發現,部分公司把這些平油,利用運油車改裝成流動加油站,在市面上偷偷轉售,從中獲利。業界估計,全港現時有近百部這類非法流動加油車,出沒於各大屋苑及主要公路的停車場。非法流動加油車,乘着海關、消防、警察三不管,數目不斷上升;業內人士更推測,背後是有油公司撐腰,長期供應油源。「有油公司為求大量出貨,又唔能夠打正招牌推出長期折扣優惠,傷及同行和氣,於是對這些非法油車隻眼開隻眼閉,間接賣油。」一名行內人踢爆。 按上週六各大油站標售價格,每公升柴油零售價為十二元四毫四。泥頭車司機奇哥卻以九元一公升「平通街」價錢,入滿一缸柴油。他牙擦地說︰「我打電話問『明記』今日泊喺邊,知道佢泊喺(將軍澳)石角路,我咪揸架車過去入油囉!」 隨傳隨到加油車 「明記」是一部十六噸運油車,記者一連兩星期,開始追蹤這輛黑色外賣運油車的路線。明記車主人稱阿全,四十多歲。每天清晨,都會駕駛一部豪華貨van,從屯門山景邨出發,先到達屯門藍地紫田路爛地的停車場。早上七時三十分,該停車場早就停泊了兩部運油車,其中一部已替剛來的泥頭車入滿油,做了第一宗生意。阿全抵步後,便上了印有「明記」的那一部,駛往將軍澳石角路的公眾咪錶位「開檔」。將軍澳近年不停有大型地盤開工,阿全開檔的地點背後三百米外,正是新盤「峻瀅」的地盤,一條馬路之隔是「日出康城」,大量泥頭車進進出出,鄰近垃圾堆填區的垃圾車亦對「明記」的柴油需求甚大。除了在將軍澳這固定地點開檔,阿全亦會做外賣送貨。其中一日下午,入油的貨車不多,阿全下午二時三十分收到一個電話,立即「開車」離開,阿全繞清水灣道,駛往安達臣道石礦場偏僻位置。在該地方,他又替另一輛貨車入油,入油過程約十分鐘,雙方沒現金交收,阿全只在完事後記下對方車牌號碼資料俟後找數。 收入穩定 阿全早上九時在將軍澳開工,下午五時收工。生意「興旺」時,午飯和大小二便也在石角路的樹蔭解決,附近地盤工人和重型車司機,不但幫他買飯盒,更會一起在樹蔭下玩啤牌,兼做「明記」天文台,每次有警車或消防車路過,阿全早早獲知,收好油槍。記者連日統計,「明記」平均每日最少可為十多架泥頭車或垃圾貨車入油,據知,每升柴油微賺二至三毫,一日亦可賺二、三千元,收入穩定。行內人透露︰「全港大概有百幾架呢類流動運油車四圍『送外賣』(入油),佢哋啲柴油便宜過油站,而且方便快捷,老實講,你有無見過泥頭車會去正式油站入油?」該名行內人指出,折扣油能夠全港直銷,其實是獲得部分油公司在後撐腰。「油公司容許一些建築或運輸代理大量購入柴油,仲俾優惠折扣。呢啲油全部有交足稅,但係油公司之間競爭一直不用鬥平價,所以市場上價格基本無差別,部分油公司為了業績好啲,所以就向這些代理公司出貨,佢哋要交數!」 綠咭的結果 代理公司能以廉價向油公司取油,源於海關於○三年推出「自行規管售賣已完稅輕質柴油計劃」,行內人俗稱「綠咭」計劃。當時政府仍收取柴油稅,但為振興運輸及工業和打擊走私紅油,綠咭持有人可向油公司以折扣價購買已完稅柴油。這些綠咭持有人,一般是車行、建築和運輸公司。○八年七月政府取消柴油稅,綠咭制度三年後也取消了,任何特定代理公司都可直接以優惠價向油公司取油。「其實你都可以去買有折扣柴油!爭在你有冇用咋嘛!同油公司攞折扣油,一定要一千幾百萬擺喺佢戶口,作為信用戶口,每次買柴油,由戶口扣數。你有冇咁多流動現金?」「明記」的阿全是向代理公司「信興石油有限公司」落訂,「信興」發單後,阿全便直接到埃克森美孚位於青衣的油庫取油,然後將柴油私賣。 狡辯「抽油」 上週五,記者又發現阿全在將軍澳「開檔」時,當面向他質詢。阿全全程處之泰然︰「警察、消防成日都嚟查我o架啦!咁喎,我攞晒消防牌,我冇犯法喎!」記者問他為何替柴油車入油,他攤大雙手說︰「你唔可以話我係入油,可能我嘅動作係抽油呢?抽油唔犯法o架嘛!」「我用油槍倒落桶度,用個桶倒落車度。呢個動作就唔犯法喎!」記者分別向警方及消防處投訴運油車在市區非法賣油,油漬倒滿一地,易引起火警,危及附近民居,但在場的警察指揮官表示,該油車持有第五號危險品的牌照,認為他們沒有刑事犯罪,因此不作處理。而消防處更離譜,在記者投訴兩小時後,才施施然派出穿著制服的消防員上前檢查。阿全和他的手下在遠處看見有消防人員來,早已放下油槍,停止替柴油車入油。根據消防條例,任何人未有牌照而管有或出售柴油,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
8月2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發佈消息稱,8月20日起,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信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五部門聯手開展打擊網上非法售藥行動,重點打擊腫瘤、性功能障礙、糖尿病、高血壓等病症的治療藥品,以互聯網搜索引擎為重點監測對象,以投訴舉報信息為重點線索對網上售藥行為進行排查。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尹力介紹,2012年互聯網藥品交易規模超過16億元,是2011年的4倍,發展速度驚人。而目前全國只有101家具備合法資質的網站,向個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和信息服務。
國家食藥總局表示,要開設「互聯網購藥安全警示」專欄,定期發佈警示公告,嚴格實行「黑名單」制度,對於查實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網站和個人,一律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佈。
國家食藥監管總局副局長尹力介紹,從今年8月起至12月,五部門將聯合整治網上違法售藥行為,重點針對三類違法網站:第一類是銷售假藥涉嫌犯罪的網站。第二類是沒有取得資質,非法從事藥品銷售業務的網站。第三類是有合法資質,但存在發佈虛假藥品信息、違法銷售藥品的網站。
據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消息,發佈虛假藥品信息、銷售假劣藥品網站的特徵包括:頁面上所標示的網站開辦單位地址虛假;頁面上充斥大量以「政府官員」、「權威專家」、「患者」的名義,通過使用絕對化、承諾性的語言,對「藥品」療效進行虛假宣傳;以電話訂購或在線訂購的方式,讓消費者向指定的銀行帳號、郵政信箱匯款,然後向消費者郵寄「藥品」,以避免供需雙方見面,使消費者在上當受騙後無從投訴等。
江蘇《現代快報》8月21日報導,江蘇省食藥監局一位負責人表示,網上售藥隱蔽性強,即使會有市民舉報,也常因難以取證而不了了之。此外,網站的註冊要求很低,即使被查處關閉了,再花三五百元就能重新註冊一個。
從多年前開始整治非法售藥網站以來,江蘇已經關閉了100多家非法網站,關閉的原因多是其刊登了虛假宣傳廣告。
據瞭解,網站售藥必須具備《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方可進行非處方藥的銷售,處方藥不在網絡藥品銷售範圍之內。不過,也有網站「破解」了關於互聯網企業經營藥品必須擁有「藥品交易許可證」的規定。例如,天貓醫藥館。
2011年6月20日,天貓醫藥館試水互聯網賣藥,然而,醫藥館剛一上線則因互聯網藥品交易的資質問題而引來質疑,此後停業8個月。2012年2月,天貓醫藥館重新上線。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天貓已經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而進駐天貓醫藥館的藥商必須有官方網站,且同時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與《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兩個許可證。
由此,天貓上提供藥品信息展示,天貓用戶看中需要的藥品,按照天貓的提示「天貓醫藥館的商品均來自具備合法資質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接下來您將跳轉到具備《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的天貓合作網站購買」,此後天貓用戶跳轉到相應醫藥商的官方網站上完成交易。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業內人士指出,我國互聯網藥品交易發展處於起步階段、假藥信息混亂與我國互聯網藥品監管法律滯後、產業政策不明晰等有關。
目前,網上購藥的法律法規,一直沿用2004年發佈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2005年發佈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
目前國家食藥總局並未將醫療器械及保健食品納入互聯網銷售的監管視野中,可醫療器械其實已佔據網絡銷售的半壁江山。「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醫療機構製劑及含特殊藥品服務製劑等高風險品種,應排除在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範疇之外。」北京市藥監部門相關人員指出。
此外,正規網上藥店還面臨互聯網交易無區域性與藥監部門行政監管地域性之間的矛盾。
據新華社報導,目前世界各國對互聯網藥品服務的態度不盡一致。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完全禁止網上售藥;瑞典的網上售藥權由一家國營企業獨享;英國、荷蘭則基本持放開態度。
國外互聯網藥品監管模式主要有以美國為代表的「多元主義」,以英國為代表的「法團主義」和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主義」三大模式。
美國模式:各州藥房理事會負責網上藥店及其藥師准入和日常事務管理,美國藥房委員會負責優質網上藥店的認證工作,聯邦政府機構依職能劃分進行監管,消費者則擁有集團訴訟等司法武器。
英國模式:英國最大的藥品行業團體英國皇家藥學會負責網上藥店註冊及藥劑師服務監管,制定一系列標準指南指導規範網上藥店服務;英國藥品和健康產品管理局則負責監督網上藥店的藥品銷售和供應,並對違法網站進行查處和打擊。
德國模式:強調政府主導,以強大的社會醫療保險為支撐,不屬於醫保報銷範圍的藥店和藥物不予報銷,從制度上消除了假冒藥品在互聯網流通的可能。此外,德國政府通過藥劑師協會規範全國所有實體和網上藥店行為,設立藥害賠償基金並建立藥店監察制度。
據國際金融報報導,博時基金經理馬樂涉嫌「老鼠倉」交易,通過非公開信息先期買入股票建倉,成交金額超過10億元,獲利近2000萬元。目前,馬樂已經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深圳檢察機關逮捕,涉案三個股票賬戶計3700萬元被凍結。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博時精選交易股票的非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卡電話下單,先於或同期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買入相同股票76只,成交金額人民幣10億餘元,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證監會凍結涉案三個股票賬戶,共計3700萬元。2013年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公安局於同日對其立案偵查並對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訊問時,馬樂供稱:「我利用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先於基金賬戶買入,基金賬戶再買;先於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使控制的賬戶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
據查,該三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出生於1982年的馬樂2006年從清華大學畢業後進入博時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
辦案檢察官郭嘉表示,「犯罪嫌疑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檢方表示,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馬樂有干擾證人作證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對其批准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140214
合約法(十二) 非法及 無效合約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上)
蕭律師執筆
在此講中,我們會討論合約在某些情况下會構成非法,和某些合約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例下會變成無效。我們會討論:
1. 法例列明為非法;
2. 由於違反公共政策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而成為非法;
3. 法例及普通法列之為無效;
4. 不合理的貿易限制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使之無效。
〈非法合約〉
1. 法例列明為非法
合約可以清楚由法例禁止。***
在Re Mahmoud and Ispahani, CA1921案中,
原告同意售買亞麻子油linseed oil與被告,被告後來拒絕提貨。原告控訴被告拒絕收貨。 當時法例列明:未經許可出售亞麻子是非法的。被告買家在達成立約前,欺騙性聲稱他得到購買許可,而確實獲授權的賣方卻相信了。針對無辜賣家的起訴,法庭裁定買方不需為不收貨而負責,因為該合約是明確被禁止的。
有時禁止是穩含的。
在Cope v Rowlands, 1836案中,法例規定作為一個經紀,必須先獲取有關執照,否則從事經紀業須罰款二十五英磅。 被告無牌替客人從事經紀工作。雖無明文禁止,經紀與客人的合約被裁定為非法,因為發牌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眾的利益。
2. 反之, 法庭可以詮釋合約而裁決禁止是為了行政的需要而非禁止合約。
在Learoyd v Bracken, 1894案中,法例規定經紀處理股票時,須出具一份繳付釐印的合約便條contract note,否則罰款二十英磅。 法庭裁決:經紀即使沒有符合法例要求仍可得取經紀佣金;“法例並沒有取締合約,其目的是保障稅收而已。”
在考慮非法的後果前,必須分清楚合約(1)形成時是非法,和(2)執行時是非法。
上述(1)的情況,該特定的合約是完全禁止的,如上述Re Mahmoud案。在(2)中,合約是合法的,但雙方以非法方式執行之而使之非法。
Ashmore, Benson, Peace Co Ltd v A.V. Dawson Ltd, CA1973: 原告雇用被告的貨車運送二十五頓貨物。被告用鉸接式貨車articulated lorry去運載,而法例規定此種貨車的最高載重量是二十噸。法庭裁定合約是合法,但執行是非法。
Shaw v Groom, CA1970:由房東發出的租簿未有依法例提供所需資料,但這並不影響房東追討租客所欠房租的權利。 驗證的原則是:究意非法程度是否影響合約的「核心」。***
3. 在普通法下為非法合約
有若干合約由於對社會有害,或違反公共政策,在普通法下被視為是非法的。 其他較少傷害性的就被視為無效void(後面討論):
(A)從事犯罪、侵權和欺騙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兩個盜匪協議在公路上截劫旅遊車(Evert v Williams, 1725)、協議發表一則誹謗性文章(Apthorp v Neville Co, 1907),或協議以高價收購股票以操縱股票市場(Scott v Brown, CA1892)。
(B)直接或間接促進淫業的合約是非法的,如一個妓女協議租用一輛馬車或車廂作此用途 (Pearce v Brooks, 1866)。
但對性道德的態度隨着時代而轉變,所以色情文學作者以交易是非法和不道德作辯護(合約無效)作為拒付廣告費的理由不獲法庭接納:Armhouse Lee Ltd v Chappell, CA1996
(C)損害公眾安全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在戰時與敵對商人貿易的合約、或友邦視為非法的合約 (Foster v Driscoll, 1921)。
(D)損害司法公正的合約是非法的。一般而言,協議不起訴、隱藏可逮捕的罪行是非法的,而且更是一種刑事罪行。 但「私人」罪行,如毆打,是可以協商和解的(McGregor v McGregor, CA1888);如果事件的性質是大眾所關心的事則不可。
Keir v Leeman, 1846:A以刑事程序起訴七名被告,控告他們騷亂和毆打正替他強制執行法庭命令的執達吏bailiff,追收這七人欠他的欵項。 在審判前,七人中其中兩人X及Y答允清還欠A的欠欵及A所支付的律師費,以換取A在開審時不起訴他們二人。 據此協議,A在案件開審時不提證供,亦同意法官對X及Y二人寫入“無罪”的紀錄。當二人沒有依承諾而被A控訴時,二人認為「和解」是非法、因而協議是無效的辯護獲法庭接納。 首席大法官Denman說了一番小罪行可以和解後,續說:「當罪行的性質是大眾所關心的事,和解就不可能有效。在此案中,所涉的傷害不是個人的,而是連同騷動與妨礙公職人員執法。這是大眾所關心的事。」
(E)促成貪污腐敗的合約是非法的,如協議獲取公共職位(如太平紳士)或勳銜(如大紫荊勳章)等(Elliot v Richardson, 1870)。
(F)欺騙或騙取國家或政府稅收的合約是非法的。
在考慮行將討論非法的後果前,應注意以上曾叙述「合約合法,執行時非法」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與公共政策有關的合約。
法律140219
合約法(十三) 非法及 無效合約2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2
蕭律師執筆
〈非法的後果〉
首先考慮的是合約雙方的意圖。 如果合約在形成時是非法的(如合作去犯罪及法律明言禁止的合約),雙方不能起訴獲取合約上的權利。*** 即使合約看來是合法,但卻要達致一個非法的目的,其結果與前述相同。
如果合約形成時是合法,但一方(而非另一方)利用合約作非法用途,清白的一方可以據合約起訴。****
Oom v Bruce, 1810:1810年,原告代替一個俄羅斯貨主在英、俄兩國開戰後替船上的貨物購買保險並繳付保費,貨船已離開聖彼德堡並在赴英途中。但原告完全不知道,並在當時情況下也不可能知道,兩國已經開戰這件事。 船隻及貨物被俄羅斯當局扣押並帶回聖彼德堡。原告成功起訴並取回保險費。大法官認為被告顯然知道兩國已開戰,但卻利用合約去達成非法目的,而原告的權利不應受到被告犯罪意圖而受影響。 大法官認為假如原告也知兩個已開戰,合約就真的成為非法了。
所以,基於合約是否在成立時已是非法,和合法合約達成後以非法手段執行之,其後果就大有分別。
1. 成立時非法
(a)合約無效,任何一方不能控告對方。
(b)金錢與物品在合約下交付與轉讓不能追討。
Taylor v Chester, 1869:原告將一張五十英磅鈔票的一半昨為還欵的抵押品。欠欵是在被告經營妓院所花的。被告拒絕交回半截鈔票,原告的起訴被法庭撤銷。法庭認為合約的基本性質是不道德,因此是不合法的。
但以上原則是有例外的。首先,追討的一方並不需要依賴該非法合約。
所以在Bowmakers Ltd v Barnet Instruments Ltd, CA1945案中, 原告在一份非法的租買合約hire-purchase contract下,將機器工具交付與被告。但被告將其中部份工具賣給與他人。 這個不法的售賣使租買合約終止,但原告只是以物主身份起訴而不須依賴非法的租買合約去追訴。
其次,雙方都參與非法交易。但雙方犯錯程度並不同等,犯罪較少的一方可以追討,譬如法例的目的是保護某一階級的人,而原告人是其中一分子。
又再舉例,法例禁止業主向租客收取潤金premium,租客可向業主依據非法租約向業主討回潤金:Kiriri Cotton Co Ltd v Dewani, AC1960。
第三,如索償人在非法合約執行前「懺悔」,懸崖勒馬,亦容許追討。法庭認為不一定要真的懺悔;由非法的勾當「撤回」已算充份:Tribe v Tribe, CA1996。
(c)相關的交易亦完全無效。
在Fisher v Bridges, 1854案中,A同意賣給B一塊地作抽彩獎票用途,那是非法的。 A正式以契約deed將那塊地轉到B名下,但B仍欠A£630。後來B再簽一張契約,同意將來會還給A£630。A起訴要執行此契約。B的抗辯是「原告很清楚知道,協議購買該地的意圖與目的是用作非法抽獎用途的」。 大法官認為既然契約的保證是來自最初的非法交易,涉事者又相同,兩者法庭都不能支持執行。
2. 執行時非法
合約成立時合法,但一方意圖利用該合約作非法用途(即一方無辜而另一方有罪),其結果是:
(a)有罪的一方不能追討損失:Cowan v Milbourn, 1867
(b) 有罪的一方不能追回已支付的金錢或已轉讓的產業,除非他的追討不須倚賴該非法合約;有罪的一方可以依據附屬合約collateral contract追討,如果主合約可合法地執行—- 有些合約如不依法例執行可變成非法。
在Strongman Ltd v Sincock, 1955中,原告是一間建築公司,同意將被告(一位建築師)的屋現代化。根據法例,工程未獲政府工程部許可而開工是非法的。在合約達成前,被告口頭同意他自己會獲取有關許可。原告施工用了£6,359,但實際只獲取有關部門批准使用£2,150。被告交付給原告£2,900,但以工程非法執行為由,拒付餘數£3,459。
追討結果失敗。 法庭認為原告無法避免違法的後果而將工程合法化的責任拋給被告。 但上訴庭認為原告既已在施工前將獲取有關牌照的責任付托與被告,因此原告可被視為「無辜者」,而法庭容許他以獨立理由追討。被告在施工前應允獲取有關牌照,而約因是原告保證替他施工,這便構成一個有效的附屬合約。
〈成文法下無效的合約〉
有若干合約是被法規明言無效的,眾所週知的是《賭博條例》。 這條條例規定賭博是非法的。 例外包括在社交場合或有執照的會所賭博或另經批准的賭博,如賽馬、六合彩。 若干種類的限制性貿易合同restrictive trading agreement亦被宣佈無效,在稍後會講述。
〈普通法下無效的合約〉
若干合約在普通法下是無效的:
(1) 攆走司法裁判權的合約無效。
妻子協議不去離婚法庭申請贍養費是違反公共政策,因而妻子仍可申請:Bennet v Bennet, CA1952。
(2)傷害婚姻地位的合約無效。一份合約限制一方結婚的自由(除非限制是雙方的)是無效的。但在雙方訂婚的合約中為將來可能的離異作出安排是有效的(Shelly v Paddock, CA1980)。
(3) 限制貿易合約表面prima facie無效。 此類限制引起不少訴訟,在下再詳述。
法律140225
合約法(十四) 非法 及 無效合約3
Illegal and Void Contracts 3
蕭律師執筆
〈限制貿易合約 Contracts in Restraint of Trade上篇〉
有些合約限制個人經營一種貿易或行業,即是說,一方限制另一方將來選擇生意或行業的自由。 所有這類合約都違反公共政策,屬於表面上無效prima facie void,除非它們是合理和符合公眾利益的。 ****
貿易限制的學說實際上是基於公共政策,而這學說的應用,隨著對公眾利益的觀點轉變而時有不同。***
在依利沙白時代,無論什麽限制都無效。按那時的觀點,認為限制可產生壟斷。但漸漸社會對這個觀點有所改變,認為限制貿易活動在某些情況下,對公眾與合約雙方都是合理的。 如果賣方在一盤生意售出後,仍能在相同地方經營同樣生意,買方無疑完全受制於賣方;如果雇員在離職後仍可利用他在職期間獲得的商業秘密與聯繫資訊,對雇主也極不公平。
但限制的魔鬼並不只限於某一方。 如果將所有限制未來的競爭都視為非法,雇主可能盡量減少雇員,由是減少職位空缺。 所以1711年Mitchel v Reynolds的判例成了現今的法律。 這判例的精義著眼點於限制是否合理與公平。 毫無例外,廣泛的限制定必無效;部份限制,如果合理與可行,表面上有效。
在合約雙方,證明合理的責任落在被應允的一方promisee;有關公眾利益,舉證不合理的責任落在應允的一方promisor。
以下的交易落入「限制資易原理」的範疇:
雇主與雇員之間有關雇員離職後未來的行業的合約
一份合理限制雇員離職後的合約,雇主必須有某些產業利益值得保護,如商業秘密;這些限制不得寬廣到超出合理所需。
Forster v Suggert, 1918:被告受雇於原告的一間玻璃業公司當工作經理works manager。 他同意在合約終止後五年內,不會泄露他在雇用期間學到的製作秘密,亦不會在英國聯合王國從事相同行業。法庭裁決此限制合理。
如限制不是過分寬廣,雇員的職位在離職後仍有足夠影響力誘使顧客追隨他,雇主的生意聯繫可獲保護:Herbert Morris Ltd v Saxelby, HL1916。
限制獲法庭支持的有 牛奶派送者、啤酒廠經理、律師的文員;但不獲支持的有簿記經理,因他與雇客無個人接觸。
除了保護商業秘密與商業聯繫,法庭也會在雙方沒有合約關係下,將限制申延至保護其他的利益, 如拒絕一位女性申請賽馬會教練執照(Nagle v Fielden, 1966)、板球會取締曾參與商業“世界系列”的職業板球手(Greig v Insole, 1978)、藥劑師會限制會員的商業活動(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Dickson, AC1968)等。因與合約無關,於此略過。
限制的合理性也須視乎範圍與持續時間。
Mason v Provident Clothing Co Ltd, HL1913,對一位兜攬生意者(香港人俗稱「行街」)的限制不獲法庭支持,因為限制區域超出他雇用工作範國的一千倍。
但在Fitch v Dewes, 1921案中,對一位律師行的職員主管managing clerk,限制他離職後不得在他工作城市的大會堂七英里範圍內從事相同工作獲法庭認可。
還有其他先例說明限制過廣會導致限制無效:
限制一個低級記者不能在倫敦半徑二十英里範圍內從事報館的工作(Leng& Co v Andrews, 1909)、一個在劍橋的屠宰商經理不能在店鋪半徑五英里內從事類似工作(Empire Meat Co Ltd v Patrick, 1939)、一個在倫敦的牙醫助理不能在英國或蘇格蘭任何牙醫雇主有可能拓展生意的城市內工作(Mallan v May, 1843)。
但如果限制會損害公眾利益,例如剝奪某社區享用一些特別技能,法庭會視為不合理。
Wyatt v Kreglinger and Fernau, CA1933:在1923年,被告(雇主)寫信給原告(雇員),親善地說:在原告退休時,他可獲£200,條件是他不會與被告的棉花業競爭。原告對此的覆信失掉了。原告在九月退休時收到退休金;但到翌年六月,被告拒再付。原告控被告毁約。被告否認合約的存在,進一步認為即使有,基對於貿易的限制,該約也是無效。上訴庭判被告得直,但各位大法官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並不一致。Scrutton LJ認為被告並不受任何合約約束,£200只是一種獎賞,一個無償的應允;另外兩位大法官傾向相反意見。但三位一致同意,如果合約存在也是無效,因為限制太寬廣,而合約又損害公眾利益,因為棉花業對社區有利,而限制原告從事棉花貿易會剝奪社區應得的服務。
法庭亦傾向對雇員間接限制的合約視為無效。
在Kores Manufacturing Co Ltd v Kolok Manufacturing Co Ltd, CA1959案中,兩間公司製作相同的產品。 他們協議互不雇用雙方在過去五年內曾雇用過的員工。法庭裁定合約不合理地寬廣,因為不是所有雇員都知道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