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14日發布《關於對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註函》,要求銀河生物進一步說明公司是否存在違背六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事項承諾的風險。
7月12日,銀河生物終止籌劃重組事項,承諾自披露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事項,並披露了《北海銀河生物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二次修訂)》。方案顯示,銀河生物擬以募集資金25億元購買維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 100%的股權。
深交所指出,此次交易金額占銀河生物2015年度總資產(27 億元)、凈資產20.13 億元)的比重均超過50%。而根據證監會《關於再融資募投項目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時相關監管要求的問題與解答》,如銀河生物此次購買維康醫藥股權的相關項目不以非公開發行獲得證監會核準互為前提,此次購買維康醫藥股權的交易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而銀河生物於7月12日披露《關於終止重大資產重組暨公司股票複牌公告》已承諾自披露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再籌劃重組事項,深交所要求銀河生物進一步說明公司是否存在違背承諾的風險。
深交所14日發布關註函稱,就高偉達上半年分配方案之事表示關註,要求該公司公布高比例送轉預案與公司業績成長性相匹配的具體依據和合理性,以及對公司未來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來6個月內是否存在減持意向及明確的股份減持計劃。
該公司今年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為:以134,940,000股為基數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2股。
該公司2015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4,122.89萬元,同比下降37.61%,2016年一季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98.03 萬元,同比下降47.3%。
深交所28日發布關註函,指出嘉凱城控股股東浙商集團和杭鋼集團,在轉讓公司控股權時未履行完之前重組承諾。深交所要求相關方對業績補償承諾等履行保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2016年4月28日,嘉凱城控股股東浙商集團、杭鋼集團和國大集團與很大地產簽署協議,擬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逾9.5億股,占嘉凱城股份總數的52.78%,轉讓給恒大地產。股份轉讓完成後,浙商集團和杭鋼集團將不再持有股份,僅國大集團持有9.6%的股份。
經查,浙商集團及其重組一致行動人國大集團等和杭鋼集團在2008年對嘉凱城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時曾承諾,重組實施完畢後3個會計年度內,將對上市公司實際盈利小於利潤預測差額給予上市公司等額補償。 且在2014年後對重組承諾有進一步明確。
鑒於本次股份轉讓後,業績承諾的補償方中,僅國大集團將持有嘉凱城9.6%的股份,而前次重組業績承諾尚未履行完畢,深交所要求嘉凱城就相關方如何保證業績補償承諾得到及時、有效履行,是否提供了充足的履約保障等問題作出書面說明,並在8月1日前報送深交所。
深交所10月28日披露,寶塔實業因業績預告差異較大收到深交所關註函。據關註函,寶塔實業在三季度業績預告中披露,預計1-9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5200萬元至6500萬元,預計7-9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1200萬元至2500萬元。公司半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內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2781萬元。
格力電器11月7日晚間發布公告稱,由於涉及的核查對象及核查內容較多,核查程序較為複雜,公司無法在11月7日完成深交所《關註函》的回複工作。公司及中介機構將抓緊時間落實核查工作,預計不晚於11月16日向深交所提交回複。
公告稱,公司於11月2日收到深交所的《關註函》,深交所要求公司於11月7日前予以書面回複說明並履行相應披露義務。
公司收到《關註函》後,積極組織中介機構討論後續核查事項,及時向珠海銀隆新能源有限公司(簡稱“珠海銀隆”或“標的公司”)告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關註函》內容,並要求其配合中介機構對《關註函》中提到的四個問題逐項落實並進行相應的補充核查程序。目前,中介機構已取得並核查了標的公司與廣東中信陽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陽光”)簽署的合同、標的公司在手訂單及意向合同等資料,正在就中信陽光的履約能力以及其與珠海銀隆、格力電器等主體的關聯關系等問題進行核查。
同時格力還發布公告稱,公司擬調減或取消配套募集資金,同時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股票發行定價基準日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因相關調整事宜尚需取得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具體交易方案要素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股票自11月8日起繼續停牌。
深交所11月17日晚間公布對南玻A和前海人壽的關註函。
深交所要求南玻A公司董事會就以下問題予以進一步核查,並作出書面說明,在11月21日前報深交所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請詳細說明你公司近期籌劃股權激勵事項的具體過程,以及有關內幕信息登記及管理工作;並根據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5.3.2條規定,報送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2、請結合相關媒體報道,詳細說明前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海人壽”)等主要股東是否存在參與或直接幹預你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制定,以及你公司對位於深圳科技園北區導電膜大樓出售的行為等情況;如是,請說明有關具體情況。
3、請詳細說明你公司與“旗濱集團”有關合作的具體情況,是否履行了相應審議程序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其中,你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含時任上述職務人員)是否存在利用其在上市公司的職權謀取個人利益、是否存在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財產、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上市公司的商業機會、是否存在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或類似業務等情形,進而是否存在違反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1.4條、第3.1.5條和第3.1.11條等規定的情形。
4、據相關媒體報道,你公司原董事和高管團隊存在通過發出公開信和接受媒體采訪等形式,在其他公共媒體透露有關你公司籌劃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相關內容和籌劃過程的情形,請詳細說明該等行為是否存在違反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3.1.11條和第3.2.13條等規定的情形。
5、根據你公司11月16日晚間披露《關於董事會秘書辭職的公告》顯示,“2016 年 11 月 16 日,本公司董事會收到董事會秘書丁九如先生的辭職報告,丁九如先生辭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職務。”同時,根據相關媒體報道,“丁九如先生在11月14日提交辭職信後,又存在決定不辭職等情況”。請詳細說明你公司董事會秘書丁九如先生的具體辭職過程,本次辭職是否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公告的事實依據是否充分確實,其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 等規定情況,是否及時、公平地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6、請結合你公司定期報告的披露,以及本次董事會及高管團隊的變化情況,詳細說明根據你公司控制權是否已發生變更,如是,請及時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7、請詳細說明相關報道是否存在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3衍生品種交易價栺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如是,請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5.4條規定,及時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同時要求前海人壽就以下問題予以進一步核查,並作出書面說明,在11月21日前報深交所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請詳細說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參與或幹預南玻 A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制定等相關情況,以及是否存在要求南玻A廢除已簽訂合同, 強行收購南玻A位於深圳科技園北區導電膜大樓等行為,進而存在通過除行使提案權、表決權以外的方式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 其他機構行使職權或施加其他不正當影響等情形,導致存在違反本所 《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2.10條第(二)項、第 4.2.14條第(四)項等規定的情形。
2、據相關媒體報道,你公司接受多家媒體采訪或通過多家媒體回應方式,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了有關南玻A籌劃股權激勵計劃(草 案)相關內容;請詳細說明上述接受媒體采訪或發表聲明的具體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違反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4條、本所《主板上 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1.5條、第4.2.30條等規定的情形;同時,你公司獲取有關南玻 A 籌劃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等重大未公開信息的情況,是否存在違反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第4.2.28條規定的情形。
3、請結合南玻A本次董事會及高管團隊的變化情況,詳細說明你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是否已實際行使對南玻 A 的控制權,如是,請及時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4、根據南玻A於2016 年7月9日披露的《關於公司股東持有南玻集團股票情況的說明公告》,截至2016年7月8日,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共計持有南玻A股511,573,397股,B 股35,544,999股, 合計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26.36%。請結合上述問題3,詳細說明你公司對南玻A的持股是否構成重大股權投資行為,是否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南玻A11月21日晚間公告,公司與前海人壽均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該《關註函》的回複,申請延期披露。
11月17日,深交所分別下發對南玻A及前海人壽的關註函,要求南玻A詳細說明近期籌劃股權激勵事項的具體過程,以及有關內幕信息登記及管理工作,並問詢前海人壽是否已實際行使對南玻A的控制權。
對於公司董事會秘書丁九如先生辭職一事,深交所要求公司說明其具體辭職過程,本次辭職是否屬於其真實意思表示。另外,關註函還要求南玻A說明與“旗濱集團”有關合作的具體情況。
公司表示,因公司就股權激勵事項尚在進一步核查中, 因此,公司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 成該《關註函》的回複,為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特申請延期披露 對深交所《關註函》的回複。 公司正在積極對《關註函》相關問題進行落實,預計在 2016 年 11 月 23 日 前就有關問題回複深圳證券交易所並發布公告。同時,公司股東前海人壽表示,公司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該《關註函》的回複,特申請延期披露對深交所《關註函》的回複。
公司同日發布公告,針對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進行調查核實。經確認,股票異常波動期間公司第一大股東前海人壽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公司及第一大股東前海人壽及其一致行動人不存在其他關於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處於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
11月28日,深交所向北京和諧恒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賽克環企業管理中心下發問詢函,就受讓四川雙馬股權事項向和諧恒源、天津賽克環發關註函,要求披露詳細產權結構、資金來源、持有四川雙馬股權進行質押融資的相關情況等。
2016 年 8 月 23 日,四川雙馬披露了《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並於 9 月 8 日披露了相關要約收購報告書的全文。
和諧恒源、天津賽克環作為一致行動人,通過受讓拉法基中國海外控股公司 、 拉法基瑞安(四川)投資有限公司所持四川雙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計 50.93%股權而觸發要約收購義務。11 月 10日,四川雙馬披露公告,稱北京和諧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計質押的股份數為 197,400,000 股,占四川雙馬總股本的 25.86%。
近期,部分媒體質疑和諧恒源、天津賽克環通過杠桿融資方式受讓四川雙馬控股權,並推高上市公司股價後通過股權質押融資進行獲利。深交所對此表示關註,並要求對本次為取得四川雙馬股份所涉及資金的來源情況進行核查並書面說明,並以方框圖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你們各自的產權及控制關系。
同時,深交所還要求和諧恒源、天津賽克環就擬取得的四川雙馬股份相應的表決權、提名權、召集權和提案權等有關權利委托給和諧恒源相關協議的詳細內容;詳細說明和諧恒源持有四川雙馬股權進行質押融資所涉及的預警線水平、平倉線水平、平倉機制或相關條件, 以及擬采取解除預警或防範平倉的措施,並充分揭示上市公司控制權不穩定的風險。
深交所1月17日向成都路橋發出關註函,就公司董事會阻攔舉牌方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追問。
2017年1月16日晚間,公司披露董事會於1月13日收到公司股東李勤提交的《關於向成都市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函》,李勤提議將《關於提請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等十五項議案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然而,公司董事會對李勤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後認為,李勤不具備向公司提交臨時提案的資格,李勤本次所提出的臨時議案不滿足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前提條件,並不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深交所對此高度關註,請公司說明董事會決定不將上述臨時提案提交至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的合法合規性,並請公司律師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據了解,李勤自2015年8月份開始不斷買入成都路橋的股份,截至2016年9月30日,其持股已達到20.06%。
深交所2月27日下發對同力水泥的關註函,要求對股東天瑞集團在減持過程中出現的短線交易行為情況進行核實,對天瑞集團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公司股票數量與深交所市場監察數據存在明顯差異等情況進行解釋說明,並盡快對前期信息披露情況予以補充更正。
深交所市場監察數據顯示:同力水泥股東天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2月15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賣出公司股票37000股,並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買入公司股票100股的情況,構成了短線交易行為。同時,在其買入你公司股票100股後,於2月15日、16日、22日、23日連續通過大宗交易賣出股票4431.9萬股。
而公司2月18日、2月24日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2月15日通過集中競價賣出數量為36900股”,其披露的2月15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你公司股票數量與我所市場監察數據存在明顯差異。同時,根據天瑞集團2月24日披露的《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其在2月22日減持你公司股票2369.24萬股,減持比例 4.77%”。而當日,同力水泥披露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2158.27股等相關情況,發行完成後總股本達到 49638.1983 萬股;而根據披露《新增股份變動報告及上市公告書》,“該部分增發股份將於該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個交易日日終登記到賬”,因此在該日天瑞集團減持過程中,你公司原總股本仍為變動前的數量。以此為計算依據,天瑞集團當日減持股份的變動比例約為4.99%。
就上述問題,深交所下發問詢函要求同力水泥對以下幾點作出書面說明:1、核實天瑞集團在2017年2月10日至2月23日的交易中構成的短線交易情況,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2、請天瑞集團就其上述信息披露涉嫌存在不真實、不準確和不完整等情形予以必要的解釋說明,並盡快對前期信息披露情況予以補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