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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科技(2023)有乜方法出術呢? (1,完成)

見到好多和一些黑暗財技的人士有往來的本土財經專欄常常好像不知就裡推介此股,但實際上這隻股是有很多東西可以操控盈利。第一篇先寫供應商,第二篇會寫客戶。

(1) 供應商
1.  浙江綠伽包裝容器有限公司
從招股書得知,這間公司的採購比例持續上升,由2010年的27.02%,增加至2012年42.02%,2013年上半年仍有33.46%,和一般供應商在上市前些年比例下降有些反常,上市公司又因價格鎖定獲得每年約96萬至291萬的收益。如下圖:


根據資料,原是由虞岳榮主席的父親虞阿富持有45%的,其餘股權由一位獨立第三方王鬆鬆,以及一間又是以莆田(確實非常巧合!)為總部的福建冠蓋金屬包裝有限公司分別持有5%及50%,浙江綠伽包裝容器有限公司抵押他的土地,以為虞岳榮及其妻子王金飛,為綠島科技作出擔保,可見他們關係也非常緊密。後來因為上市,虞阿富及王鬆鬆在2012年8月27日以估值1,000萬人民幣把50%股權出售給一位所謂獨立第三方徐衛平,合計500萬人民幣,方才解除了擔保,但是不排除他們重新進行信貸的可行性。




事實上,這家公司鄰近公司總部浙江台州市三門縣,另外在2011年,綠島科技佔公司銷售比例絕對集中,達到98.56%,剩下1.44%是其餘3名客戶,可見其實這公司都是和上市公司互相依賴,依賴程度甚至在上市公司附屬浙江綠島科技有限公司預付金額大幅上升,由2010年初的150萬左右,增至2012年底及2013年第一季分別達900萬及2,800萬,如果是兩者無關,好像實在好得太過份,筆者個人認為他自稱「符合行業慣例」是不確的。

另外根據會計師報告,應收虞岳榮主席金額,其實在2011年上市前還在上升中,最高達3,862.8萬,其後才逐步下降至零,和預付的金額的走勢其實相反。

筆者有一個奇怪的假設,其實這個所謂出售交易,只是表面上的,至於預付貨款只是經過浙江綠伽的手,走一圈回到老闆手上,再還款給上市公司,變相好像削減了關連交易,實際上問題是仍然存在的,只是方式隱蔽了,老闆的財務壓力不輕。根據招股書,上市公司預期他還是最大的供應商,看來這個輸送交易情況仍然會持續。

其實他父親真是非常偉大的,這只是其一,在銷售方面我們還可以看到。

2.  中國香精香料
這公司在2008年獲中國香精香料入股10%,作價達2,600萬人民幣,即估值達到2.6億人民幣,當年折算市值大約2.73億,就算現時上市市值都是3.2億,星期五上市後市值也是3.76億,5年間增值只是37.72%,每年複合增值只是約6%左右。根據公告,當年這公司的盈利不過326萬,即市盈率79.75倍,完全是超貴。但上市公司擔保中國香精香料的盈利分別達1,600萬人民幣、2,080萬人民幣,2,704萬人民幣,同時承諾中國香精香料會成為其唯一香料供應商。

反思這次交易,其實這公司盈利只有300萬,並面臨金融海嘯,歐美市場衰退,為何當時這樣有膽保證這麼大的盈利呢,真是令人懷疑。 至於採購方面根據上市公司招股書,2010年至2012年,這3年的採購額分別是198萬人民幣,214萬人民幣及508萬人民幣,佔比例分別是62.08%、45.31%、84.51%,即3年採購額約318萬、472萬及601萬,每年增長都有20%以上,但為為何最後一年在上市公司營業額沒有大增下,價格也是上升10%左右下,採購總金額會大增? 就算以近期盈利率中位數約10%計算,利益分別其實不多,3年加起來也沒有100萬,況且上市公司也坦承中國香精香料的質素是較差的。另外更奇怪的一點是,其實綠島科技是需要賠償1,317萬人民幣的盈利的,但後來中國香精香料卻寬大地取消這些條款,真是使人無可奈何,難道真是不差錢到這個程度?

就這樣來看,其實對中國香精香料當年投下這樣多錢進去,其實動機也成疑。在坐擁大量現金,也接近零銀行負債下,為何公司派息仍是以股代息為主,但卻願意以高估值投下一間公司,在達不成業績下,還不要求別人賠償任何現金及股權,亦不要求別人使用你的產品? 接近是違反了常理,但這卻是真實。

筆者寫下這段後,其實有更深的思考。其實虞先生大費周章在之前要直接拿走公司的錢,是否又和當初這筆投資有關? 但筆者自然找不到證據,但是這家公司卻真是古古怪怪的了,希望時間能解決問題吧。下一篇再會談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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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科技(2023)有乜方法出術呢? (2)

上一個星期已經談了供應商的問題,這個星期談談客戶,另外加上其他東西。

2. 客戶
(1) Fayshine 及 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
其實這兩間公司最終客戶均是為一間在招股書並無披露名稱的美國公司進行出口業務的,每年來自這名客戶的銷售額佔比超過59%,如下圖:


關於Fayshine,據公司稱是該美國公司的外包代理。該美國公司持有數個品牌,並向美國一系列零售商店提供超過200種保健美容及家居產品的供應商。

至於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其實是一家代出口報關公司,協助其他客戶包括綠島科技出口至Fayshine,然後Fayshine 再出售給最終客戶。從上表可見,在2011年,寧波弘生佔比大增,主要是因為綠島科技聘請報關人員短缺,所以為減輕工作量,所以委任寧波弘生代出口至Fayshine。但當中有幾大可疑:


(a) 應收款項劇增,由498.3萬,增加至3,589.4萬,劇增720.3%,但銷售只是增加約39.7%,由1.52億,增至2.13億。其後仍繼續上升,另應收款質素有轉差跡象。所以可能把這個公司當作中介把貨亂塞進去的情況,所以存貨沒有大增,但款項大增。



(b) 公司稱因為報關人員短缺,所以委任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進出口,但是綠島所處的台州屬近海,雖於各市處後列,但出口額也不少,況且多聘一個人薪金可能只是平均3,000塊錢一個月,就算多貴,一年可能大約7、8萬人民幣就可以了。況且如果有心找的話,為何2年也找不到一個適合的人?

(c) 據公司稱,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會有4%的增值稅損失,最後由Fayshine償還,但綠島科技出售產品予Fayshine 及 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價格無重大差異,這部分的差價大約4%,以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的銷售額大約5,000萬來計,這部分的開支大約200萬,看來損失比較大。關於這些損失,一家大型美國公司完全可以少了這個供應商,但這家廠沒有這個客戶卻可能活不下去,我真不明白當中Fayshine會這樣蝕底的邏輯,所以當中可能有一些帳外處理?

(d) 據網上資料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是屬於浙江舟山弘生集團下屬全資子公司,這個集團實力頗強,業務包括紡織、電機、電子、材料及房地產,看來不屑於做這些報關賺小錢的工作,況且在2011年合作關始後,2013年已經無重大合作關係,為何只有恰恰上市這兩年發生這個代理銷售大增問題?

所以總結來看,客戶銷售大增,可能只是客戶對敲行為,利用寧波弘生進出口有限公司把銷售催谷出來,看來財技高手真是出了不少力。

(2) 義烏威威化妝品商行及其他內銷客戶
內銷其實是他們大幅發展的方向。但銷售有點不尋常,由老闆父親虞阿榮持有的義烏威威化妝品商行為他們的第三大供應商,主要負責管理大部分內銷供應商,的銷售大幅增加,由2010年382.2萬,增加至2012年1,522.1萬,增加比例達398.25%,較這3年的比例,由1,350.3萬增加至3,821.2萬,即182.9%高,可見有少量催谷關連人士銷售的嫌疑。雖然今年把義烏威威化妝品商行的銷售分拆出轉介部分,但據關連交易一節,關連人士仍然會維持,相信在適合時候,這部分也可成為灌水動力。


至於除外分銷商方面,由2012年的17間,增至263間,雖然有一半客戶是由義烏威威化妝品商行分拆出來,這增幅可謂非常驚人,另外一半也沒有貢獻,可見為了上市,瘋狂發展分銷商搞內銷,確實是一個頗不錯煲數的方法。

(3) 新客戶及新廠房
據招股書稱,公司和一間空殼公司Aragon簽訂協議,生產5,000萬個防蚊噴霧,價值3,630萬美元,這空殼公司的產品是向非洲及中東政府出售的,但是至現時他們只取了2,000萬防蚊噴霧的認可,其餘3,000萬罐仍未取得,況且這空殼公司實際上也沒有責任承諾一定要發出訂單給綠島科技,也沒有價格鎖定安排,現時出貨量只是19.08萬罐,金額只是13.4萬美元。所以這訂單是否會完成是成疑問的。



為了這樣的一個原因,他們未來會在同市興建一個新廠房,投資額達1.34億人民幣,該廠產能是2億罐,較現時的產能
9,243萬罐多超過1倍,但現時廠房的總投資只是5,200萬,高出1.5倍,所以有高估資本支出的嫌疑,目的可能是把預付老闆的錢洗走,所以這間公司其實很多東西都充滿水份的。

總的來說,這老闆有個好父親,供應銷售都控制了,控制了成本,又用報關公司把業務和盈利催谷出來,製造快速增長現象,化妝處處,其他東西做大了,要把它洗掉,都離不開擴大資本開支這一招,這就能消化所有為催谷出來的不好的東西了。講到底,這只是一個財技煲出來的上市公司,真實性成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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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債甄別辦法出臺 地方融資平臺何去何從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9954

中國財政部周二發布通知,明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償完畢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按照先清理、後甄別的順序,按四大原則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

十月初國務院公布《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欲劃清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城投債歸屬,上萬億可能不會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的存量城投債的違約風險將隨之增加,如何劃分這些存量債務成為市場關註的焦點。

財政部制今日印發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點此)中指出,清理甄別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債務,甄別政府債務,為將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奠定基礎。

為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同時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辦法》要求地方政府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臺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

《辦法》明確甄別工作由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財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進行逐筆甄別:

1. 其中通過PPP模式轉化為企業債務的,不納入政府債務。

2. 項目沒有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甄別為一般債務。如義務教育債務。

3. 項目有一定收益、計劃償債來源依靠項目收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專項收入、能夠實現風險內部化的,甄別為專項債務。如土地儲備債務。

4. 項目有一定收益但項目收益無法完全覆蓋的,無法覆蓋的部分列入一般債務,其他部分列入專項債務。

《意見》中曾指出存量債務分為兩部分:

一是地方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納入預算管理。針對這部分債務,允許各地區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以降低利息負擔,優化期限結構。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償還債務。

二是企事業單位債務中不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部分,意見提出要遵循市場規則處理,減少行政幹預。

關於如商定債務分類,《辦法》要求債務部門負責人、財政部門負責人、政府主要負責人三方共同簽字確認。隨後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並經同級政府批準後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5年1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

城投債的命運因《意見》和《辦法》的出臺而改變,迎來分水嶺。對被納入預算管理的存量城投債這無疑是利好,因違約風險下降,稀缺性加大。而未被納入預算管理的城投債則可能因無政府背書而違約。

根據審計署的審計報告,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性債務總規模為17.9萬億,其中銀行貸款10.1萬億,同期,銀監會統計口徑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余額為9.7萬億,列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城投債1.1萬億元,約占同期城投債余額的50%。

據華爾街見聞網站此前報道,財政部近期下發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清理處置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到,“各級政府要按照分類處置、風險可控的原則,抓緊剝離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及“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在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的基礎上,通過關閉、合並、轉型等方式,抓緊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等相關規定,將給城投公司帶來很大影響。

在2008年4萬億的刺激下,地方政府債務急速膨脹。而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城投公司)在此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中央曾多次下發文件,其中今年5月國務院批轉的發改委《關於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力度較大,其明確指出,“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

聯合資信評級總監劉小平認為,《意見》出臺後,短期內將表現為傳統城投債發行規模增速放緩,項目收益債將獲得快速發展,城投債品種創新仍有待突破等特征;長期看,城投企業業務轉型是必然,傳統城投債將逐漸被地方政府的一般債務及專項債務、企業的項目收益債及普通企業債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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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障基金辦法出臺 否認默許強化“剛性兌付”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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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與財政部近日正式發布《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但對於此前市場認為的該機制推出是在默認並強化行業內的剛性兌付潛規則,《辦法》予以了否認。

《辦法》第五條明確指出,“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而在信托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托產品發生的價值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那麽如何衡量信托公司是否“盡職”?據21世紀經濟報道,監管部門目前也已開始擬定《信托公司盡職指引》,或將在明年上半年對外發布。

何為信托保障基金?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以答記者問的形式透露

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於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認購,基金權益也歸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享有。

目的是建立信托業的市場化風險化解方案,維護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的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

他還介紹了保障基金的市場化運作:

針對信托公司的風險,原則上按照“債務重組-外部接盤-履行恢複與處置計劃-動用保障基金”的順序進行風險處置。保障基金作為最後的手段參與對信托公司的有償救助,而不是損失賠付。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是信托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考慮到保障基金公司專司信托業風險處置的現實需要,賦予其市場化運營機制,日常運營基金公司的自有資金,更便於對信托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以及化解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風險,更好地協同保障基金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 

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

一是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複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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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眾籌管理辦法出臺 或利好券商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192

證券業協會網站今日(12月18日)公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華泰證券首席分析師羅毅表示,意見稿允許券商直接幹眾籌,提升直接融資功能全面利好證券行業,尤其是互聯網券商。

意見稿明確規定,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羅毅將意見稿的重點整理如下: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

發行方式及範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範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2、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3、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4、 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5、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 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範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後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並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6.2145, 0.0175, 0.28%);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並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八)采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註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範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範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範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並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設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臺的ICP備案證明複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臺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關於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後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於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註銷】經備案後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註銷股權眾籌平臺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範圍】股權眾籌平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臺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臺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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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最新司法解釋 明確P2P網貸平臺責任

來源: http://www.iheima.com/news/2015/0806/151384.shtml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已於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屆時,最高法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將廢止。

該規定對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做出明確解釋。第二十二條明確提出: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解讀時表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認為,最高法院的規定,將央行《指導意見》進一步落到實處,重申了網貸平臺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的定位,明確了平臺和投資人的權利與責任,使相關法律糾紛的判決有法可依。網貸平臺要嚴守信息中介的定位,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但可以通過合作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擔保。

 投資者在選擇平臺的時候,也要看平臺的風控措施是否能夠覆蓋風險。例如註冊資本金,以及第三方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是否充足。因為,即使法院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一些平臺也未必有能力執行這種償付。 

所以,一是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在進行網貸投資的時候,還是要綜合考慮風險因素,比如平臺實力、風控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合法合規等。

 

下為規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版權聲明:本文作者i黑馬。如需轉載請聯系微信號zzyyanan獲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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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奶粉監管辦法出臺,將收緊跨境電商渠道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685

(新華社/圖)

2016年6月8日,備受關註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最近一次舉辦的“配方註冊制後的乳業監管”課題會議上,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一司司長張靖表示,目前《辦法》的二級文件和相關配套細則已基本成形。

其中,跨境購奶粉的監管問題成為《辦法》的焦點問題。

為了解決當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過多、過濫等問題,《辦法》明確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均實行註冊管理。首次將註冊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境外奶企。

所謂註冊制,指的是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

其實,2015年9月發布的《辦法》(征求意見稿)並沒有將境外的乳粉生產企業納入這一範圍,因此被一些國產乳粉生產企業抱怨“雙重標準”。此次把“註冊制”適用範圍擴展至境外奶企,只有完成配方註冊的奶粉才可以進口。業界稱之為最嚴奶粉配方註冊制。

這對現有的奶粉跨境電商將產生較大影響。有統計顯示,2015年中國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價值高達24.7億美元,同比增長59.5%。而跨境電商網站是其主要銷售渠道。

在中國認監委公布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中,目前獲得認證的奶粉生產企業共有73家。但有媒體統計,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有近千個。如果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執行,他們當中將會有一大部分未通過配方註冊的嬰幼兒奶粉將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

與此同時,為防止企業一個配方包裝成多個品牌,《辦法》規定每個企業配方數量不得超過3個系列9種配方。

此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管一司司長馬純良向媒體透露,國內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103家、國外奶粉生產企業73家。以此來計算,未來中國市場最多只有528個系列,也就是528個品牌。但目前,中國市場上有約2500個奶粉品牌,這還不包括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奶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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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奶粉監管辦法出臺,將收緊跨境電商渠道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685

(新華社/圖)

2016年6月8日,備受關註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最近一次舉辦的“配方註冊制後的乳業監管”課題會議上,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一司司長張靖表示,目前《辦法》的二級文件和相關配套細則已基本成形。

其中,跨境購奶粉的監管問題成為《辦法》的焦點問題。

為了解決當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過多、過濫等問題,《辦法》明確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均實行註冊管理。首次將註冊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境外奶企。

所謂註冊制,指的是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

其實,2015年9月發布的《辦法》(征求意見稿)並沒有將境外的乳粉生產企業納入這一範圍,因此被一些國產乳粉生產企業抱怨“雙重標準”。此次把“註冊制”適用範圍擴展至境外奶企,只有完成配方註冊的奶粉才可以進口。業界稱之為最嚴奶粉配方註冊制。

這對現有的奶粉跨境電商將產生較大影響。有統計顯示,2015年中國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價值高達24.7億美元,同比增長59.5%。而跨境電商網站是其主要銷售渠道。

在中國認監委公布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中,目前獲得認證的奶粉生產企業共有73家。但有媒體統計,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有近千個。如果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執行,他們當中將會有一大部分未通過配方註冊的嬰幼兒奶粉將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

與此同時,為防止企業一個配方包裝成多個品牌,《辦法》規定每個企業配方數量不得超過3個系列9種配方。

此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管一司司長馬純良向媒體透露,國內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103家、國外奶粉生產企業73家。以此來計算,未來中國市場最多只有528個系列,也就是528個品牌。但目前,中國市場上有約2500個奶粉品牌,這還不包括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奶粉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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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奶粉監管辦法出臺,將收緊跨境電商渠道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685

(新華社/圖)

2016年6月8日,備受關註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外公布,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最近一次舉辦的“配方註冊制後的乳業監管”課題會議上,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一司司長張靖表示,目前《辦法》的二級文件和相關配套細則已基本成形。

其中,跨境購奶粉的監管問題成為《辦法》的焦點問題。

為了解決當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過多、過濫等問題,《辦法》明確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均實行註冊管理。首次將註冊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境外奶企。

所謂註冊制,指的是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註冊。

其實,2015年9月發布的《辦法》(征求意見稿)並沒有將境外的乳粉生產企業納入這一範圍,因此被一些國產乳粉生產企業抱怨“雙重標準”。此次把“註冊制”適用範圍擴展至境外奶企,只有完成配方註冊的奶粉才可以進口。業界稱之為最嚴奶粉配方註冊制。

這對現有的奶粉跨境電商將產生較大影響。有統計顯示,2015年中國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價值高達24.7億美元,同比增長59.5%。而跨境電商網站是其主要銷售渠道。

在中國認監委公布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境外生產企業註冊名單中,目前獲得認證的奶粉生產企業共有73家。但有媒體統計,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有近千個。如果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執行,他們當中將會有一大部分未通過配方註冊的嬰幼兒奶粉將不能在中國境內銷售。

與此同時,為防止企業一個配方包裝成多個品牌,《辦法》規定每個企業配方數量不得超過3個系列9種配方。

此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管一司司長馬純良向媒體透露,國內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103家、國外奶粉生產企業73家。以此來計算,未來中國市場最多只有528個系列,也就是528個品牌。但目前,中國市場上有約2500個奶粉品牌,這還不包括通過跨境購進入中國的奶粉品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2231

最高法出臺非刑事司法賠償解釋 統一裁量標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法律適用若幹問題作出統一規範。

《解釋》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進行了共性抽象,確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賠償的 責任構成基礎和請求權規範基礎。

、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侵權行為範圍。細分列舉了各類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將違法先予執行予以單列,並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侵權行為範圍

、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免責情形與責任劃分原則。對一方當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責情形進行規定,並對不同責任形態下國家賠償責任份額的劃分確定了基本規則。

四、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分別規定了侵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引入侵犯人身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明確財產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和 例外規定。

五、明確了特殊情形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規定所有權人以外的財產權益人申請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因複議改變原裁決所致 的違法侵權,以複議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明確了訴訟程序、執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銜接。確定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作為啟動國家賠償程 序的一般原則,並列舉了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前申請賠償的五種例外情形。七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貫徹國家賠償法取 消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

據介紹,該解釋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賠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 解釋的修改,總結司法實踐經驗重新作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權利救濟,嚴格規範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行為,有效統一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裁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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