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同意以胸襲警無可能 吳麗英一方:執法者誇大證供更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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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7-14 08:02:41■上訴人鄺振駹(左)及吳麗英(右)昨准繼續保釋。陳善南攝
【本報訊】「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中,4名市民分別被控襲警及阻差辦公判囚。其中女文員吳麗英聲稱遭警員非禮,又遭人推跌致鼻骨骨折血流披面,卻被指以胸襲警,判囚3個月15天。4人不服判決上訴,案件昨在高院審理。法官張慧玲主動提及本案引起各界極大迴響,但對於有人質疑胸部不能襲警則不能苟同。代表吳麗英的大律師亦同意「身體任何一部份都可以成為兇器」,但強調「執法者誇大證供更具殺傷力嘅兇器」。記者:楊家樂法官張慧玲昨表示,本案原審定罪後迴響甚大,她曾閱讀部份報章有關本案報道,「有啲傳媒話,女被告俾警察非禮,裁判官反而話佢用胸襲擊警員」。但張官認為這只是部份傳媒的觀點問題,因為以胸施襲而被控,法理上絕無問題,「就好似可以用手可以用腳」;況且吳麗英所謂的非禮,是指警員拉扯其背囊時手部觸及其胸部。
■「光復元朗」當日吳麗英被推跌致血流披面。
4人上訴押後裁決
張官表示,案發時兩方對峙,並非普通遊行,警方早已嚴陣以待,眾人仍大庭廣眾襲警阻差,令罪行更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罰。張官又自言處理過不少佔中案件,除一位未成年人士被判社會服務令外,「基本上個個都要坐監」。代表吳的大律師劉偉聰則自言也處理過不少佔中案件,如果被告年輕,也有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的例子,惟張官反駁指「有唔等於啱」。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資深大律師稱,不相信當日在場的總督察陳嘉寶會如此色膽包天,無視周圍人群情況而非禮吳;反而是吳用胸部壓向總督察,同時大叫非禮,動作實屬故意。劉大狀反駁指,自己曾是警員故尊重警隊,但樹大有枯枝,加上控方力指吳誣衊總督察,質疑控方說法「唔通警察冇可能色膽包天,但係市民就可以無法無天?」但劉大狀澄清,吳從未在聆訊中自言遭警員推跌至鼻骨骨折,只是辯方在求情陳詞中稱吳遭貌似警員的人士暴力對待。本案4名上訴人同被控於去年3月1日犯案。除吳麗英(31歲)外,另有現年15歲男生亦因襲警被判入更生中心;吳的男友鄺振駹(21歲)因阻差辦公判入勞教中心,潘子行(23歲)亦因同罪被判入獄5個月1星期。4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法官押後裁決,各人准繼續保釋。案件編號:HCMA496/15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0714/19694303
以胸襲警案官遭恐嚇 警拘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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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2-18 00:48:33【本報訊】過往曾有網民在社交平台恐嚇及辱罵法官,執法機關迅速採取行動。2015年7月,裁判官陳碧橋裁定「光復元朗」反水貨客女示威者吳麗英「以胸襲警」罪成。多個討論區均有網民留言批評裁決,有留言怒斥「好快無證無據又無受害者,都可以告殺人」;有網民甚至以粗口辱罵陳碧橋,指他或家人要「小心睇路」、會「有報應」、「發生意外」等。陳當日判刑後於法庭上稱,因案件遭受人生威嚇,擔心人生安全。
藐視法庭罪無明文罰則
警方重案組其後接手調查,相信有人在網上平台發佈內容含有恐嚇成份留言,以涉嫌刑事恐嚇拘捕一名29歲姓陸的本地男子。惡意攻擊法官也隨時構成藐視法庭罪。這項罪名源自普通法,維護司法公正,使司法工作不受外界影響;若有人書面或口頭毁謗法庭,便可構成藐視法庭罪,但這類罪名沒有明文罰則。最經典的案例是1998年律政司起訴東方報業集團及《東方日報》總編輯黃陽午,被告因刊登激烈言論及跟蹤上訴庭大法官高奕暉,被判罰款500萬元及入獄4個月。■本報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7/1993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