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存貸比限制取消。 (CFP/圖)
存貸比,因金融改革而生,隨金融改革而去。
當前金融機構的發展已經出現了“跨界”,簡單地說,就是原本不在這個行當的現在也開始涉足。
商業銀行法應該改名為銀行業法或更為恰當。不管你是金融機構,還是叫洗腳房、美容院、網吧,只要你從事和存款相關的業務,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
2015年6月2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刪除了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比例不得超過75%的規定,將存貸比由法定監管指標轉為流動性監測指標。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存貸比的制約早晚需要面對!
此前,75%的法定存貸比已是備受詬病,這次退出歷史舞臺亦受到外界一致好評,不過,存貸比的歷史功績不能通盤抹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存貸比積極推動了我國金融改革和銀行商業化進程。
存貸比指標最早是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部分股份制銀行(即當時新設立的中小銀行,區別於當時的國有專業銀行)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試點時提出的。1995年,該指標作為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四大指標之一寫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簡稱商業銀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2003年商業銀行法因中國銀監會設立而進行修訂,但包含著存貸比的第三十九條被完整保留下來了。此後,存貸比不得超過75%便被作為監管指標,由中國銀監會負責執行。
回顧歷史,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出臺背景是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
《決定》明確:“要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要“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發展和完善以銀行融資為主的金融市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前,人民銀行對各家銀行信貸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資金主要由人民銀行通過再貸款撥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頒布之後,存貸比等四大指標被引入,成為了人民銀行推行“資產負債表比例管理”、使經濟調控由指令性計劃管理轉為“間接調控”的抓手。
這種“比例管理”,不僅使得當時新設立的股份制銀行獲得了快速成長的機會(當初的中小金融機構,而今已成長為國內的中型乃至大型銀行),更是啟動了國家專業銀行(四大國有銀行的前身)自主經營的商業化進程。
從實際執行效果看,由於當時股票、債券、同業拆借市場、票據市場等仍處於萌芽狀態,銀行的負債來源除了央行再貸款幾乎就是單一的存款,資產配置也幾乎全部是貸款。因此,在那種資產和負債都極為單一的情況下,存貸比管理當時在調節銀行信貸、控制流動性風險方面,都是簡潔而有效的指標。
因此,監管當局引入存貸比實際上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使銀行獲得了更大經營自主權,並啟動了此後波瀾壯闊的中國銀行業自主經營進程。
然而,世易時移,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存貸比也逐漸成為宏觀調控政策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掣肘因素。
存貸比誕生之初,銀行的資金來源相當單一。股票融資、同業拆借、回購、各類金融債發行、貨幣掉期等很多眼下廣為流行的資金來源和流動性獲得方式,要麽剛剛起步,要麽甚至根本沒有出現。20年後,這些都已大行其道!
不僅如此,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商品市場及其衍生品市場、PE、銀行理財業務等,也在此間得到了長足發展。
金融市場的發展過程,同時也是居民理財意識啟蒙和不斷強化的過程。隨著其他更高預期收益率投資渠道的持續拓展,存款開始源源不斷“從銀行存款賬戶流出”。
我國銀行業1998年以來的存款增速數據顯示,在2009年之前,存款增速的下降更多呈現出周期波動的特征;而2009年之後,存款增速的下降就具有了更明顯的、不可逆的趨勢性特征,而演變的結果則表現為全行業存款增速低於貸款增速。
此時,銀行存貸比紅線卻日益趨緊,而不少銀行因為存貸比吃緊導致信貸增長乏力。一句話,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存貸比的制約早晚需要面對!
在2013年“巴塞爾協議III”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行將就位的情況下,更為粗放的存貸比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眼下存貸比的存在,已造成多方面扭曲:
首先,制約了信貸的逆周期增長。目前經濟增長下行壓力較大,需要較多信貸投放予以支持,但是,存貸比卻嚴重制約了信貸的平穩適度增長。在本輪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全球監管理論和政策界反思的一個重要共識就是:監管政策應具有逆周期性。然而,目前的存貸比執行狀態,顯然背離了這一思想。
其次,成為利率市場化的阻礙。在我國銀行業仍是嚴格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銀行的主要資產業務就是貸款(債券的比例仍然很小,為簡化論述,這里姑且存之不論)。銀行生存需要貸款,存貸比的存在,使得貸款必須得有“存款賬戶”里的“存款”。由此,“存款立行”這一全球罕見的口號卻在國內成為廣泛的一致行動!由此導致銀行在存款定價行為上呈現出嚴重的非理性傾向。
與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擴大之後各家銀行的貸款定價千差萬別不同,在人民銀行2012年6月首次允許存款利率可以在一定區間浮動後,幾乎所有銀行都顯示出了強烈的“一浮到頂”傾向。應該說,人民銀行之所以允許存款利率在基準之上浮動,其實就是希望看
到不同機構根據自身情況,在存款定價上百花齊放,然而,強烈的“一浮到頂”傾向,意味著這種政策期望實際上落空了,由此也就封住了短期內存款利率市場化繼續向前推進的可能。
第三,導致存款人利益受損。為保證月末、季末存貸比能夠達標,銀行要麽在月末減少理財產品發售,要麽將理財產品的到期日設定為月末或季末,以便讓這些理財資金屆時能夠回到存款賬戶促成存貸比達標。這實際上造成了存款人的利益受損。
而從監管目的來說,很多人把存貸比當作一個流動性監管指標。如果這樣,那麽,正如我們前文已經論述過的,這一指標在過去資金來源單一的情況下無疑還是較為有效的,但是,隨著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然不再。
本輪金融危機之後,不少金融機構在流動性沖擊下風雨飄搖,巴塞爾委員會由此對流動性風險空前關註,並首次全新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NSFR)兩大指標。這兩大指標均以資金來源和運用都最為豐富的成熟金融市場為藍本設計,指標設計全面和細致,其風險監管能力足以涵蓋各類相對初級的金融市場和銀行資產負債表。我國政府決定,自2013年起,我國銀行業將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III”,並將於2016年全面達標。由此,在2013年“巴塞爾協議III”兩大流動性監管指標行將就位的情況下,更為粗放的存貸比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實際上,自2010年以來,由於存貸比指標的存在,已經使得銀行的存款在月末和季末時點相對平常時點出現了顯著波動,並由此造成了貨幣政策據以操作的關鍵觀測指標和中介目標(超儲率和M2)的劇烈波動和失真,幹擾了貨幣政策操作。
為了能夠盡可能減少這種幹擾,監管部門將此前只需季末達標的存貸比調整為月末、旬度,最終甚至要求日均達標。頻率已被推到不能再高的程度,但迄今為止,存貸比所造成的擾動卻依舊。由此直接誘發了2014年進一步推出了“存款偏離度”監管,以一根更緊的繩子使得存貸比這根繩子看起來不那麽緊,但其結果就是,使得商業銀行月末幾乎不再放貸款,因為貸款會派生存款,很可能造成突破存款+/-3%的偏離度而受到處罰,造成為糾正扭曲而造成了更大的扭曲,使企業雪上加霜。
因此,這次的修改商業銀行法中,取消存貸比這一“過時”的監管指標,其實是存貸比“因市場化改革而生,隨市場化改革而去”的必然,將促使存款理性定價,降低銀行負債成本和融資成本,掃清了利率市場化的存款定價扭曲;讓規避貸存比的貸款從影子回歸貸款本原。
不能再假裝他們不是金融企業而熟視無睹,必須因業立法,據法梳理風險、確定監管框架和責任。
但若此次商業銀行法的修法行為僅及於此,而未著重於金融混業之潮流,則未免有“抓了芝麻,丟了西瓜”之嫌。
此次,借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我們需要厘清一個重要的概念,何為“商業銀行”?
我一直以為,若說在“金融機構”中要區別“商業銀行”性別特征的話,那就是其獨有的“吸收存款”的功能。然而,在當下剛兌預期下,信托、券商、各類公募和私募的資產管理公司,乃至辦會員卡的美容院和洗腳屋,它們何嘗不都是在幹著實質上的“銀行業務”(吸收非特定公眾的負債,同時放款)啊!
事實上,當前金融機構的發展已經出現了“跨界”,簡單地說,就是原本不在這個行當的現在也開始涉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互聯網金融。由於“互聯網+”的出現,使得互聯網與所有行業都產生了聯系,互聯網金融的興起,以P2P網貸模式為代表的創新理財方式受到市場的廣泛關註和認可,余額寶、支付寶就是其中一種。
回到金融對業態的根本定義來說,每個人支付寶中的余款實際上就是存款,這在過去是銀行所具有的獨一無二的特征。除此之外,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形形色色提供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機構,它們明確提供保本的理財服務,那麽,實際上這些機構也是在吸收存款。因此,目前的現狀是,無論銀行要不要混業,混業已經成為一種現實。
但是與保險、券商、公募基金、私募基金(PE)等其他金融同業相比,銀行目前是唯一不允許跨市場運作的機構。在理財產品上,銀行也經受著遠比其他同業嚴格得多的管制。
在信貸投向上,銀行其實並非完全自主,在“金融即銀行”、“沒錢找銀行”的理念下,所有銀行均被置於必須支持“三農”、微小企業、戰略新興產業,甚至支持中低收入群體獲得住房需求等等的考核壓力之下。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不應過度依賴存貸利差!”多年來,所有人都在這麽想,而其實尤以銀行的謀變之心為切!但是,這麽多年過去了,並沒有多少起色。究其原因,其實並非中國的銀行天生就是“無牙虎”,只是因為它被“關在了籠子里”!
所以,面對一浪高過一浪的“利率市場化”呼聲,面對一聲嚴厲一聲的“吃利差”聲討,在筆者看來,不繼續給銀行“餵肉”沒有問題,但卻需要“打開籠子”!——綜合化經營和同類業務上等標準監管,應當與利率市場化一同推進!
因此,商業銀行法應該改名為銀行業法或更為恰當。不管你是金融機構,還是叫洗腳房、美容院、網吧,只要你從事和存款相關的業務,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約。
同時,監管的思路也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從機構監管,轉向行為監管,以前我們是拿帽子認人,未來,不能再假裝他們不是金融企業而熟視無睹,必須因業立法,據法梳理風險、確定監管框架和責任,如此,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力量才能行穩致遠、可持續地重塑中國金融業。
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下稱《商業銀行法》)的決定(草案),刪除75%存貸比監管指標,並決定於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商業銀行法》正式將存貸比納入銀行業監管指標,開啟了對中國銀行業長達20之久的流動性監管。
“存貸比監管在當時對於約束商業銀行信貸規模過快擴張,防範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的發展,存貸比監管已不適應當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多元化和業務創新發展的需要。”根據新華社報道,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受國務院委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表示。
多名受訪專家也表示,由於銀行越來越多元化的發展,單一存貸比的監管已經不能夠適應銀行業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金融脫媒越來越嚴重的背景下,銀行攬儲手段也越來越扭曲。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銀行貸款對經濟的支持。
在監管看來,銀行業資產負債結構日趨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貸比面臨覆蓋面不夠、風險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慮銀行各類資金來源和運用在期限和穩定性方面的差異等,難以全面反映銀行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而巴賽爾協議Ⅲ提出的流動性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率”更能全面、準確地反應銀行的流動性,2014年2月,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引入了流動性覆蓋率指標,對44家大中型銀行實施,應當於2018年底前達到100%。
盡管《商業銀行法》將明確刪除存貸比指標,不過並不意味著存貸比將成為“過去”。據新華社消息,存貸比還將成為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存在。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主任曾剛對本報分析稱,存貸比作為流動性風險參考指標有一定的意義,一些小的銀行業務還是存在在存貸款方面,對這些銀行來講,簡單的存貸比指標能夠大體反應流動性的狀況。
刪除存貸比,在業界看來對銀行業是一大利好。市場預測存貸比取消將會釋放銀行貸款能力,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其次,銀行脫離存貸比束縛在負債方面會更加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