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兩人涉假卡貪污案被判囚

1 : GS(14)@2011-04-02 14:42:35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1.html
一名酒店前助理餐廳經理及一名無業男子,就偽造信用卡勾當涉及貪污,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同被判入獄。
徐家樂,三十九歲,馬哥孛羅香港酒店(「馬哥孛羅酒店」)前助理餐廳經理,被判入獄兩個月;而鄭日強,四十五歲,無業,則被判入獄十七個月。
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指出,兩名被告在假信用卡貪污案中所犯的罪行嚴重,法庭必須判處他們監禁刑期。由於鄭為案件的始作俑者,故判刑較重。
兩名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鄭另承認一項罪名,即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
案情透露,徐於案發時為「馬哥孛羅酒店」旗下一間餐廳的助理經理,負責招待客人和處理現金或信用卡付款。
鄭為徐的朋友,彼此相識二十年。二○○九年年中,鄭要求徐向他提供該酒店客人的信用卡資料,並表示願意就徐套取的每套信用卡資料,給予徐四百元。
案情又透露,徐起初拒絕鄭的要求,但最終同意替鄭套取幾套信用卡資料。
鄭其後將一部名為「磁碼轉換機」的電子儀器交予徐,並教導徐使用該機。
徐於二○○九年十一月在酒店餐廳的客人以信用卡簽賬時,使用該「磁碼轉換機」套取了三套信用卡資料。
同年十二月四日,廉署人員拘捕二人,並在鄭身上搜獲該部「磁碼轉換機」,當中儲存了用來製作假信用卡的資料。
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承認有關罪行。鄭又承認企圖把套取到的信用卡資料,以每套八百元售予一名內地人士。
「馬哥孛羅酒店」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收受任何利益。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甘穎鏘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24

警員承認行為失當判囚九個月

1 : GS(14)@2011-04-02 14:43:56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4.html
一名高級警員在調查一宗盜竊案時,私下探訪女疑犯,並慫恿她認罪,被廉政公署控以行為失當罪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林志勇,四十三歲,早前承認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另一項偽造罪名則紀錄在案。
法官葉佐文宣判時稱,被告的行為致使其處理的案件中一名證人的可信性受到嚴重損害,而且嚴重影響司法程序,故必須判處他監禁刑期。
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時隸屬九龍城區的刑事調查隊。
去年二月二日,被告被指派調查一宗盜竊案,案中一名女子涉嫌在紅磡一間百貨公司觸犯店舖盜竊罪。
該百貨公司的一名護衛員目擊案發經過,被告遂於當日向他錄取一份供詞,並將有關供詞的副本交予該護衛員。
女疑犯其後在被告警誡下接受問話。在問話過程中,該名女子向被告表示,她計劃於二月十日至二十日期間到內地,但卻擔心案件會阻礙她的行程。
被告向該名女子表示,他可向上司要求延遲檢控日期,以讓她前往內地。被告遂向上司建議將該名女子的保釋期延至二月二十一日。
案情又指,被告將有關護衛員的供詞日期改為二月四日,並在其警察記事冊及調查報告上捏改記項,以顯示有關供詞是他於當日錄取。
二月三日凌晨,即女疑犯獲保釋後不久,被告在未獲上司授權下,私自前往該名女子的住所,當時她正單獨在家。被告並未就有關探訪作出任何記錄。
案情指,被告在該名女子的住所,以其身為案件主管身份向她提供意見,並慫恿她承認一項偷竊罪,以減輕其工作量。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顧佩芳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桂嫦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27

前採購員收受二十二萬四千元非法回佣判囚九個月

1 : GS(14)@2011-04-09 12:55:31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56.html
一名曾受僱於兩間公司的採購員,收受非法回佣共逾二十二萬四千元,以批出訂單予一間製作公司,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九個月。
黃迪斯,三十二歲,曾受僱於鄭氏兄弟控股有限公司(「鄭氏」)及Concept Italian Company (HK) Limited (CIC),亦被暫委裁判官戴昭琦判處須向前僱主歸還八萬元。
被告早前被裁定八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六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分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第9(3)條。
案情透露,「鄭氏」及CIC由一名董事兼股東獨資擁有,旗下經營多間餐廳。有關餐廳營運時需採購大量紙製品,包括貼紙、餐巾及紙杯。
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被告批出二十三張總值逾一百六十萬元的「鄭氏」及CIC購貨訂單予製作公司Dop Design & Production Limited (DDPL)。
在被告的要求下,DDPL董事李肇斌答應與被告均分DDPL所得的利潤作為批出訂單的回佣。
案情透露,於「鄭氏」及CIC付款後,李將共逾二十二萬四千元存入一個按被告指示而開立的銀行戶口。被告其後多次透過自動櫃員機從該銀行戶口提取款項。
該名獨資經營「鄭氏」及CIC的董事兼股東,嚴禁其僱員就公司的業務索取及收受任何利益。
案情又透露,被告亦使用六張虛假的購貨申請表向DDPL訂購上述紙製品,意圖欺騙其僱主。
李肇斌,二十八歲,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向上述被告提供利益罪名,並出庭作供指證他。李其後被判入獄八個星期。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陳詩韻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卓富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798

三人就購股權及上市涉及詐騙判囚

1 : GS(14)@2011-06-18 14:18:35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72.html
三人就購股權及上市涉及詐騙判囚  15/06/2011

一名兩間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及另外兩名人士,就購股權及公司上市涉及詐騙,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蔣麗莉,五十歲,前稱太平洋興業有限公司(「太平洋興業」)的上市公司及另一間上市公司環康集團有限公司(「環康」)的前主席,被判入獄三年半。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胡思聖,四十八歲,「太平洋興業」前執行董事,及包國平,五十七歲,「環康」前行政總裁,分別被判入獄兩年及十九個月。

法官黄崇厚判刑時稱,蔣是策劃有關詐騙勾當的主腦。

法官又指,被告所犯的罪行是蓄意而且經過精心策劃,損害了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三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共三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串謀詐騙、一項欺詐及一項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不真實陳述的公司股份招股章程。

案情透露,蔣及胡於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即一間公司宣布有意收購「太平洋興業」前數天,同意發出一份公告,指「太平洋興業」董事局通過向十名職員批出二千三百八十八萬股購股權。

但該等購股權持有人均為基層職員,包括蔣的私人司機、一名人事行政主任,以及「太平洋興業」一間附屬公司的三名月薪一千元人民幣的內地員工。上述五名購股權持有人在蔣的指使下代她持有該等購股權。他們將購股權交予購入「太平洋興業」的公司後,蔣則向他們收取約三百萬港元。

蔣及胡從未有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透露,該等購股權持有人並不是購股權的實益擁有人。若「聯交所」知悉情況,會調查是否有違反上市守則。

案情又透露,「環康」於二○○一年六月申請在「聯交所」創業板上市。

蔣及包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聲稱向一名行政經理配發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作為對她的獎勵,而該行政經理與「環康」、其董事,行政總裁、主要股東或初次管理股東並無關連。

事實上,包於「環康」即將上市前,指使該行政經理以代理人身份持有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該行政經理其實是蔣的私人助理。

案情指「環康」於二○○一年十二月五日完成上市及蔣的私人助理獲配八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環康」股份後,蔣指使其私人助理將八百萬股股份轉往另一間公司,並沽售餘下八十四萬四千八百股股份,獲得三十七萬港元,而蔣則從中獲取三十四萬港元作為利潤。

若「聯交所」知悉有關事情,該等股份須受到十二個月禁售期的限制,因為根據創業板的上市守則,蔣被視為初次管理股東。

控方今日由資深大律師韋仕博及高級檢控官周天行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賴捷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4

醫生詐騙二百二十五萬元房津判囚十八個月

1 : GS(14)@2011-07-01 15:58:59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81.html
2 : GS(14)@2011-07-01 16:21:37

又一單無聊的薪金津貼官司。醫療管理局應該付給這些人應該享有的租金津貼,並且不需理會他們如何花掉。他應該可以租一個一樣的單位,並且把自已購買那個單位租出去,使他在不用觸犯條例下以達到同一樣的收入水平。

(按:Webb 在此教人點樣多騙租金津貼。)

Another silly housing allowance case. The Hospital Authority should pay people what they are worth and not be concerned about how they spend it. He could have rented an identical home, and let out the one he bought, putting himself in almost the same economic position without breaking the rules.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164

上市公司前主席挪用及詐騙公司資金六千三百萬元判囚三年

1 : GS(14)@2011-07-16 15:37:0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86.html

一名上市公司前主席,挪用及詐騙兩間上市公司資金,涉款共逾六千三百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陳達志,六十四歲,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中科環保」)前主席及中國環保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環保」)前執行董事,亦被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八年。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案件涉及以大量虛假文件掩飾罪行和挪用公司資金,損害案中兩間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法官亦斥責,陳達志的罪行是源於貪念及追求名利。

法官又指出,量刑起點為監禁七年,但考慮到陳達志承認控罪,並與廉署合作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故將刑期減至三年。

陳達志於二○○六年承認共六項罪名,即三項串謀詐騙、一項盜竊、一項串謀偷竊,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他其後以控方證人身分在庭上作證。

同案另外三名被告為韓明光,四十三歲,「中國環保」前主席及「中科環保」前執行董事;鄒浩東,五十歲,「中科環保」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及賴麗芹,又名賴錦彤,四十五歲,宏科系統方案有限公司(「宏科系統」)前僱員。他們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以待明日(七月十二日)判刑。

三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共十三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詐騙、串謀偷竊、盜竊及作出虛假陳述。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科環保」及「中國環保」於案發時為上市公司。「宏科系統」及雅柏中洲控股有限公司(「雅柏中洲」)是「中科環保」的附屬公司。

二○○四年四月,「中科環保」出售河南合資項目而收回其中部份款項即一千一百多萬元,但陳達志致使該筆款項匯入本港一間由他控制的公司,並企圖將有關款項作為自用。

自二○○四年五月,陳達志、韓明光、鄒浩東及賴麗芹先後借不同藉口,包括為「宏科系統」購買流動電話和電腦產品,及須向「宏科系統」貸款或作出轉賬,多次挪用「中科環保」的資金共逾八百六十萬元。

三個月後,陳達志代「雅柏中洲」簽署意向書,收購一間北京公司的部份股份。「雅柏中洲」同意支付一千萬元作為訂金,但該筆款項卻由「中科環保」轉入陳達志的多個銀行以償還本身的債項。

韓明光及鄒浩東訛稱向一名朋友借出貸款而挪用「中科環保」三百萬元。鄒浩東另以相同藉口而挪用二百四十萬元資金。案情透露,「中科環保」須於二○○五年四月發表年報。在此之前,陳達志、韓明光及鄒浩東商議如何籌措資金,以掩飾挪用公司資金。

陳達志、韓明光及鄒浩東假稱「中科環保」向桂林一個合資項目提供短期貸款及收購梅州一個垃圾焚化項目,而「中國環保」須向賴麗芹借出貸款等,致使「中科環保」或「中國環保」從銀行戶口批出合共五千一百萬元的款項,但有關款項其後轉賬予「中科環保」,以掩飾早前挪用公司資金的勾當。

二 ○○五年四月,「中科環保」公佈由韓明光及鄒浩東簽署的年報,兩人在年報中誇大應收貨款及其他應收款項達一億零七百多萬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John Dun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淑儀協助。
2 : GS(14)@2011-07-16 15:38:03

Abba Chan Tat Chee is thereby inducted into the Webb-site Hall of Shame.
Ba 叔陳達志就這樣加入了Webb-site的「不良名人」榜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391

挪用及詐騙上市公司資金案再有三人被判囚

1 : GS(14)@2011-07-16 15:38:58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87.html
一名上市公司前主席及另外兩名人士,挪用及詐騙兩間上市公司資金,涉款共逾六千五百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該等被告今日
(星期二)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同案另一被告已於昨日被判囚。

明光,四十三歲,中國環保電力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環保」)前主席及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中科環保」)前執行董事;及鄒浩東,五十歲,「中科環保」前
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各被判入獄六年。他們亦被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十年。
賴麗芹,又名賴錦彤,四十五歲,宏科系統方案有限公司(「宏科系統」)前僱員,則被判入獄三年零九個月。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韓明光及鄒浩東是策劃有關挪用及詐騙公司資金勾當的主腦,而
賴麗芹則協助他們犯案。法官亦斥責,各被告所犯的罪行只是冰山一角。

官又指出,各被告的欺詐勾當涉及大量虛假文件,不但破壞了香港的金融體系,亦損害上市公司的廉潔誠信。
三名被告較早時被裁定共十三項罪名成立,包括串謀詐騙、串謀偷竊、盜竊及作出虛假陳述。
同案被告陳達志,六十四歲,「中科環保」前主席及「中國環保」前執行董事,於昨日被
判入獄三年及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八年。他早前承認六項罪名,並為控方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中科環保」及「中國環保」於案發時為上市公司。「宏科系統」及雅柏中洲控股有限公司(「雅柏中洲」)是「中科環
保」的附屬公司。
二○○四年四月,「中科環保」出售河南合資項目而收
回其中部份款項即一千一百多萬元,但陳達志致使該筆款項匯入本港一間由他控制的公司,並企圖將有關款項作為自用。
自二○○四年五月,陳達志、韓明光、鄒浩東及賴麗芹先後借不同藉口,包括為「宏科系統」購買流動電話和電腦產品,及須向「宏
科系統」貸款或作出轉賬,多次挪用「中科環保」的資金共逾八百六十萬元。
三個月後,陳達志代「雅柏中洲」簽署意向書,收購一間北京公司的部份股份。「雅柏中洲」同意支付一千萬元作為訂金,但該筆款項
卻由「中科環保」轉入陳達志的多個銀行以償還本身的債項。
韓明光及鄒
浩東訛稱向一名朋友借出貸款而挪用「中科環保」三百萬元。鄒浩東另以相同藉口而挪用二百四十萬元資金。案情透露,「中科環保」須於二○○五年四月發表年
報。在此之前,陳達志、韓明光及鄒浩東商議如何籌措資金,以掩飾挪用公司資金。
陳達志、韓明光及鄒浩東假稱「中科環保」向桂林一個合資項目提供短期貸款及收購梅州一個垃圾焚化項目,而「中國環保」須向賴麗
芹借出貸款等,致使「中科環保」或「中國環保」從銀行戶口批出合共五千一百萬元的款項,但有關款項其後轉賬予「中科環保」,以掩飾早前挪用公司資金的勾
當。
二○○五年四月,「中科環保」公佈由韓明光及鄒浩東簽署的年報,
兩人在年報中誇大應收貨款及其他應收款項達一億零七百多萬元。
控方今
日由大律師 John Dunn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謝淑儀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392

失業漢冒食肆老闆騙財判囚

1 : GS(14)@2011-07-29 22:33:2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0728&sec_id=4104&art_id=15471987

【本報訊】受雷曼事件影響而失業的中年漢,因不想依靠綜援,於是施「妙計」假扮多間食肆老闆或經理,致電要求員工外出交款,訛稱用作領取商業登記或酒牌,共騙得 23,250元,最後因使用八達通洩露行蹤而被捕。昨日他在區域法院承認 14項欺詐罪,法官強調須判阻嚇刑罰,判被告入獄兩年。

辯方求情稱,被告劉炳基( 51歲)出身寒微,父母均是農民。他 18歲從內地來港,以為前途一片光明。他先任建築工人, 07至 09年間任餐廳經理,但受雷曼事件影響被裁員,一直失業。被告與同居女友頓陷困境,領取綜援令他感到羞恥,不想增加政府負擔,才愚蠢犯案。

辯方又指犯案過程簡單,只利用宣傳單張充當文件,虛構老闆及店員稱呼,所獲金錢是維持生計,他與女友感情出問題,有自殺傾向,須接受心理治療,希望法庭考慮涉款不多,被告承諾會還款。據悉,被告在涉案店內經長時間觀察,知悉店員名稱才犯案。
2 : 亞力士(1473)@2011-07-30 23:45:19

有時係香港揾餐晏冇想像中難
3 : 龍生(798)@2011-07-31 12:27:04

不過最慘....入册又俾想像中易....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577

保安經理向兼職保安員收賄判囚一年

1 : GS(14)@2011-07-30 16:47:1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190.htm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616

扮舊客享零機價 四人判囚 

1 : GS(14)@2012-03-10 16:34:3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144207
法官指本案經周密及精心策劃,屬有組織及嚴重詐騙,被告利用電盈向合資格客戶進行推廣的漏洞,於短時間內到電盈多間分店行騙。案中涉及的偽造身份證補領收據文件上載有真正客戶的個人資料,顯示電盈員工極有可能參與串謀。法官認為兩被告雖非主腦,但為案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法庭須確保正當的推廣活動不會因非法勾當受窒礙,以保障消費者及大眾利益。
案情指電盈去年初向客戶推廣,只需續約兩年並繳交 400至 500元首月月費,便可以零機價出智能電話及平板電腦連 SIM卡,毋須提交地址或銀行證明。去年 4月 26日至 5月 1日期間,電盈旗下 21間分店共收到 36份以假身份證補領收據的續約申請,收據含真正電盈客戶個人資料,卻貼上兩被告和另外三人的照片,電盈遂報警。

損失 32萬  1人在逃

兩被告去年底被捕,首被告於案發期間在旺角、紅磡、沙田及粉嶺等分店出示假收據,成功騙取 13部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涉款 8.2萬元;次被告則騙取七部價值 3.4萬元的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其餘三人騙去 16部智能手機及平板電腦,兩人於去年已認罪,判囚 10個月,一人在逃。電盈就機價及引伸的服務計劃收入損失達 32萬。
案件編號: DCCC103、 104/1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209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