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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創業(0291): 港口交易需要多些披露

1 : GS(14)@2011-01-29 17:43:39

http://webb-site.com/articles/creports.asp
2 : wood(6277)@2011-01-29 20:22:2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0129/News/ec_eck1.htm

Webb再轟華創損小股東利益
2011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David Webb再度炮轟華潤創業(0291),就母公司華潤集團向和黃(0013)出售貨櫃碼頭資產一事上損害小股東利益。Webb撰文質疑,華潤集團未有就交易向華創提供詳列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華創董事會便確認不用與母公司分紅,做法「值得懷疑」。

事情始末要追溯至2009年10月,華創宣布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當中包括華創所持的貨櫃碼頭股權,協議訂明倘華潤集團將來以超過33億元作價轉售碼頭權益,則華創可分得當中一半溢價。至今年1月初,和黃宣布以57億元收購華潤集團所持有一成HITIL及一成HPYIL等碼頭及物業權益。

指華潤集團應分紅予華創

證券界估計華創應可就上述交易獲最少10億元分紅,但華創一直未有表示。至本月21日,Webb撰文質疑,就華潤集團與和黃的交易,華潤集團應分紅12億元予華創,並指華創應發通告交代。

Webb昨日的文章則指出,華創終於在本月24日,在關於另一宗交易的澄清通告上,一併宣布已從華潤集團獲取交易細節,「確認華創沒有權利向華潤集團收取任何款項」。Webb批評,華創上述「簡約」的披露並不足夠。華創當年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為關連交易,須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獲小股東投票通過議案,現在不應讓華創一句「母公司沒有虧欠本公司」輕輕帶過。

批評澄清通告披露不足

他又引述華創與母公司互換資產時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指出,財務顧問報告當時認為港口出售作價的市盈率雖然較低,但「與華潤集團建立之營業額及溢利分配機制,可讓華創分佔來自港口權益之任何未來營業額及資本收益,確保股東之權益可獲保障」,Webb遂質疑,華創股東權益是否真的受保障。

Webb認為華潤集團應向華創提供全面而詳列是次交易當中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否則華創股東應繼續對「無權分紅」的說法持懷疑態度。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85

敏感消息新例 管不了內地「機密」 境外機關可豁免披露

1 : GS(14)@2011-02-12 15:18:4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1

市場對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表示歡迎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諮詢總結,表示早前發出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獲回應者支持。證監會是因應政府擬立法規定上市公司須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制訂該指引。

待政府公布有關條例草案(註1)之後,證監會將發出依據條例草案內容修訂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並會在立法程序完成後,發表該指引的最後定稿。

以下兩份諮詢總結均在今天發表:

  * 證監會就2010年3月的諮詢(註2)發表的總結,當中概述公眾的意見、證監會的回應及現階段將對該指引草擬本作出的修訂;及
  * 政府就相關建議發表的諮詢總結文件(註3),說明政府在政策方面的回應。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我們支持政府的立法建議,有關法例若得以實施,將成為推動上市公司建立持續披露文化的重要一步。我們將繼續就法例修訂及相關措施與政府緊密合作。"

證監會共接獲19份意見書,回應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專業團體及市場人士。該指引說明應如何詮釋法例中意指股價敏感資料的"內幕消息"一詞,並解釋安全港條文的適用範圍。回應者普遍認為該指引有幫助且實用,並就若干具體事項要求證監會提供進一步指引或作出澄清。



備註:
1. 政府現正擬備條例草案,將上市法團須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規定編纂為法例條文。條例草案預期將在2010/11年度立法會會期內刊憲及提交立法會審議。
2. 證監會在2010年3月29日發表《有關〈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的諮詢文件》,三個月諮詢期於2010年6月28日結束。
3. 政府發表的《將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建議──諮詢總結》載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站(www.fstb.gov.hk)。
2 : GS(14)@2011-02-12 15:19:15

https://www.sfc.hk/sfcConsultati ... =dii&type=1&docno=1
有關《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的諮詢文件

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psi.htm
將上市法團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若干規定納入法例的建議──諮詢總結
3 : GS(14)@2011-02-12 15:23:40

回應者
機構
1 安理國際律師事務所
2 Ascent Partners Group Limited
3 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
4 Australasian Compliance Institute
5 貝克‧ 麥堅時律師事務所
6 香港天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7 香港英商會
8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9 時富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時富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10 世紀建業集團
11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

12 易周律師行 - 代表 Access Capital Limited;
Anglo Chinese Corporate Finance, Limited; CIMB
Securities (HK) Ltd.; 華富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Somerley Limited; 及Taifook Capital Limited
13 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14 香港中華總商會
15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16 香港中資證券業協會
17 Clifford Chance and Linklaters
18 英發國際有限公司
19 中電控股有限公司
20 CompliancePlus Consulting Limited
21 消費者委員會
22 中遠太平洋有限公司
23 港通控股有限公司
24 的近律師行
25 民主黨
26 英皇證券集團有限公司
27 英皇娛樂酒店有限公司
28 英皇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29 英皇鐘錶珠寶有限公司

30 思捷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31 遠東控股國際有限公司
32 福方集團有限公司
33 福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34 黃金集團
35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
36 國浩集團有限公司

37 海通(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8 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
39 恒基兆業地產有限公司
40 漢基控股有限公司

41 Hermes Equity Ownership Services Limited
42 香港飛機工程有限公司
43 香港銀行公會
44 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
45 香港大律師公會
46 香港女律師協會
47 香港總商會
48 香港會計師公會
49 香港特許秘書公會
50 香港董事學會
51 Hong Kong Investor Relations Association
52 香港證券業協會有限公司
53 香港證券學會
54 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
55 香港電燈集團有限公司
56 合和實業有限公司
57 華藝礦業控股有限公司
58 和記港陸有限公司
59 和記電訊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60 和記黃埔有限公司
61 希慎興業有限公司
62 專業管理會計師公會
63 嘉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64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65 畢馬威
66 香港律師會 - Company and Financial Law
Committee and Securities Law Committee
67 萬盛國際律師事務所
68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69 馬斯葛集團有限公司
70 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71 美麗華酒店企業有限公司

72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
73 新傳媒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74 嘉進投資國際有限公司
75 保華集團有限公司

76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77 珀麗酒店控股有限公司
78 如烟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79 軟庫金匯融資有限公司

80 升岡國際有限公司
81 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82 新鴻基有限公司
83 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84 太古股份有限公司
85 創科實業有限公司
86 合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87 威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88 渝太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89 渝港國際有限公司

90 中信泰富小股東關注組
91 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
92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3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4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5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6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7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8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99 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回應者
個人
1 Chan Kwok Chuen, Augustine
2 Ricky Chan
3 Chiu Ka Wah
4 Eva Lam
5 Patrick Meaney
6 Clement Shum
7 Suen Chi Wai
8 Tang Chi Ming
9 Benny Wong
10 Allan Yap
11 Angus Young and Tina Chu
4 : GS(14)@2011-02-12 15:24:23

差不多一半都是那班人
5 : GS(14)@2011-02-12 15:25:17

敏感消息新例 管不了內地「機密」
境外機關可豁免披露
  2011年2月12日



【明報專訊】政府擬立法規管上市公司披露影響股價的敏感資料,違反者最高可罰款800萬元、取消董事資格等。政府完成諮詢,修訂部分條文,較具爭議是香港以外的政府機關禁制披露的資料,可以豁免在港公布。有議員擔心內地省市隨時可以此條款,禁止某些資料公開,便影響香港投資者知情權。證監會表示會要求有關公司提供具體資料,才決定是否豁免。

政府去年3月推出立法諮詢文件,收集公眾意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區璟智,聯同港交所、證監會代表昨日會見記者作總結。其中較具爭議的修訂,是擴大豁免披露範圍。按諮詢文件,公司在以下情可豁免披露資料,包括﹕披露有關資料會違反香港法例;資料屬商業秘密等。政府新加入「香港以外地方的執法機關,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機關,根據當地法例所賦權力,而可以禁制某些資料公開。」

財經事務局:證監審批豁免

此豁免會否被濫用?愈來愈多內地公司來港上市,它們來自不同省市,例如,東莞如發出行政指令,禁止某些資料披露,本港如何處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鄭恩賜稱,「有關公司不可以隨便說不能披露,他們必須要提供當地法律資料,由證監會決定是否接納豁免披露。」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補充,他們會考慮有關資料,披露後對當地法制及香港的影響,證監會有最終決定權。他又指外國監管機構也有類似措施,香港相對較嚴謹,由證監會作最後把關。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政府放寬豁免權存有很大的漏洞,內地法制機關有機會被買通,禁制披露某些資料。除非有清楚原則,哪些資料必須要匯報。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則不擔心此問題,他書面回覆本報時稱,關注點觸及一國兩制問題,但他並不認為會有問題,「上市公司並非經常擁有國家機密,又不得披露的股價敏感資料。」他相信很少公司可以獲得豁免。他又指由證監會把關合理,稍後應留意證監會的執行指引。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及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均認為,若外國的監管機構也有類似豁免安排,香港採取同樣安排也合理。黃太指出,最重要是清晰界定證監會的權力,而證監會與外地監管機構應加強合作。

議員憂內地法制機關或被買通

另外,政府修訂披露時間,容許上市公司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查證事實及尋求專業意見後,才向公眾披露。政府會於今年7月前遞交修例草案到立法會審議,期望明年7月前,即本屆立法會會期完結完成審議。

另外,港交所早前諮詢上市公司作季度匯報,反對聲音甚大。隨後港交所表示會於政府立法規管披露敏感資料,再考慮季報情。上市科高級總監鄭孟揚昨表示,立法規管披露敏感資料,對推行季報邁向一步,他們會再跟進季報。

(明報記者陳健佳報道)
6 : GS(14)@2011-02-12 15:40:14

地產商積極遞交意見書
  2011年2月12日

【明報專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收到110份意見書,一半來自上市公司,餘下來自金融服務、會計、法律、小股東組織及消費者委員會。政府指約兩成意見書,不支持就披露敏感資料立法,當中大部分來自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中,以地產商較積極發表意見,包括長實(0001)、恒基(0012)、嘉華國際(0173)、新鴻基地產(0016)、希慎興業(0014)、鷹君(0041)、合和實業(0054)、渝太地產(0075)等,而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也有遞交意見書。

殼王系人士多提意見

近年較多國企、民企來港上市,但未見有太多相關公司遞交意見書。反而近期矚目、入主無铫的「殼王」陳國強,旗下公司,包括保華集團(0498)、珀麗酒店(1189),也有就此法例遞交意見書。而陳國強弟弟陳國銓,德祥企業(0372)的董事;及在陳國強多家持股公司擔任董事的Allan Yap,都以個人名義提交回應給政府。

(補充:
渝港、華匯、金仔英皇及上市公司商會一大批都有發言)
7 : GS(14)@2011-02-12 15:40:35

內地企業信息欠透明度
  2011年2月12日

【明報專訊】上市公司於處理高層涉及官非的信息方面不透明,過去已屢遭市場詬病,最讓人記憶猶新的事件,包括中銀香港(2388)前副董事長兼總裁劉金寶被捕、歐亞農業前主席楊斌遭軟禁及行政總裁陳軍辭職,以及國美電器(0493)前主席黃光裕被調查等,均因為未及時公布相關信息,一時引起市場大亂。

高管遭查 企業一直沒披露

由於涉及貪污、受賄及周正毅等人的問題貸款案,劉金寶早於2003年5月已被免除中銀香港職務,且於北京被捕。當年儘管劉金寶突然失蹤,惟中銀香港對此保持緘默,直到傳媒不斷揭發周正毅案的內情,公司自知紙包不住火才發表聲明,證實劉金寶已經被扣查。

2002年曾在港上市的歐亞農業主席楊斌在中國大陸被當局軟禁,隨後一個月內公司行政總裁陳軍、副總裁兼執行董事閆闖及非執行董事黃漢森相繼離職,不過該公司亦未及時證實上述消息,僅僅以停牌回應市場傳聞,導致公司隨後復牌股價如坐過山車,急瀉近80%。

較近的個案則發生於2008年末,當年11月中下旬內地傳媒已揭露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被公安局帶走調查,不過事發一周後,國美才發表聲明,證實早前接獲內地公安的口頭知會,黃光裕因涉嫌經濟刑事案件,目前正在接受調查,該事件亦令國美一度停牌數日。
8 : GS(14)@2011-02-12 16:44:2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4965592

【本報訊】延宕多年的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立法,終於定案,政府表示,將於今年中將草案提交立法會,冀明年 7月前通過。現時有不少海外註冊公司來港上市,包括 H股,政府指出,若雙重上市的公司在海外披露消息,必須在港同步披露,若有延遲,證監將視乎情況展開調查。 記者:尹彥超

草案將把《上市規則》中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要求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正式把相關監管權由港交所( 388)移交證監。證監稍後將發出《內幕消息披露指引》,具體界定股價敏感資料。
商業秘密可豁免披露

政府就可豁免披露的範圍設定 4個安全港,如商業秘密,以及若披露資料會違反本港法庭命令;不過,由於現時有不少公司有海外業務,可能會牽涉外地的法庭判決及法規,故證監設立申請豁免機制,公司可因受制海外法規為由申請豁免披露,每次申請須繳付 2.4萬元。證監又會在正式立法後向上市公司提供 2年諮詢服務。
對於市場不時出現上市公司向個別券商分析員披露資料,證監指出,公司不能藉此渠道視作已履行披露責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港交所電子登載系統並非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唯一途徑,上市公司可採用其他方法,如透過傳媒機構或通訊社發佈新聞稿、舉行記者會或在其公司網站發出公告,但要注意這些方法未必足以使公眾能平等、適時及有效地取得資料,因此鼓勵公司透過港交所作披露。
向個別券商披露非履責

證監則補充,付費電子新聞及通訊社未必向投資大眾散發資訊,因此透過這些渠道不能視作已公開披露資料。
政府又建議,不會規定上市公司回應市場謠傳,否則公司因要不時回應傳言,而承受不合理的負擔。不過證監提出,若市場從傳媒評論、分析員報告或通訊社所得資料並不完整、有重大遺漏或存疑,令該消息具誤導性,公司便須作全面披露。
對於外界預測業績,證監指出,若分析員報告及傳媒由於採用不當假設或錯誤引用資料,導致出現錯誤或遺漏,除非公司知道有內幕消息尚未披露,否則並無規定須作出澄清;但公司在避免誤導市場的前提下,可適當糾正分析員的錯誤或澄清資料。
至於公司應否發出盈警,證監表示,公司應評估過往曾否披露導致盈警的事件,以及預期盈虧幅度是否龐大;若金融工具公平值因市況變動而大幅改變,便可能構成內幕消息,須予披露。
股價敏感資料披露立法要點

1.將《上市規則》中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要求進行立法
2.採現行打擊內幕交易制度中「內幕消息」概念,界定為股價敏感資料
3.上市公司高級人員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披露股價敏感資料
4.上市公司應盡量採用港交所電子登載系統進行披露
5.建議設 4個可豁免披露的安全港,包括當披露資料會違反法庭命令或其他法例;當資料涉及即將進行的磋商或未完成建議;資料屬商業秘密;當外滙基金或中央銀行向上市公司提供資金支援
6.調查及執法權由港交所轉交證監會
7.巿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負責審理違例個案,可施加民事制裁,最高罰款 800萬元、取消董事資格最多 5年及遭冷淡對待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936

匯多利(0607)兩名前董事因未有及時披露資料被取消董事資格

1 : GS(14)@2011-03-06 11:14:2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20
匯多利兩名前董事因未有及時披露資料被取消董事資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獲高等法院頒令,取消匯多利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匯多利)前執行董事洪國華(男)及前替任非執行董事梁秉聰(男)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指兩人未有及時向市場披露重要資料(註1)。
這是首次有替任非執行董事因這類失當行為被取消董事資格。
高等法院芮安牟法官(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Reyes)頒令取消洪及梁的董事資格,規定洪未經法庭許可,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而梁則在兩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上市公司(註2)。
洪及梁均承認:
沒有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勤勉的態度及能力管理匯多利,不符合他人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於匯多利擔任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抱有的合理期望;及多次未有確保匯多利遵從《上市規則》的信息披露要求,也沒有向股東提供他們合理地期望可獲得的所有資料。
法院早前亦曾向匯多利另外四名行為失當的前執行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隨著法院今天作出裁決,證監會向匯多利多名董事展開的法律程序正式結束(註3)。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股東有權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妥善及誠實地履行管治責任。匯多利的董事局知道公司陷入財困,但股東卻被蒙在鼓裏。"
施衛民先生續說:"為維持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證監會將繼續透過執法行動,確保公司董事履行企業管治責任。"
證監會指洪及梁理應向市場披露多項與匯多利陷入財困有關的重要事件,包括:
多家銀行及債權人在香港及內地向匯多利及其附屬公司展開法律程序,追討逾期欠款; 匯多利在內地的工廠多次罷工,嚴重影響生產運作; 匯多利委聘了財務顧問,對重組債務及公司架構提出建議; 匯多利為解決財務問題成立了管理委員會;匯多利應各借款銀行組成的銀團的要求委任會計師事務所,而該會計師事務所已就匯多利持續惡化的財務狀況作出報告;及 匯多利被迫以偏高的懲罰性息率籌集資金。

備註:
1.  匯多利於2002年12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主要從事家居電器用品設計、製造及銷售,產品包括電風扇、對流式電暖爐等,主要銷往歐洲市場。在證監會的命令下,匯多利的股份自2007年5月14日起暫停買賣。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上市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作出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法庭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
3.  證監會在2009年向匯多利六名前董事展開法律訴訟程序(見證監會2009年9月16日的新聞稿)。法院於2010年3月17日向楊映芳(女)及黎永全(男)發出取消資格令,兩人在五年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見證監會2010年3月17日的新聞稿)。另外,法院於2010年10月8日飭令楊渠旺(男)及俞孔煌(男)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管理任何公司,分別為期五年及兩年(見證監會2010年10月8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244

首次披露:倘輸官司 新增居民將達 40萬

1 : GS(14)@2011-08-02 21:48:5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0802&sec_id=4104&art_id=15485819

【本報訊】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本月 22日開審前,政府昨日要求呈交新證據中首次披露,指政府一旦敗訴,估計會有 10萬名外傭符合資格申請居港權,並解釋對香港的經濟、社會福利、房屋及醫療帶來的影響。外傭一方不滿申請太遲,認為他們無法在審訊前有足夠時間物色專家去反駁政府的論據。法官林文瀚將有關申請押後至本月 16日再處理。
記者:彭嘉賢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664

在上市文件 內有關 硬包銷 的披露

1 : GS(14)@2012-04-26 22:14:55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ments/gl34-12_c.pdf
3.1 《主板規則》第 7.03條訂明,發售以供認購 須獲全數包銷 。為符合這項規定,在聯交所主板 進行 首次公開招股的上市申請人一般會為香港發售及 國際配售訂立包銷協議。有關安排一般稱為「軟」,意即倘於上市日期上午 8時前發生協議所述任何事件,包 銷商有權即終止包銷協議。包銷協議一旦終止,上市亦不會進行。
3.2 香港公開發售的包銷協議(「香港包銷協議」)一般於招股章程刊發前訂立,是供備查的重要合約的一部分。國際配售的包銷協議一般在招股章程刊發後約於定價日簽訂。香港包銷協議的重大條款載於招股章程「包銷」一節。

3.3 上市申請人有時或會訂立「硬包銷協議」,包銷商據此同意購買公開發售及/或國際配售未被認購的固定股份數額,條件是最終發售價定於指標性發售價範圍的下限。除軟包銷協議的一般包銷費用外,上市申請人同意另就硬包銷安排支付費用。

3.4 硬包銷安排一般在預期發售股份需求不大的時候出現,因此上市申請人願意支付額外費用確保若干股份數額獲得包銷。

有關硬包銷協議的披露
3.5 倘硬包銷協議於招股章程刊發前訂立,按照《主板規則》第2.13(2)條的原
則,招股章程須披露有關協議的重大條款。一般而言,披露應包括:
 硬包銷協議的日期
 包銷數額
 條件
 終止理由
 費用

3.6 倘硬包銷協議於招股章程刊發後訂立,發行人須刊發補充招股章程,向公眾披露上述資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970

證監會藉憲報公告將於一月實施的《內幕消息披露指引》

1 : GS(14)@2012-06-09 15:55:34

http://www.sfc.hk/sfc/html/TC/speeches/consult/diiConsult.html
有關《內幕消息披露指引》草擬本的諮詢總結 - 《指引》
2 : GS(14)@2012-06-09 15:55:4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2PR6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將《內幕消息披露指引》刊憲。待法定披露制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後,該指引便會生效(註1)。

該指引加入了額外的條文,以反映在相關草案的立法過程中收到的意見(註1)。新增條文為上市法團及其人員就其責任提供進一步的詮釋指引,並協助他們遵守有關規定。

該憲報現於政府刊物銷售處有售,並可在政府物流服務署網站取覽。該指引亦登載於證監會網站〈法例及監管手冊〉─〈監管手冊〉─〈守則、指引及通函〉一欄。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9779

胡孟青:權益披露越看越亂

1 : GS(14)@2012-07-30 12:04:16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 ... B%E8%B6%8A%E4%BA%82
究竟有多少讀者對港交所(388)網頁的股份權益披露表(SDI),看得明解?上載權益披露詳情,原意是加強透明度,但據聞連港交所內部亦覺得披露表透明不足,且混亂有餘。
權益披露表,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大股東須披露在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簡單而言,就是一份由證監會設計的格式填表,由港交所負責上載。老實說,表內僅要求披露長短倉權益,在目前產品複雜的市場環境中,是否足夠亦有待討論。說權益披露表混亂,最簡單例子,只要登入大股東綜合名單一欄,在很多情況下,如果將SDI列出的各主要股東持股量總和,再加上已知的股份街貨數量,多數會遠遠超過100%水平。
權益披露表具參考性,之所以構成混亂,其中一個原因是大股東本身的直接權益,與其他相關關連人士持股,都被計入相同持股。
舉個例,甲與乙是關連人士,甲直接持有40%公司股權,為大股東,而由於乙同時屬關連人士,在權益披露表格內甲及乙的持股量就會被重複顯示出來,若果將甲及乙在權益披露欄顯示的各40%持股相加起來,就會產生錯覺,令人以為兩者合共持股為已發行股份之80%,當然錯得很。因此,證監會與港交所是時候與時並進,最簡單是從用家出發,以清晰實用為本,切忌令觀者越看越亂。
胡孟青
獨立股評人
2 : GS(14)@2012-07-30 12:04:27

香港那個已算不錯了
3 : 寧采臣(25759)@2012-07-30 12:15:30

湯兄, 有無文章詳細教點睇港交所SDI? Thx
4 : GS(14)@2012-07-30 12:56:04

3樓提及
湯兄, 有無文章詳細教點睇港交所SDI? Thx


暫時無,你邊度唔明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555

比亞迪高層拋A股 港未披露

1 : GS(14)@2012-08-02 12:51:15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802/News/ec_eca1.htm



多位高層減持 總套現逾7億元
據深交所網站信息,在A股上市一年後,比亞迪有4.77億股於7月2日解禁限售,而在短短一個月內,副董事長呂向陽、監事張輝斌、副總裁楊龍忠等人立即展開瘋狂減持,先後透過大宗交易及二手市場套現,總數逾7億元(詳見表)。當中,僅7月27日,一眾高層便售出約1302萬A股,套現1.83億元;套現最瘋狂的是副總裁楊龍忠,27日當天便拋售843萬股,套現金額高達1.19億元,售股數量佔其所持7872.5萬股的10.7%。
深交所網站信息顯示,他們的交易均價愈來愈低,19日張輝斌以每股17.46元拋售,到27日每股只開價15.1元;更有高層以每股13.78元左右水平拋售,比當日A股收市價15.13元計算,折讓8.9%。而比亞迪A股及H股這個月來呈下行趨勢。由7月2日至昨天,A股股價累跌29.6%,H股從3日至昨日亦累跌8.8%。
董事總經理﹕非看淡公司發展
對於高層減持,比亞迪董事總經理李雲飛回應稱,他們所出售的股份數量佔其持股總數量的比例不到10%,而且經過諮詢,減持原因主要是個人財務及家庭生活安排,並非不看好公司發展。
更甚者,由於管理層減持行動僅在深圳交易所披露,香港股民可說全不知情,暴露AH同步上市公司可能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問題。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亦認同,有關披露制度存在漏洞,對本港股東不公平,需要作出改動。「股東未能獲得充足資訊,等如受到蒙騙(Blind them)。」他指若知董事局成員增減持,可使股東更清楚公司的情,提升投資者信心。
比亞迪投資者關係部回覆本報查問時則指,因相關高層只持有A股,故不用在港交所披露,但認為香港股民擔心合理,日後會考慮增加股東及管理層增減持的透明度。
明報記者 陳子凌、關穎欣
2 : GS(14)@2012-08-02 12:52:39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802/News/ec_eca2.htm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上市公司的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他們在公司及任何聯繫公司所持有的股份長、短倉及債券權益。不過,證監會或會考慮讓一些股份享有豁免權,包括雙重上市及以法團形式運作的開放式集體投資計劃等。有分析則指,以「A+H」股形式上市的公司,其在香港掛牌的僅為H股,即使公司董事的A股股權有變,技術上的確不用在香港申報,因為根本不涉及H股權益變動。

影響股價 董事會有責公布

至於董事或大股東大手減持股份,是否屬於股價敏感消息,應予以披露?有熟悉上市條例人士指出,董事或大股東減持公司股份,向有關機構存檔時須向董事會提供副本,換言之,董事會應知悉交易。而董事會須決定,有關行動是否屬可能影響股價的敏感消息,如是便需發放通告。

再以比亞迪為例,根據年報,總裁王傳福持有5.7億股A股,佔總股本24.24%,如果他大手減持,則同樣可能只需要於深交所公布,但其減持行動算否影響股價的敏感消息,則要視乎董事會決定。
3 : greatsoup38(830)@2012-08-02 15:03:2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20802/16567809
比亞迪六高層狂掟 A股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2-08-01/671326.html
 今年6月29日,比亞迪發佈限售股大規模解禁的提示性公告,7月2日起有4.77億股解禁,佔公司總股本的20.27%,佔公司A股股本的30.57%。據悉,本次解禁的股東主要為包括公司高管在內的37人,其中3名為法人股東,其他34名為自然人。

  隨後,比亞迪就頻頻現身大宗交易市場,出現數次大規模的拋售,折價率都在4.9%以上,股價也連續創出新低。

  股東在此時選擇套現,無疑將使公司的股價繼續承壓,更重要的是,公司高管減持引發了市場對比亞迪前景的擔憂。

  昨天,記者就此採訪了比亞迪,公司相關人士引述數據表示,部分高管所出售的股份數量佔其持股總數量的比例不到10%,相對而言比例並不大。

  公司同時稱,向套現的高管諮詢瞭解到,部分高管出售股票的原因主要是個人財務安排及家庭生活安排,並非是不看好公司的發展。

  另外,記者同時瞭解到,深圳「5·26」飆車案即將結案,此前比亞迪電動出租車因受撞擊起火而受到各方質疑,此後由權威專家組成的聯合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據悉事故第三方鑑定結果即將在近期公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669

Central Blogger 中環博客 - 禤中怡 披露易問責難 (2012年08月15日)

1 : GS(14)@2012-08-15 09:50:21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117034&d=1820
近來除了不知情,相信最潮的就是「唧牙膏」,即事物的全面欠奉,只會一點點滲出來,甚至是用力「唧」,或許有些少可披露出來,近的有特首交代違建和所持投資申報如是,發展局長為劏房問題也一樣,遠的有歐洲央行行長德拉吉講解決歐債危機,認真悲哀。
危機處理一向是以最快、最多資料作披露,釋除公眾的疑慮,兼且「無手尾跟」,才可應付日常工作,否則只顧救火,還要拖拖拉拉,資料逐步揭露後,又要再跟進,沒完沒了的,讓人覺得甚麼也做不成,怎樣籌劃長遠方向呢?
港股近日亦發生上市公司通告在披露易網頁亂發佈情況,利君(2005)3份通告及一份計劃招股的公司文件,竟放在其他上市公司的連結內,兼且遲遲未能刪除,話雖港交所(388)辯稱,上市公司未需讓其過目便可自行上載,但面對這種情況,港交所恐怕責無旁貸,相信要檢討現行機制,避免破壞聲譽。
同一間過氣大藍籌的企業傳訊部小頭目談起,佢話即使投資者關係部和會計部同事在業績公佈前兩天處理敏感數字,一般規定法規部的同事檢閱,並待董事會開會批准,方由公司秘書上載至披露易,而且待確定後,才將有關資料交給印刷商印「書仔」,即中期或末期業績報告也。他笑言有關公司效率奇高,在本月21日才開董事會,現在已經業績文件出現,但質疑公司已出現企業管治問題。
當然,大企業資源充足,請一個律師團也不會眨一眨眼,其他公司或未有那麼資金雄厚吧!有處理通告發放經驗公關大姐大坦言:「好恐怖!」她說,交由印刷商代為上載通告很普遍,業績報告等會放在印刷商那邊,但要上載文件,必須輸入一套像電子銀行般長的密碼方可,兼且只能上載至指定公司版面內,故難以提早外洩及出現錯誤,故懷疑有兩個可能,一是公司太早把上載密碼交給印刷商,或有人找到能上載的密碼,但能夠將A公司的文件放在B公司的版面內實屬罕見,甚至難得一見,故更令人猜測,莫非家有內鬼?
那麼為何把業績文件放在印刷商那邊?她說,會計計數當然用EXCEL軟件,而且用WORD程式寫報告,但如將數字和文字變成可供印刷版本,格式便需作修改,往往花費大量時間,自己經歷過這類修改的惡夢,故索性邊做邊改,直至董事會正式批准才上載。她更指,披露易「塞車」常有,如同一時間太多公司齊上載文件,排隊已經悲壯,倘若無法趕及晚上11時完成,便需晨早再做,否則公司停牌的話,誰能擔當這個責任呢?
或許港交所真的有需要加強IT服務,滿足客戶的需求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0987

港交所擬要求上市公司 披露薪酬假期政策

1 : GS(14)@2012-09-01 14:58:29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12/120831news_c.htm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星期五)刊發《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
聯交所於2011年12月9日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中對香港上市公司實施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指引》)徵詢各界意見。《指引》分為四大主要範疇,包括:工作環境質素、環境保護、營運慣例及社區參與,每個範疇再分為三個部分:層面、一般披露建議及關鍵績效指標。諮詢期已於2012年4月9日結束。
聯交所共收到106份來自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商會、從業人士及專業團體、非政府/非牟利機構、個別人士及非上市公司的回應意見。聯交所特此感謝回應人士提出的建議及看法。
回應人士歡迎聯交所建議推出《指引》。聯交所決定因應根據回應人士的意見作出適當修訂後,將《指引》列入《上市規則》的附錄中。諮詢文件及諮詢總結以及回應意見內容均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聯交所會將《指引》列為建議常規,適用於發行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以後的財政年度。視乎日後進一步的諮詢而定,聯交所計劃於2015年或之前將部分建議披露的責任提高至不遵守就必須解釋的規定。同時,我們或會在適當時候與上市公司及相關權益人討論他們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的意見。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我們注意全球日益重視環境、社會及管治績效及匯報;而這趨勢也將影響發行人經營業務及進行匯報的方式。我們認為上市公司應留意這方面的發展。我們期望《指引》可協助發行人開展匯報工作,並作為他們採納國際常規的第一步。我們亦鼓勵發行人遵循國際指引。」
有關《指引》的常問問題,已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規則與監管 ─ 上市規則與指引 ─ 詮釋」一欄,以協助發行人開展匯報工作。


2 : GS(14)@2012-09-01 14:58:49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ts/cp201208cc_c.pdf
總結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uments/FAQ_18_c.pdf
問答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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