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據財政部網站消息,今年1月份向重慶市反映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重慶市政府要求對黔江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限期整改。
以下為全文:
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地方債務風險
依法處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
根據審計線索,經財政部駐重慶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核查確認,2017年1月財政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十八屆中央第十輪巡視有關要求,向重慶市反映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並提出了處理建議。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財政部反映問題,市政府主要領導同誌專門批示,要求市監察局會同黔江區政府、市財政局對黔江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限期整改,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並於近期及時反饋整改和處理結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整改情況
(一)關於黔江區財政局出具承諾融資0.55億元問題。
經黔江區財政局與貴州中黔資產交易中心協商,已撤回黔江區財政局出具的承諾協調資金支付融資產品本息的《協助協調函》,並提前兌付本金及收益。
(二)關於黔江區教委與上海愛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1.2億元問題。
截至2016年12月,重慶鴻業事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業集團)已償還該筆債務0.38億元,剩余0.82億元。經黔江區財政局與上海愛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協商,已撤回黔江區財政局出具的相關文件,解除了黔江區財政局的擔保責任。
(三)關於黔江區教委與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1億元問題。
經黔江區財政局與江蘇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協商,已撤回黔江區財政局出具的相關文件,解除了黔江區財政局的擔保責任。鴻業集團已全部償還該筆1億元債務。
二、相關責任人處理情況
(一)關於黔江區政府有關負責人。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黔江區政府區長徐某進行批評教育,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區政協主席夏某(時任黔江區政府常務副區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二)關於黔江區財政局有關負責人。
對違法違規擔保負有直接責任的黔江區財政局局長盧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三)關於融資平臺公司有關負責人。
對違法違規舉債負有直接責任的鴻業集團董事長肖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違法違規舉債負有直接責任的重慶市黔江區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另外,負有相關責任的鴻業集團資金部部長曾某已被免職並開除黨籍,司法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行為進行追究。
(四)責成書面檢查。
責成黔江區政府向重慶市政府書面檢查,深刻剖析原因,嚴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債務風險防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專門作出部署。重慶市政府從大局出發,不遮掩問題、不推卸責任,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處理個別區縣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有力地防範了區域性系統性風險。下一步,對涉嫌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的其他地區和金融機構,待相關省級政府和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後,財政部將及時通報處理結果。
每經記者 金喆 每經編輯 文多
就在輝山乳業股價暴跌前一天,遼寧省金融監管部門組織召開了輝山乳業債權協調會。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與會機構處獨家獲得的一份資料稱,該會議的主題是幫助輝山乳業維持穩定,輝山乳業是東北大型民營企業,涉及多家公司和眾多員工。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希望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特別處理,要對輝山乳業有信心,希望能給輝山乳業四周的時間來解決拖欠部分利息的問題。
該與會機構提供的資料還稱:
遼寧省金融監管部門提出擬從五方面來解決輝山乳業的債權問題。
首先,要求輝山乳業讓出部分股權以獲得足夠資金,爭取兩周以後恢複付息能力,4周後解決資金流動性問題。
其次,政府擬采取措施幫助輝山乳業獲得註入資金,以渡過難關。
第三,要求各金融機構對輝山乳業這次欠息作為特例處理。
第四,成立債權委員會,由最大債權人擔任主席,第二大債權人擔任副主席。
最後,遼寧省金融辦派出國有銀行處、商業銀行處、租賃處和普惠處四個處協助債權委員會與各類型資金方溝通與管理。其中,普惠處對接小貸公司。
3月27日,據新華社報道,記者獲悉,廣東省市聯合調查組3月21日進駐新豐後,迅即對練溪托養中心有關問題展開全面深入調查。根據調查進展情況,韶關市依法依規對有關人員進行了嚴肅查處。
調查發現,韶關市、新豐縣個別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練溪托養中心存在監管不力和失職失責問題。韶關市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問責,決定:免去陳景輝的新豐縣縣委書記職務,免去龍勇文(韶關市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的韶關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免去賴啟新的韶關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免去劉祥鐵的新豐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新豐練溪托養中心,資料圖
調查發現,新豐縣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審批、參與練溪托養中心經營管理,非法牟利,涉嫌瀆職違法犯罪,韶關市檢察機關決定:對新豐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縣民政局原局長李翠瓊,縣民政局原副局長潘忠藹(已退休),縣民政局副主任科員、原副局長丘金花,縣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股股長應藝丹等4人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對新豐縣文廣新局局長、縣民政局原局長易必恒,縣農業機械管理局副局長、縣民政局原副局長陳新華,縣民政局副局長朱雄欣,縣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股長李雲華,韶關市翁源縣政協副主席、新豐縣原副縣長賴展鋒等5人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上述9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李翠瓊、易必恒、潘忠藹等3人已被刑事拘留。
調查發現,練溪托養中心出資人、法人代表和部分經營管理人員違規經營,挪用救助補助資金,有工作人員存在虐待托養人員行為。韶關市公安機關繼3月8日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虐待被看護人罪對托養中心出資人劉秀玉、法人代表羅麗芳予以刑事拘留,3月9日對托養中心工作人員羅碧增、李誌成予以刑事拘留之後,近日又對托養中心工作人員及有關嫌疑人陳翠芬、陳燕娜、潘營軍、李品鑫、曾誌任、許武加等6人予以刑事拘留。對上述人員,在徹查案情後將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為舉一反三,嚴格規範管理,廣東省委、省政府已部署民政部門對全省社會救助托養機構進行全面清查。省民政廳組成工作組赴各地進行督查,全面掌握受托機構的設施條件和安全管理等情況,徹底排查和整治問題隱患,並加快制訂完善推進全省救助機構健康發展的政策。
梅安森4月10日晚間公告,當日公司與保定國興城市建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就保定市鄉村汙水處理與運營管理等工作開展戰略合作,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據介紹,國興投資是由保定市城興市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控股,城投公司作為政府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投融資平臺,受所在地市政府委托,擔負組織運營國有資本,行使國有資本投融資主體的職能。
協議約定,雙方圍繞美麗鄉村、特色小鎮、智慧城市等業務進行廣泛的深度合作。方就鄉村汙水處理、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建設及運營管理展開合作。 合作方式為甲方負責項目牽頭、投融資、管理及項目推進、推廣等工作,乙方負責技術、設備和運營管理等工作。
公告稱,本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簽署,有利於加快公司在“物聯網+環保”領域的市場拓展,並利用國興投資在保定地區的投資優勢,共同開拓汙水處理領域的市場;同時,本次戰略合作將推動公司“物聯網+”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促進公司產品應用領域的多元化發展,進一步延長產品鏈條,降低公司對礦山安全監測監控 領域的依賴程度,提高公司抗風險能力,為公司打造新的利潤增長點,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及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
同時,本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下的具體項目,由合作雙方另行簽訂具體合作協議。在簽訂具體項目合同前,不會對梅安森正常生產經營和業績帶來重大影響。梅安森 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該合作事宜的進展情況進行及時披露。
4月24日,曾創造銀行股最高發行價、2016年最大規模IPO等多項“第一”的上海銀行(601229.SH)發布了上市後首份年度報告。2016年,該行實現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43.08億元,同比增長10.04%。
論及風險管理,上海銀行副行長黃濤特別透露了一個數據:去年一年,上海銀行在授信業務的追責方面,處理責任人達427人次。
不良逾期雙降
在市場普遍關心的資產質量表現方面,2016年末,上海銀行不良貸款率下降0.02個百分點至1.17%,撥備覆蓋率逆勢上升17.80個百分點達255.50%,90天以上逾期貸款與不良貸款比值降至0.8。
一組對比數據是,根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16年12月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81%、撥備覆蓋率175.5%。
黃濤向媒體解釋了三條風險管理做法:第一,是在戰略上平衡好效益增長、資產質量、風險管理三者之間的關系;第二,是完善機制與流程的相關制度政策的框架等,特別是在經營機構授信盡職調查、審批、貸後管理方面的工作;第三,是加強責任約束,“做到每一筆授信、信貸業務都明確責任人,出現違規或者盡職調查、審批不盡責,則追究責任。”
也正是在此“明確責任人”做法之下,黃濤透露,去年一年,上海銀行在授信業務的追責方面,處理責任人達427人次。
綜合化經營不是“拿牌照、鋪攤子”
2016年,上海銀行獲準籌建消費金融子公司——上海尚誠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同時也成為全國首批試點開展科創企業投貸聯動的銀行。此外,上銀國際也在同期成為全牌照境外投資銀行。
對於綜合化經營的集團戰略,上海銀行董事長金煜表示,綜合化經營不是“拿牌照、鋪攤子”,而是整合公司資源、打造金融集團。
另據上海銀行年報,2016年末,該行資產總額17553.71億元,同比增長21.13%。客戶存款余額8490.73億元,同比增長7.11%。客戶貸款和墊款總額為5540億元,同比增長3.26%。
資本充足水平方面,2016年上海銀行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60045萬股,股份發行價格每股17.77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資本金。年末,該行資本充足率13.17%,較年初提升0.52個百分點;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11.13%,較年初增長0.81個百分點。
“一帶一路”上,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也很多。
既有環境公約履約交流合作、互聯互通綠色化研究、沿線工業園汙水處理示範,也有生物多樣性保護廊道建設示範、沿線環境標誌互認,特別是生態環保大數據服務平臺建設、生態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來自新華社的消息,5月14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北京出席“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並發表題為《攜手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主旨演講。演講強調要踐行綠色發展的新理念,倡導綠色、低碳、循環、可持續的生產生活方式,加強生態環保合作,建設生態文明,共同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同時,將設立生態環保大數據服務平臺,倡議建立“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國際聯盟,並為相關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提供援助。
第一財經記者從環境保護部了解到,該部剛出臺《“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合作規劃》(下稱《規劃》)。《規劃》提出,到2025年,推進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夯實生態環保合作基礎,形成生態環保合作良好格局;到2030年,推動實現2030可持續發展議程環境目標,深化生態環保合作領域,全面提升生態環保合作水平。
《規劃》確定,以六大經濟走廊為合作重點,進一步完善生態環保合作平臺建設,提高人員交流水平;制定落實一系列生態環保合作支持政策,加強生態環保信息支撐;在鐵路、電力等重點領域樹立一批優質產能綠色品牌;一批綠色金融工具應用於投資貿易項目,資金呈現向環境友好型產業流動趨勢;建成一批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環境技術交流與轉移基地、技術示範推廣基地和科技園區等國際環境產業合作平臺。
環保部表示,未來,將深入拓展在環境汙染治理、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生態環保科技創新等重點領域合作,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惠及沿線國家,生態環保服務、支撐、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共建綠色、繁榮與友誼的“一帶一路”。
第一財經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在具體項目方面,僅重大項目就涉及25個,包括政策溝通類6個,設施聯通類4個,貿易暢通類3個,資金融通類2個,民心相通類4個,能力建設類6個。
具體項目包括“一帶一路”生物多樣性保護廊道建設示範、危險廢物管理和進出口監管合作、“一帶一路”沿線環境標誌互認、綠色供應鏈管理試點示範、綠色投融資研究、綠色“一帶一路”基金研究,以及瀾滄江—湄公河環境合作平臺、中國-柬埔寨環保合作基地、“一帶一路”環保技術交流與轉移中心(深圳)、中國-東盟環保技術和產業合作示範基地等。
“要將‘一帶一路’建設成為生態環保高速路。”環境保護部中國-東盟環境保護合作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周國梅表示,“一帶一路”沿線多為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生態環境複雜,經濟發展對資源的依賴程度較高,普遍面臨著工業化、城市化帶來的發展與保護的矛盾。生態環保是服務、支撐、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可持續推進的重要環節。
周國梅認為,“一帶一路”建設蘊含重大綠色發展潛力。“一帶一路”及亞洲投資銀行等創新金融機制註重綠色發展理念,將會促進綠色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打造區域環保技術與產業合作平臺,推動形成區域綠色供應鏈與綠色產品市場。
“綠色“一帶一路”建設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既涉及沿線60多個國家的生態環境保護,也與國內相關省份的環保工作密切相關。”周國梅說,正是由於其統籌內外兩個大局的特性,“一帶一路”建設已超越了發展合作的傳統範疇,上升到帶動國內治理與全球治理相結合的高度。通過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將促進環境合作南南合作和南北合作的新局面,加快形成沿線生態環保高速路,推動地區和全球的共同發展。
在“一帶一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企業的機會也多。《規劃》提出,應發揮企業環境治理主體作用,引導企業開發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材料與技術工藝,推進循環利用,減少在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汙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在鐵路、電力、汽車、通信、新能源、鋼鐵等行業,樹立優質產能綠色品牌。
同時,推廣綠色交通、綠色建築、綠色能源等行業的環保標準和實踐,提升基礎設施運營、管理和維護過程中的綠色化、低碳化水平。促進環境產品與服務貿易便利化,並加大支撐力度,推動綠色資金融通。探索設立“一帶一路”綠色發展基金。推動設立專門的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基金,重點支持沿線國家生態環保基礎設施、能力建設和綠色產業發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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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BC援引彭博的報告稱,蘋果下個月將在其年度開發者大會(WWDC)上推出新款的筆記本電腦MacBook Pro和12英寸的MacBook。新版的MacBook Pro和MacBook將搭載最新的第七代英特爾處理器。
此外,彭博還稱,蘋果也在考慮是否推出新的13寸MacBook Air,但具體的情況尚未確定。對於用戶來說,MacBook Air需要一個更清晰的顯示屏,這正是這款筆記本電腦一直沒有更新的。有分析稱,如果蘋果這次推出的新產品還沒有在顯示屏有所更新,那麽很有可能這款電腦會被更輕薄的MacBook所取代。
本月初,微軟為Surface家族添加了一位新成員Surface Laptop,希望借這款產品擊敗競爭對手谷歌和蘋果。這款電腦在輕薄方面比Air更勝一籌,電池續航能力也略強,達到14.5個小時。同時,根據蘋果前幾周最新公布的財報,其大部分的收入來自於iPhone,在電腦這個產品線,蘋果仍面臨著巨大壓力。
過去一年,上海一中院每季度平均受理涉自貿區案件420件,與往年上海自貿區擴容後每季度平均收案188件相比,上升了123.4%。
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自貿區司法保障白皮書(下稱“白皮書”)。上海一中院副院長湯黎明說,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涉自貿區案件數量較大、增長較快的特點。
白皮書顯示,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貿區案件1765件。而在這些涉自貿區金融糾紛案件中,證券類糾紛數量持續高位攀升,融資租賃糾紛案件也呈上升趨勢。
隨著資本市場監管處罰力度的不斷加大,證券類糾紛數量持續高位攀升,其中尤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為主。在涉自貿區金融糾紛案件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占比高達92.59%。
這其中,涉大智慧公司集團的案件共計1012件,占上海一中院受理涉自貿區案件總量的57.34%,其案由均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證監會此前曾依法對大智慧案件作出行政處罰,處以60萬元罰款。原因在於大智慧此前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營銷方式,以“打新股”、“理財”等為名進行營銷,利用與相關公司的框架協議等多種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億余元。
白皮書稱,從原告來看,投資者維權多以單獨訴訟的方式起訴,其損害呈現小額、分散的特點。爭議的問題涵蓋虛假陳述揭露日的確定、市場因素對投資者損失的影響程度以及損失計算方法等多個方面,審理難度較大。
另外,白皮書稱,股民們是否有權以證券公司實施內幕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雖明知情況卻未及時發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為由,要求證券公司、交易所賠償損失?對此,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白皮書中同時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郭秀蘭訴光大證券、上交所、中金所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
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50多只權重股均觸及漲停。造成當天市場異動的主要原因是光大證券自營賬戶大額買入。經核查,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存在設計缺陷,連鎖觸發後生成巨額訂單。
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認定光大證券違規進行內幕交易。對楊劍波在內的四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此事被稱為光大證券“烏龍指”。
原告郭秀蘭認為,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證券出現異常交易及內幕交易情況下,未及時發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亦未適當履行監管職責且有誤導之嫌,應與光大證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最終的裁判結果,是光大證券公司賠償郭秀蘭相應損失,上交所、中金所無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定,無論交易所在行使其監管職權過程中作為或不作為,只要其行為的程序正當、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觀惡意,則交易所不應因其自主決定的監管行為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否則其監管職能的行使將無從談起。從當日交易情形來看,光大證券公司錯單交易後,市場已在短時間內恢複正常,不存在之後另行臨時停市的必要;光大證券公司之後采取的內幕交易行為,在數量及金額上亦未達到限制交易的法定條件,上交所、中金所未采取原告所主張的緊急處置措施,應屬合理,並未影響證券市場秩序及交易公平。
上海一中院方面表示,該案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理樹立了裁判規則,案件中體現的新類型金融糾紛相關審判理念,也融入到該院修訂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案件審判指引》中。
隨著金融改革系列措施的推進,新類型金融糾紛案件持續湧現,且出現了與自貿區金融改革政策相關的案件。比如在推動自貿區利率市場化改革背景下,涉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合理性爭議的糾紛產生。
白皮書稱,因為目前我國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均未對銀行貸款利率上限做明確規定,因此如何審查貸款利率合理性面臨一定的司法困境。
此外,隨著自貿區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融資租賃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融資租賃產業是上海自貿區金融創新和擴大開放的重點領域。該類案件中,糾紛集中發案於少數融資租賃企業,由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出資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涉案日益增多。
白皮書也表示,由於自貿區內企業融資需求大量增加,導致當前融資租賃業務偏重於“融資”功能,以融資租賃之名掩蓋資金借貸實質等的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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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5月19日公布了對國海證券蘿蔔章事件處理結果,擬對國海證券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一年、暫停新開證券賬戶業務一年,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一年。對張楊、郭亮兩名責任人,處以分別在10年及8年內不能在證券公司承擔相關職務的處罰,其涉嫌違法問題移交稽查部門調查處理。
證監會:暫停國海證券新開證券賬戶等三項業務一年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5月19日通報,對國海證券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結果。證監會對國海證券債券交易業務、資產交易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進行了檢查,發現國海證券內部管理混亂。擬對國海證券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一年、暫停新開證券賬戶業務一年,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一年。
2016年12月13日,國海證券發生債券風險事件,公司原員工張楊等人,以國海證券名義在外開展債券代持交易,未了結合約金額約200億元,涉及金融機構20余家,給債券市場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事件發生後,證監會高度重視,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和相關地方政府,多方位采取措施,妥善化解了風險。
與此同時,為查找事件成因,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證監會組織力量,對國海證券債券交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以及與之相關的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進行了全面的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國海證券存在內部管理混亂、合規風控失效、違規事項多發等問題。
為嚴肅法紀,加強監管,進一步規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經營行為,證監會擬對國海證券及有關人員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其中,擬對國海證券采取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一年、暫停新開證券賬戶一年及暫不受理債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一年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公司在一年內限期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對張楊、郭亮2名違規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分別在10年、8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職務),其涉嫌違法問題移交稽查部門調查處理,對與事件相關的5名違規人員移交中國證券業協會註銷證券執業資格;對負有管理責任的2名分管高級管理人員撤銷任職資格;對負有監督責任的3名歷任合規總監公開譴責;對其他有關人員責令公司進行處分。證監會已向有關當事人送達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此外,對負責國海證券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還將對其執業質量進行核查後,依法處理。
對國海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繼續秉持了“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引以為戒,加強對核心業務、重點崗位、關鍵人員的管理,牢固樹立依法合規經營理念,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加強內部管控水平,切實發揮合規風控作用,有效保障各類業務規範運營,不得采取人員掛靠、業務包幹等承包方式實施過度激勵。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管,加大檢查和處罰力度,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持續健康發展。對經營管理混亂、合規風控失效、違法違規頻發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監會將依法采取暫停甚至撤銷業務資格等措施;對不履職、不盡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依法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撤銷高管資格等措施;對未勤勉盡責的合規負責人,依法追究其監督、檢查責任;對違法違規的“害群之馬”,堅決清理出從業人員隊伍。
證監會:暫停新沃基金特定資管計劃備案手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9日表示,證監會擬依法對新沃基金及有關責任高管人員進行處理。一是責令新沃基金針對核查發現的合規風控問題進行改正,暫停辦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二是暫停受理公司的公募基金產品註冊申請6個月;三是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及督察長出具警示函。
2016年12月20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沃基金)管理的乾元2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受持有的信用債券違約及高杠桿操作相互疊加影響,發生大額質押回購到期無法償付的情況。我會立即督促基金公司及相關各方及時處理相關風險事件,截止目前,相關回購已全部解除,產品質押杠桿已全部消化,風險因素得到有效化解。
同期,證監會對新沃基金及旗下產品運作情況進行了專項現場核查。核查發現,新沃基金對前述專戶產品的風控缺失、管理失當,是造成風險事件的根本原因。同時,新沃基金在公募基金的管理上也存在一定違規問題與風險隱患。
為嚴肅市場紀律,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擬依法對新沃基金及有關責任高管人員進行處理。一是責令新沃基金針對核查發現的合規風控問題進行改正,暫停辦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手續;二是暫停受理公司的公募基金產品註冊申請6個月;三是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董事長、總經理及督察長出具警示函。
證監會強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各資產管理人應引以為戒,結合自身管理能力,審慎開展業務,珍惜名譽,取信於投資者、取信於市場,切實履行投資管理及合規風控的主體責任。
證監會將始終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對經營管理混亂、合規風控失效、未履職盡責導致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外溢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依法從嚴問責,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害群之馬”,堅決清理出行業隊伍,促進證券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證監會:對六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19日表示,證監會對六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了2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期貨公司違法違規案。
2宗操縱市場案中,一是朱康軍控制使用多個證券賬戶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股票”兩種手法,於2013年9月9日至12月26日期間操縱“鐵嶺新城”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約17,979萬元;於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期間操縱“中興商業”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約8,802萬元。朱康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朱康軍違法所得約26,781萬元,並處以約26,781萬元罰款。二是李健於2015年9月10日至15日期間控制使用“李健”“李某祥”等5個賬戶,通過盤中和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的方式導致“市北高新”的委托量數據失真,影響“市北高新”股價和交易量,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李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李健違法所得約937萬元,並處以約2,813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深圳市彩虹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陳某弟是彩虹精化擬定向增發募集資金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余偉業與陳某弟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兩人聯絡頻繁,余偉業指示其妹妹控制使用“余偉業”賬戶買入41.2萬股“彩虹精化”,共計獲利約251.8萬元。余偉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余偉業違法所得約251.8萬元,並處以約755.6萬元罰款。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昆明機床)第一大股東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沈機集團)擬將持有的昆明機床25.08%股份全部轉讓給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沈機集團在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時,未披露“3個月自動解除”協議解除條款和“獲得雲南各部門支持”生效條件,且未披露補充協議,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沈機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雲俠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二是上海遊久遊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遊久遊戲或公司)前身上海愛使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劉亮、代琳、大連卓皓貿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遊久時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2014年11月,遊久遊戲為前述重大資產重組而發行的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劉亮與代琳分別成為公司第二和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10.28%、9.31%,其中代琳放棄所持有的30,000,000股股份在重組完成後36個月內所對應的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5.70%。2015年1月18日,劉亮、代琳登記結婚,形成一致行動人關系,合計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達19.59%,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5.99%,但劉亮、代琳未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86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劉亮、代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期貨公司違法違規案中,山西三立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簡稱三立期貨)作為依法註冊登記並有效存續的期貨經紀公司,為其實際控制人劉毅的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導致三立期貨賬戶被人民法院凍結,嚴重影響三立期貨的正常經營,給投資者利益造成重大風險。三立期貨、劉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17條規定,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67條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三立期貨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的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深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法律180206
刑事法(七十八) 處理贓物1
蕭律師執筆
〈處理贓物Handling Stolen Goods〉
香港《盜竊罪條例》第24(2)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2章)載明:
「(2)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在第24(1) 章對「處理」作了解釋: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處理」一般可分兩類:不誠實地收受,及不誠實承諾或協助保存、移走、出售或變現贜物,或安排如此做。
處理贓物一般被視作比盜竊更嚴重的罪行,因為窩藏贜物會促進有組織的盜竊,這反映在判更高的刑罰(盜竊罪是十年)上。***
「處理」需證明處理曾「被偷」的「貨品」,而如此做「並非在偷竊過程中」。
貨品
甚麼是「貨品」?《盜竊罪條例》第8(2)章解釋「貨品」包括偷取的金錢及除土地外的任何名稱的財產,也包括與土地分離的貨品。
「任何名稱的財產」廣闊到足以包括「據法產權」。
貨品必須是被盜取的。若否,則不算是犯了處理贓物罪,即使被告相信那是贜物。(但他可以是犯了意圖處理贓物罪。)
Haughton v Smith (1975)被告承認他聽説貨物是盜來的只是道聽途説hearsay,不能證明貨物是盜來的:Port (1976)
〈贜物〉
《盜竊罪條例》第26章(即英國同名法例第24章)給予「贜物」一個延申的意義。
首先,第26(1)章載明 “「贜物」不論偷竊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生,亦不論其是在本條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發生,本條例中與被竊貨品有關的條文均適用,但該項偷竊(若非本條例所訂的罪行)須是在貨品被偷竊的地方及時間相當於一項罪行者。” 條文內提及的 “本條例中與被竊貨品有關的條文”即指第26(4) 所指「盜竊」包括由勒索或欺騙得來的貨品。這保證了任何香港人處理在 “其他地方”(如在中國大陸)的贜物也可被定罪。當然,控方必須同時也要證明有關行為在有關外國的法律下也是盜竊罪。
其次第26(2) 章載明所謂「贜物」包括:
“就該等條文而言,對贓物一詞的提述除包括原來被竊的貨品及其部分(不論貨品是否在其原來狀態)外,尚包括 ——
(a) 任何直接或間接地代表或曾在任何時間代表在竊賊手上贓物的其他貨品,即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贓物所獲得的收益,或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代表該等贓物的貨品而獲得的收益;及
(b) 任何直接或間接地代表或曾在任何時間代表在處理贓物者手上贓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其他貨品,即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由其處理的贓物所獲得的收益,或處置或變現全部或部分代表該等由其處理的贓物的貨品而獲得的收益。”
在處理者handler處理貨品前,貨品可以終止被盜竊,如第26(3) 章所載貨品已回歸原主或其代理人,有如第26(3) 章所載:
“任何貨品在歸還失竊貨品的人或回復其他合法管有或保管情況後,或在該人及其他可透過該人提出申索的人因其他原因而不再就該項盜竊罪享有該等貨品的歸還權後,即不得繼續被視為贓物。”
似乎貨品一經到了警方掌控中就終止成為贜物:
Haughton v Smith。在英國案件A-G’s Reference (No.1) of 1974,英國上訴庭認為是否終止成為贜物是一個事實的問題。在此案中,一個警員發現汽車後座有賊贜,將汽車分火器一部份移走,看管著汽車。上訴庭認為此事應交由陪審團裁決,警員是否決意接收貨物以防止有人將貨物移走,或只是意圖不讓司機走開以作盤問。在貨品上劃記它們是贜物並不能作接收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