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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專委會:遊戲理財平臺是詐騙平臺的高發業態之一

4月20日,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文警惕遊戲理財平臺詐騙陷阱。國家互金專委會表示,投資者進行投資理財之前應仔細衡量平臺風險,認真審核平臺資質,切實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統計,截至2018年4月,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以下簡稱“技術平臺”)已累計監測發現疑似詐騙平臺數百家。近期,技術平臺發現遊戲理財平臺三十余家,其中多數屬於詐騙平臺,遊戲理財平臺是詐騙平臺的高發業態之一,投資者在進行投資理財時,應註意規避。

根據監測結果,遊戲理財主要有拆分盤模式和任務返利兩種模式。

拆分盤的遊戲理財模式是投資者在繳納一定入門費後,會獲得一定的初始積分、“股票”或“代幣”等其它獎勵,此類平臺宣稱積分、“股票”和“代幣”可兌換成人民幣,用戶以少量的資金投入後可以得到高額盈利。

與此同時,其通過不斷的拆分裂變,如養雞繁殖、種樹長果實等等,短時間內會產生更多的積分和“股票”,部分平臺還可能存在惡意提高積分或“股票”的價格,造成投資者資產暴漲的錯覺。但實際上平臺可能任意修改交易規則,延長提現期限,收取高額提現費用,最終導致用戶提現困難,無法收回資金。

任務返利模式的經營模式則較為簡單,投資者初期需繳納一定入門費用後,獲得遊戲試玩資格,此類平臺往往宣稱試玩指定遊戲或完成指定任務(如觀看新聞、使用指定APP)後用戶能夠獲得大量獎勵。同時,平臺宣稱獎勵可與人民幣掛鉤,用戶可以“自由提取”。技術平臺發現,此類平臺會不斷提高遊戲難度,惡意修改提現規則或封禁用戶賬戶,實則為詐騙平臺。

技術平臺認為,遊戲理財平臺主要存在業務模式存疑、涉嫌非法開展虛擬貨幣、龐氏騙局、資金安全性較差的風險。

在業務模式上,以拆分盤或做任務返利的模式不具有可持續性,資金運轉和返利關系難以長期維持。同時,一些遊戲理財平臺涉嫌非法開展假虛擬貨幣或證券業務。部分平臺通過出售“股票”、“代幣”的形式進行集資,實質上是一種假虛擬貨幣或非法開展證券業務。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這種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技術平臺還指出,“拆分盤”式的經營模式涉嫌“龐氏騙局”。此類平臺以拉人頭的方式進行經營,以新收取的資金作為獎勵支付原有投資者,涉嫌金融詐騙。另外,資金安全性較差。根據技術平臺監測,投資者基本無法提現,平臺卷款跑路概率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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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占案一審公開宣判

1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占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吳小暉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九十五億元;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零五億元,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小暉隱瞞股權實控關系,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集團),並先後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和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2011年1月起,吳小暉以安邦財險等公司為融資平臺,指令他人使用虛假材料騙取原保監會批準和延續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吳小暉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虛假財務報表、披露虛假信息、虛假增資、虛構償付能力、瞞報並隱匿保費收入等手段,欺騙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以承諾還本付息且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為誘餌,超過原保監會批準的規模向社會公眾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巨額資金。其間,吳小暉以虛假名義將部分超募保費轉移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於其個人歸還公司債務、投資經營、向安邦集團增資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億余元。此外,法院還查明,吳小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財險保費資金100億元。案發後,公安機關查封、凍結吳小暉及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相關公司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股權等資產。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50余人旁聽了宣判。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8日對吳小暉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分段發布庭審要點摘錄,公開了該案主要犯罪事實證據、公訴指控意見、被告人及其律師辯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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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打擊通訊信息詐騙明確九任務:加強實人認證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微信“工信微報”消息,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關於縱深推進防範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九項重點任務, 提出加強實人認證,鞏固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成效;規範重點電信業務,著力治理境外來源詐騙電話;加強釣魚網站和惡意程序整治,降低網絡詐騙威脅風險;開展網上詐騙信息治理,著力壓縮詐騙信息傳播渠道等。

《通知》明確,要切實加強實人認證工作,持續鞏固電話用戶實名登記成效。嚴格落實實體渠道和網絡渠道電話用戶實名登記要求;組織開展用戶實名登記人像比對試點工作,提升電話入網環節一致率;強化電話用戶信息動態複核;對要求落實不到位的加大責任倒查力度。

《通知》提出,持續規範重點電信業務,著力治理境外來源詐騙電話。重點做好境外來源詐騙電話研判處置、境外來電提醒等工作;聯合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國際詐騙電話研判和防範協作機制;鼓勵相關企業和機構等開展詐騙電話治理國際交流與合作。

《通知》要求,加強釣魚網站和惡意程序整治,有效降低網絡詐騙威脅風險。加強對仿冒政府、教育、金融機構等釣魚網站和涉嫌詐騙類惡意程序的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時依法處置釣魚網站和詐騙類惡意程序;及時提醒詐騙類釣魚網站和惡意程序風險情況。

《通知》強調,依法開展網上詐騙信息治理,著力壓縮詐騙信息傳播渠道。即時通信、網絡社交、搜索引擎、電子商務等重點平臺企業要建立完善本企業網絡詐騙風險分析模型和網上巡查處置機制,對涉嫌傳播詐騙信息的賬戶依法關停;要將有關責任落實情況納入本企業電信業務經營信息年報。互聯網接入企業要強化對涉詐騙網站和平臺等的巡查處置。基礎電信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對端口類短信業務管理等。

《通知》指出,強化數據共享和協同聯動,有效發揮全國詐騙電話技術防範體系作用。全面提升全國詐騙電話防範系統監測防範、綜合分析和預警處置能力,推動詐騙電話防範能力從電信網向互聯網延伸覆蓋;完善防範打擊通訊信息詐騙資源共享與統一指揮平臺,實現與企業、公安機關等信息共享和協同聯動;加強產學研合作。

《通知》還提出,密切關註新動態新趨勢,嚴控新興領域通訊信息詐騙風險。積極防範物聯網行業卡詐騙風險,指導和督促電信企業建立物聯網卡分級審批制度;強化移動通信轉售業務通訊信息詐騙風險防範處置責任落實;緊密跟蹤“互聯網+”等融合類業務涉通訊信息詐騙風險,督促指導相關企業建立完善安全評估制度要求,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通知》還要求,不斷完善舉報通報機制,充分發揮關鍵抓手作用。優化通信行業舉報通報機制,進一步加強網絡詐騙問題舉報通報;建立完善企業內部通訊信息詐騙舉報通報工作責任制度和處置流程,形成核查處置、問題整改、違規追責、結果反饋等管理閉環;完善號碼標記數據共享機制;完善舉報通報數據核驗機制。

同時,全面從嚴監督執法,切實強化企業責任落實。健全部重點督查、屬地定期檢查、企業內部自查的多層次督導檢查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機制;對防範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或存在違法違規的企業,依法從嚴查處,按規定納入電信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

此外,廣泛加強宣傳教育,切實提高用戶防範意識。依托線上線下等多種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切實提高用戶防範意識和能力;加強用戶提示體系建設,實現對詐騙電話號碼、惡意網址、手機惡意程序、異常互聯網賬號等有效提示和預警;鼓勵行業內開展開辟反詐專欄、論壇、白皮書等,匯聚社會各方力量,深入推進防範打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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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偵破虛擬貨幣詐騙案,涉資5800萬港元似“傳銷”

投資虛擬貨幣風險大,涉及虛擬貨幣的詐騙案件也屢禁不絕。香港警方近日偵破一宗牽涉虛擬貨幣的投資詐騙案件,涉及資金高達5800萬港元,12人落網,受害人多達百人,其中大部分為內地人。有業內人士稱,這種宣傳手法與“傳銷”類似,投資者需要特別小心。

香港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張樂泉在簡報案情時稱,受害人自2017年11月起,分別與涉案的3家投資公司接觸,期間公司職員向他們推銷不同的“投資”項目,包括一種虛擬貨幣,並作出虛假保證,聲稱投資相關項目後,可短期內得到豐厚利潤。

根據現場消息稱,案中牽涉的虛擬貨幣,可能是“CIACIACOIN”(恰恰幣,簡稱“CIA”),推出者曾在社交網站發布一段簡介,稱CIA將“顛覆歷史,創造奇跡”,CIA將通過創建一個對開發者友好的區塊鏈底層平臺,支持多個應用同時運行,每秒可處理百萬筆交易等。

香港資訊科技商會榮譽會長方保僑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這種方法屬於小圈子買賣,可接觸人數有限,也不會太過於張揚,如果這些人是騙錢的,用這種方法也沒有那麽容易被人揭發,通常投資者想套現的時候,就會出現問題,他奉勸投資者在投資前要認清投資產品,分辨真偽並了解承受的風險,再決定是否投資。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信息,詐騙集團的推銷人員稱,只要投資該集團,每隔50天就可以“分賬”一次,又稱3個月後投資者就有機會取回本金,一年後更可獲得超過13倍利潤,而且每介紹一位朋友加入投資項目,就可以獲得一成回傭。可是有受害人在投資4個月後,仍取不回本金,更沒有任何“分賬”,這才發現上當受騙。

張樂泉稱,受害人在作出投資決定後,按照對方指示,通過其他已在該公司投資的親友將投資本金帶到內地,存入指定的公司或私人銀行戶口,然後才可以通過公司的手機應用程序開設個人賬戶,在程序內控制及管理自己的投資項目。今年5月,陸續有受害人發現手機應用程序端口出現故障,無法操作,更無法取回資金,於是向涉事公司查詢,但公司職員卻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釋,受害人懷疑受騙,於是報警。

案件涉及三家在尖沙咀區設有辦事處的香港公司,為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三家公司在2017年11月之前已經在運作,其中兩家在香港註冊,一家還沒有在任何地方註冊。據了解,目前向警方求助的受害人有116人,其中30人為香港人,其余大部分來自內地。張樂泉稱,受害人損失的金額由1400萬至4500萬港元不等。

方保僑稱,目前虛擬貨幣交易及發行仍屬於灰色地帶,監管層也很難對其相關產品進行有效監管,普通投資者無法核查虛擬貨幣或相關公司的真偽,因此監管層應該盡快落實虛擬貨幣監管,例如設立保證金制度,讓不合格的公司或平臺不能買賣虛擬貨幣,減少投資者上當的可能性。

香港證監會在今年1月曾要求下架多款“證券”類虛擬貨幣,無論是股份、債權或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都被香港證監會視為“證券”,這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都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便須獲香港證監會發牌或向香港證監會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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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通知》指出,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強調,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針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通知》強調,要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通知》要求,要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責編: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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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政府進修貸款主腦罪成判囚

1 : GS(14)@2010-06-17 22:45:00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3.html

一間教育中心(A公司)的一名股東兼董事串謀多人向學生資助辦事處詐騙「免入息審查貸款」合共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今日(星期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被告,四十九歲,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


裁判官蘇惠德在宣判時稱,他必須判處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案情指,被告策劃一項詐騙計劃,與其他六名分別充當學生、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的人士,串謀詐騙由學生資助辦事處負責管理的「免入息審查貸款」。


上述六名人士早前已承認相關串謀罪名,其中三人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一百二十小時,另外三人將於稍後判刑。


案情指,「免入息審查貸款」向合資格的學生提供低息貸款,以資助他們入讀指定教育機構的合資格課程。


每名申請貸款的人士需遞交申請表格,表格需有一名貸款擔保人及見證人簽署,分別承擔倘申請人未能償還貸款,有關擔保人須負責清還貸款;而有關見證人則證明申請人及擔保人皆在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上簽署。


申請獲批後,貸款將以分期形式付予有關的教育機構以支付申請人的學費,最高的貸款額相等學費的全部。


案發時,A公司以B公司的名稱營運,被告為B公司的主管兼經理。B公司自二○○六年一月開始開辨一項專業管理證書課程,課程學員可申請「免入息審查貸款」,學費為七萬五千元。


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被告與分別充當學生及擔保人的兩名人士串謀,致使充當學生的人士報讀上述課程及申請貸款。


在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A公司在獲得有關貸款後,向上述學生支付四萬一千二百五十元作為他在詐騙勾當中的報酬。


被告又於二○○七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三月期間,與另一名充當學生的人士串謀詐騙七萬五千元的貸款。在申請獲批後,A公司支付四萬元的予有關學生作為他的報酬。


案情指,餘下款項由被告及其他詐騙勾當成員侵吞。而充當學生的兩名人士從沒有出席上述課程。


被告亦處理共八萬一千二百五十元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A公司付予該兩名人士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何鎮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礎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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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城大」前高級講師涉嫌詐騙逾九百萬元服務費

1 : GS(14)@2010-07-03 14:30:02

http://www.icac.org.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26.html
2 : abbychau(1)@2010-07-12 23:03:35

廉署起訴「城大」前高級講師涉嫌詐騙逾九百萬元服務費30.06.10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城市大學(「城大」) 前高級講師,控告他涉嫌就消防工程課程詐騙「城大」共九百四十五萬元服務費。



伍健強,五十六歲,「城大」前高級講師,共被控十三項欺詐罪名。



被告將於星期五(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以待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欺詐罪行。



其中十二項控罪指,在二○○○年十月至二○○二年五月期間,被告涉嫌向城大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城大專業」)虛假地表示,兩名人士曾就多項消防工程學會消防工程課程,提供作為兼職助理、論文統籌員或統籌的服務,以誘使「城大專業」向該兩名人士支付共一百二十七萬元服務費。



餘下另一控罪指,在二○○一年十月至二○○五年十月期間,被告虛假地表示,他與城市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城市專業」)並無聯繫或關連,及/或未能或未有披露他與「城市專業」董事及股東的關係,以誘使「城大專業」就上述課程聘用「城市專業」為服務提供者,以及向「城市專業」支付共八百一十八萬元服務費,而導致被告得益。



「城大專業」負責為「城大」執行行政事務工作,上述課程由消防工程學會委託「城大專業」籌辦。被告為該等課程的統籌。



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外出,等候周五(七月二日)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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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電器」兩前僱員以虛假發票詐騙四百五十萬元被判囚

1 : GS(14)@2010-07-10 15:06:5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2.html

中原電器行有限公司(「中原電器」)兩名前僱員,利用多間運輸公司的虛假發票,串謀詐騙該公司共逾四百五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同被判監禁。

王志堅,四十四歲,「中原電器」前物流經理,被判入獄四年,而朱耀華,五十五歲,「中原電器」前物流主管,則被判入獄兩年八個月。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兩名被告嚴重違反誠信,故須判處他們入獄。

王及朱較早時被控六項串謀詐騙罪名,兩人在審訊期間轉為認罪。法庭下令王餘下一項意圖及企圖作出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名紀錄在案。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串謀詐騙罪行。

案情透露,王於案發時為「中原電器」物流部的負責人,而朱則是他的助理。兩人負責安排運送電器予顧客。

二 ○○五年一月至二○○八年十月期間,王向「中原電器」訛稱五間運輸公司曾為「中原電器」提供運輸服務。有關運輸公司分別為新記運輸、萬寶路客貨車電召中心、強記運輸、華記運輸及新財記運輸。

王及朱其後製作發票,虛假地顯示有關運輸服務已由上述運輸公司提供,並呈交有關發票予「中原電器」。

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和工人提供,而有關司機及工人收取的運輸費較虛假發票上所列的為低。

案情又透露,王於二○○八年中成立華達運輸有限公司(「華達」)。他向「中原電器」訛稱「華達」是由上述五間運輸公司經營。

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中原電器」將多份運輸訂單判予「華達」。事實上,有關運輸服務由王僱用的多名司機及工人提供。

王及朱於上述期間亦抬高發票上所收取的運輸費,並將有關發票呈交予「中原電器」。

兩人透過上述所有誇大運輸費的發票,串謀詐騙「中原電器」共逾四百五十萬元。

「中原電器」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水佳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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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前速遞員涉嫌詐騙「聯邦快遞」

1 : GS(14)@2010-07-24 13:08:00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4.html

廉政公署分兩宗案件落案起訴聯邦快遞(香港)有限公司(「聯邦快遞」)三名前僱員,控告他們涉嫌串謀使用虛假文件,詐騙該公司速遞費共逾五十五萬六千元。
在首宗案件,馮慶威,四十歲,「聯邦快遞」前操作統籌員,及盧英傑,三十二歲,「聯邦快遞」前速遞員,同被控兩項代理人串謀使用文件欺騙其主事人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盧另被控一項類似罪名。
其中兩項控罪指馮及盧涉嫌於二○○八年一月至去年一月期間,一同串謀在「聯邦快遞」多張空運提單上少報包裹重量,意圖向「聯邦快遞」詐騙速遞費。
餘下一項控罪指盧涉嫌於二○○七年六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以相同手法與馮串謀詐騙「聯邦快遞」。
馮及盧涉嫌使用上述虛假的空運提單,致使「聯邦快遞」損失速遞費共逾五十四萬元。
在另一宗案件,劉松安,三十三歲,「聯邦快遞」前速遞員,被控兩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控罪指劉涉嫌於二○○八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與盧使用五份少報包裹重量的「聯邦快遞」空運提單,意圖詐騙「聯邦快遞」,致使該公司損失速遞費共逾一萬六千元。
上述兩宗案件的被告已獲廉署准以保釋。他們將於明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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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八名保險經紀涉嫌詐騙佣金今提堂

1 : GS(14)@2010-07-24 13:08:41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35.html
                                    富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富通」)的五名前任及三名現任保險經紀,涉嫌以虛假保單或申請表,串謀詐騙該公司佣金共約二十萬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分六宗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為劉俊樂,二十一歲,前營業經理;鄭綺雯,二十九歲,胡鋒,二十二歲,同為前保險經紀;馮慶輝,二十七歲,劉倚娟,二十五歲,同為前營業經理;劉浩明,二十二歲,林偉強,二十四歲,及黃俊傑,二十一歲,同為營業經理。
八名被告被控共二十三項罪名,包括串謀詐騙、偽造及欺詐。有關涉嫌控罪於二○○八年三月至本年一月期間發生。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在首宗案件,劉俊樂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與另一名人士串謀詐騙「富通」,即利用虛假保單,不誠實地致使該公司向他發放佣金。
劉及鄭綺雯同被控一項相類罪名,而劉及胡鋒則同被控另一項相類罪名。
上述三名被告涉嫌向「富通」詐騙佣金共逾九萬元。
在另一宗案件,馮慶輝被控十項罪名,即一項串謀詐騙及九項偽造。
馮涉嫌與另一名人士串謀詐騙「富通」,即利用九份虛假人壽保險申請表,不誠實地致使該公司向他發放佣金共逾一萬五千元。
馮亦涉嫌在該等虛假人壽保險申請表上,以九名人士的姓名作為申請人,並偽冒其簽名。
在第三宗案件,劉倚娟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指她涉嫌致使「富通」向多名由其建議的投保人發出六份虛假人壽保單,並向她發放佣金共逾七萬元。
劉另被控六項偽造罪名,指她涉嫌在六份虛假人壽保險申請表上,以五名人士的姓名作為申請人,並偽冒其簽名。
在第四宗案件,劉浩明被控一項罪名,指他涉嫌與另一名人士呈交虛假保單,串謀向「富通」騙取免費往日本旅遊的獎勵。
餘下兩宗案件的被告分別為林偉強及黃俊傑,各被控一項欺詐罪名。
林及黃涉嫌呈交虛假保單意圖詐騙,致使「富通」分別向他們發放逾三千六百元及逾一萬五千元佣金。
除劉浩明及黃俊傑否認控罪外,餘下被告今日毋須答辯。裁判官陳仲衡將案件分別押後至八月十九日至九月二十七日審訊或提堂。
八名被告獲准以現金三千元至五千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上述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員陳育良代表控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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