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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範區廠商資格誰說了算?

2013-08-26  TWM
 
 

 

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雖上路,但有個問題卻須先釐清,那就是誰來決定哪些廠商可在區內經營?

廠商若在示範區內經營,其收入高於區外經營收入,二者差距構成區內廠商的租值。這意味著在示範區內經營的資格,乃是一種稀缺資源──誰可在示範區內經營,誰就可獲得較高收入。

這個資格既可使廠商創造較高收入,它就會引進爭奪,也就是說,這個資格是有價的,這就如天上掉下一塊餡餅,也會因眾餓漢爭奪而有價,只是這個價未必是市場價格,而會因分配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如果「在示範區內經營的資格」是由政府分配,它就須設立某些標準來篩選眾多競爭此資格的廠商,但符合這些標準的廠商,未必是能在區內創造出最高收入者。而要符合政府設立的這些標準,廠商就要付代價,或許是經營者或業主要有什麼特殊身分、登記地須在何國,或是跑公文與官員送往迎來,廠商為符合這些標準所付的代價,抵銷了他在區內經營時可提高的收入,對社會生產毫無貢獻,這就是租值消散。

如果這個資格是以市場分配(例如拍賣)進行,廠商想進入區內經營,須出價競標打敗其他競爭者,出價最高者,將會是預期能運用此資格創造出最高收入者。若某廠商預期無法在區內創造出更高收入,它在競標過程中,就會敗給那能創造出更高收入的別人,市場確保能進入此區經營的人,就是能發揮「在示範區內經營」這項稀缺資源最高生產力之人。

在競爭之下,廠商願付多少錢競爭這個在區內經營的資格?在邊際上這個資格之價,將正好等於廠商在區內、區外經營收入之差。假如某廠商在區內經營的收入現值,比他在區外經營收入現值高出一百萬元,那麼在邊際上他願意花一百萬元買下這個資格。

為了買下這個資格,廠商須先對社會生產有貢獻,也就是先創造出一百萬元的收入,才有錢買下這個資格。或廠商須先貸款,買下資格後至少創造一百萬元收入。不論如何,出價得標者,必是對社會生產有貢獻者,因此由市場分配稀缺資源,是不會有租值消散的。

同時,區內經營資格若由政府分配,就不容易看出這個資格對廠商助益有多大。但此資格若按價分配,大部分廠商如果預期在區內無法創造比區外更高收入,他們就不會去競標這個資格,這個資格就會跌價,這是最快也是最能看出自由經濟示範區這個政策有無效果的方法。

既然名為「自由經濟示範區」,那就將自由經濟進行到底,想發揮這個政策最大效果──也就是使區內廠商發揮最高生產力,就先從區內經營資格由市場分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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