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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美國人理解中國改革特殊性,不如自己切實轉變 政府職能 ◎ 陶景洲 文 近日,美國紐約東區聯邦法院陪審團作出裁決,認定華北制藥及其下屬公司違反美國反壟斷法,對操控維生素 C 產品價格應承擔法律責任,並判處損害賠償金約10 億元人民幣。面對這一相當于華北制藥2011年淨利潤8倍的 “天價”賠償金,讓人不禁痛心中國企業在這場長達八年的中美維生素C反壟斷較量中的慘敗。 引人注目的是,中國商務部在該案中力挺中國維C生產商,曾三次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美國政府提交書面聲明,說明被指控中國企業的行為是根據政府要求實施,試圖使被告企業依據“外國主權強制”原則免于法律責任。 商務部提交這一證明很尷尬。為保護維C 生產商,它需要證明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是中國政府代理人,出口企業通過進出口商會受到政府有關價格調控的強制性約束。一旦主張對維C 價格調控是政府行為,就等於說中國政府違反 “入世”承諾,未能做到基本取消對維C 的出口限制。因此商務部的書面聲明只能模棱兩可,而看重證據的美國法院根本不買賬。這些聲明最終成了商務部心有餘而力不足的隔靴搔癢。但願這不會為未來西方政府和企業指控中國非市場經濟及政府干預經濟等留下口實,並因此開擧下一輪的反壟斷調查。 此判決是中國為經濟改革轉型不成熟交出的又一筆學費。1997年,根據商務部和藥監局通知,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下屬的維 C 分會負責確定維 C 出口協調價格,維 C 出口企業如果拒絕執 行,可能被取消出口經營權。但在2002 年“入世”背景下,商務部根據 “入世”承諾廢止了1997年通知,取消對維 C 的出口限制。自此,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和維 C 分會通過修改章程轉型為“自律性”社會團體,維 C 出口企業不再被要求具有維 C分會會員資格。 然而,在廢止1997年通知後,商務部建立了針對包括維C在內的36種特定商品的出口預核簽章制度,要求出口企業申請出口報關前將合同送達相關商會加蓋預核簽章。進出口商會還肩負著行業整頓,防止惡意低價競爭的使命。這樣一來,進出口商會仍保留了對維 C 出口價格的影響力。很明顯,中國政府這個負責的大家長,捨不得將心愛的孩子放到國際市場自由競爭中接受震蕩。 鼓勵企業逐鹿國際市場,卻又希望在遊戲規則之外給本國企業多罩一層保護傘,自然會遭到國際規則的制裁。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美國反壟斷法就開始緊盯國際卡特爾。針對維生素產業,1999年美國司法部就向多家歐洲公司提出指控。最後,包括瑞士羅氏公司(F . Hoffman-La Roche) 、德國巴斯夫公司(BASF)在內的數家維生素巨頭同意支付逾15億美元罰金和解。中國企業本應從中汲取教訓,但行業協會的干預以及我們的某種“僥倖心理” ,導致中國企業還是補交了學費和高昂利息。 隨著國力強盛,中國也將逐漸參與到國際遊戲規則的制定過程。但現階段中國不得不首先遵守西方國家一早立下的規矩以及各國的反壟斷法規定。如果不敢放手讓本國企業在規則中競爭和鍛煉,結果很可能是因違反規則而被迫出局。其實,維C 並非稀土之類的國家戰略性資源,對其出口及價格進行限制,既無合理依據,也沒有必要性,反而會使得中國在“入世” 承諾面前進退維谷。 值得慶幸的是,自2005年以來中國維 C 和鎂砂企業在美國屢遭反壟斷起訴後,商務部于2008年廢止了備受詬病的出口預核簽章制度。但這一制度曾在多個行業廣泛實施,在維 C 一役慘敗後,會不會有更多的美國債主跑來討債? 維 C 案的不利裁定作出後,商務部發言人立即提出美國法院的判罰 “完全不合適” ,表示支持中國企業維權,希望美國法院尊重中國政府的主權 ,充分考慮中國經濟改革轉型期的特殊性。華北制藥也表示收到判決後將上訴。 中國企業和商務部的回應值得鼓勵,但幻想美國陪審團棄其本國市場利益,容許中國改革之特殊性,會不會是海市蜃樓般的奢望?此時不如亡羊盡補牢,完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儘快實現國家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為中國企業走出去鋪好路。這一屆新政府提出 “要把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手換成市場的手” ,這是符合中國發展需要的正確方向,也是世界經濟全球化對中國政府和行業協會的要求。痛定思痛,只有中國政府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中國企業才能在“市場化”新政府的扶持下,在國際化過程中理解國際商事的遊戲規則和各國及跨國的法律制度,少交學費。 作者為美國德傑律師事務所亞洲業務執 行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