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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门槛提高 轮胎业“自我救赎”


http://www.21cbh.com/HTML/2010-2-1/164493.html


如果一切可以重来,中国轮胎业肯定愿意走高端路线,而不是主要在中低端市场打拼——不仅利润微薄,而且一不小心就会遭遇“特保”。事实上,中国轮胎业已在试图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1月29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下称“中橡协”)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轮胎行业准入条件(讨论稿)》此前已经下发到行业内有关机构和企业,调研后一直在进行修改,即将上报到工信部”。

一位轮胎业人士表示,“在工信部批准后,《准入条件》还需要发改委等部门会签,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但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准入条件》推出,将会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整合,抑制产能过剩。”

但并非所有轮胎企业都如此乐观。山东华勤橡胶工业集团副总经理王伟勤对记者表示,“如果缺乏有力的推动,《准入条件》不一定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准入门槛

“协会手上的初稿,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上述中橡协人士说。中橡协会长范仁德此前曾明确表示,准入的门槛,除了在产能规模上进行要求之外,还会对鼓励和限制发展的产品品种作出要求。

据了解,《准入条件(讨论稿)》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产品召回、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讨论稿中提到,新建载重汽车子午胎项目产能应达到100万条以上,轻型载重汽车子午胎项目的产能应达到500万条以上。

而在产品方面,则主要包括“禁止生产斜交轮胎产品,轿车子午胎产品中不再上65系列以上产品,载重子午胎不再上有内胎产品”。此外,新建企业应具备轮胎召回的能力。

本报记者了解到,讨论稿还对轮胎项目投资商的资产情况作出了规定,包括主要股东的银行信用等级。此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李家伟曾建议,(新建轮胎)项目投资总额应不低于7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银行信用等级AA。

入门红线的划定,将推动轮胎生产商向大型化发展。目前,中橡协已建议各级政府支持批准节能环保项目,近期不再批准低水平的轮胎产品重复建设项目。

随着《准入条件》逐步走向前台,轮胎行业或许在5年内将开始一轮洗牌。山东一家大型轮胎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坦言,“《准入条件》主要通过节能减排等指标为新上马的项目划定了门槛,对大型企业不会有太大影响。”

但他亦表示,“但《准入条件》如果没有强制效力来支持,只要有市场空间,新项目还是有可能上马。”

自我救赎

为轮胎业划定一条入门红线,是工信部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在2009年上半年就已着手进行的工作。

2009年6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召开技术经济委员会轮胎专家组会议,商议制定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当时预计在年底前推出。据中橡协技术经济委员会主任赵文权介绍,2009年3月开始着手制定产业振兴规划时,工信部就多次提到准入问题。

中国轮胎行业正在经历的困境,是准入门槛提高的直接原因。

中国石油与化工协会副秘书长冯世良认为,“橡胶制品行业对国际市场依存度最大,也是受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行业之一。特别是2009年秋季的美国轮胎特保案,使橡胶制品出口本已严峻的形势雪上加霜。”

数据显示,2009年出口轮胎3.02亿条,出口依存度约为46%,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中国轮胎产业的现状不无关系。作为轮胎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中国的轮胎产量约占世界轮胎产量的四分之一。“但目前中国轮胎行业的集中度太低,过于分散。”王伟勤说。

据了解,中国约有500到600家轮胎生产商。其中,除了吉林等地的少部分企业,约60%的轮胎生产商集中在山东省,近400家。

一位业界专家认为,对庞大却不强悍的中国轮胎行业而言,准入门槛的设定将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虚胖”,从而改善产业结构,逐步实现“自我救赎”。

对轮胎业的前景,冯世良表示乐观。“2009年,行业采取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大力拓展国内外两个市场、改变出口方式等举措,同时,国家内需政策拉动国内汽车消费增长,使得橡胶制品行业逐步化解危机,成效显著。”

据冯世良介绍,2009年,橡胶制品行业产值达4774.7亿元,同比增长16.1%,是石化行业中增速最快的子行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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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行业准入门槛趋严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6/847229.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向各省区市发布《多晶硅行业 准入申请报告》,要求对首批准入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核实,并于7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及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称,该部将组织专家并委托相关检测机 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最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企业名单。行业专家称,此举或将促成新一轮行业洗牌。

国家能源局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年初制定的准入条件更多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现在可能已经有了新的相关技术,此次进行实质操作,更多偏重于环保和能耗方面的规范。

据了解,由于近年国际太阳能光伏发电市场的迅速膨胀,处于行业上游的多晶硅价格也加速上涨——2005年每公斤多晶硅尚处于30美元水平,而 2008年时最高价格已经达到500美元/公斤。价格大幅上涨致国内大批多晶硅生产企业大肆投资新建项目,从而导致政府在2009年警告行业出现产能过 剩。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在今年1月联合发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并对资源条件和能耗等作出严格规定。

市场人士认为,这有利于市场资源加速向拥有规模化和技术、成本优势的大型企业聚集。

“这本来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对我们这样的大企业不会有什么影响。”国内多晶硅龙头企业之一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03800.HK) 一位内部人士对本报称。

“这个政策是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引起新一轮行业洗牌是肯定的,因为多晶硅行业已经发展得十分混乱,的确需要规范,”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邱第明告诉本报,“上游的整合能够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需求。”

邱第明同时表示,由于该政策的基本内容在年初即已披露,行业内企业也已经做好相应准备,未必会造成多晶硅价格的大幅波动。

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研究员时?丽对本报表示,尽管以前指导性的文件开始获得落实,但未必会对行业有太大的冲击。她认为,相对于国内而言,目前光伏行业面临的更多威胁和冲击来自于不断变化的欧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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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寶商城高壘准入門檻 技術服務年費最低漲4倍

http://www.chuangyejia.com/norm.php?id=2910&PHPSESSID=23bbd3f7357e61952549058d8dcc7a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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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將進一步放開鋼鐵汽車等領域外資准入限制

http://www.infzm.com/content/96074

據商務部官方網站消息,11月19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在例行發佈會上表示,未來將進一步放開鋼鐵、化工、汽車等一般製造業領域的外資准入限制,包括放寬外資在註冊資本、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等方面的限制。

此前,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要推進金融、教育、文化、醫療等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進一步放開一般製造業。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

而此次沈丹陽的闡釋被媒體視為對此前《決定》中放開外資准入限制的進一步解釋。

沈丹陽還表示,要加快推動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同時,將鼓勵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功能性機構,鼓勵外資投向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

對沈丹陽此番表態,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我國在汽車等行業的政策依然是限制外資持股比例的,放開外資股比限制是大勢所趨。

據《新京報》報導,此前,對於中國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外資企業一直頗多微詞。華南美國商會在今年2月發佈的年度刊物中稱,自首次調查至今九年時間,受訪企業一直將「與中國政府相關的法律法規問題」列為企業在華發展的最大挑戰,涉及內容包括關稅、稅收和行業法規等。

不過,近期放出的放寬外資准入限制的政策消息令外資企業轉向樂觀。據《北京晨報》報導,中國美國商會會長葛國瑞近日表示,美國在華企業未來對兩大領域的改革尤為樂觀:即服務業和投資環境。「在服務業方面,我們已經看到中國在一些領域做出了開放的承諾,這些領域的開放對中國未來的經濟繁榮至關重要。」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商務部研究院外資部主任馬宇認為,這麼多年來一直在提「提高利用外資質量和水平」,但沒有根本的改變。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市場准入的限制。

馬宇表示,雖然我國吸收外資結構已經明顯改善,但是仍然有結構不合理的方面,比如金融電信、交通運輸等管理性強的服務業在外資總量中佔比仍然很低,房地產這類不太鼓勵的服務業反倒佔比較高。並不是外資不願意投資,而是市場准入限制進不來。

「在一般製造業領域,開放水平高於服務業,一些限制已無存在必要,比如對股權比例、高管等方面的限制,應該放開,這是市場可以做的事情,是企業決定的事情。」馬宇說。

下一步放開外資股比限制也並非沒有爭議。目前,按照我國汽車產業政策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版),我國對整車合資企業,以及新能源車關鍵零部件,規定了外資持股不得超過50%。有汽車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放開外資股比限制,外方會馬上增資控股,將對我國汽車企業造成很大衝擊。但也有主張開放的觀點認為,50對50股比限制已經堅持了30年,但沒有達到當初預想的效果,不妨放開限制讓企業之間充分競爭。

對此,對外經貿大學外國直接投資研究中心主任盧進勇認為,汽車企業的發展會有一個過渡階段,要經過若干年,直到全面放開,屆時外資控股50%以上也行。這要根據我國汽車企業的發展而逐步實現。「改革的大方向已經確定,但是不會一蹴而就,會有一定過渡期和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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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行準入門檻下月降低 獲“國民待遇”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256

外資行,中資行,金融改革

昨日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公布修改外資銀行管理的相關決定,在撥發分行的營運資金額、分行間配置營運資金和設立分行條件方面,均放寬了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並放寬了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專家認為,這是以與中資銀行統一的標準要求外資銀行,是中國銀行業進一步加快對外開放的標誌,外資銀行獲得“國民待遇”的前景看好。

據新華社報道,上述《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放寬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方面,《決定》規定:

    · 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要求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需達到1億元
    ·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需求,在其分行之間有效配置營運資金
    · 不再將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

在放寬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方面,《決定》規定: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
    · 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

新華社援引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等專家的評論稱,修改後的條例去掉了外資分行不少於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減少了開業年限的要求,刪除了開業的盈利要求,同時刪除了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在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等要求,這些修改其實是給予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這些限制性條件對中資銀行都沒有,現在是進行標準的統一。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

“我們一直強調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無論中資還是外資,國有還是民營,在政策、法規上都應該一視同仁,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準入標準勢在必行。”

自2007年在華外資銀行獲準轉制以來,外資銀行在中國已經走過七個年頭。比起剛進入中國市場時的快速擴張,近兩年在華發展速度相對緩慢,業績增速和市場份額都呈現下滑勢頭。

郭田勇指出,目前外資銀行在國內市場的份額占比較低,不僅僅是受限的結果。“任何一個銀行到東道國去發展,都會有一個很長時間的蟄伏期,要打開業務都是有過程的。”

以下中國政府網圖表可見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改前後的主要區別。

外資行,中資行,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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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4399

外資行準入門檻下月降低 獲“國民待遇”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256

外資行,中資行,金融改革

昨日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公布修改外資銀行管理的相關決定,在撥發分行的營運資金額、分行間配置營運資金和設立分行條件方面,均放寬了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並放寬了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專家認為,這是以與中資銀行統一的標準要求外資銀行,是中國銀行業進一步加快對外開放的標誌,外資銀行獲得“國民待遇”的前景看好。

據新華社報道,上述《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放寬外資銀行的準入條件方面,《決定》規定:

    · 對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不再要求總行無償撥給營運資金的最低需達到1億元
    ·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業務需求,在其分行之間有效配置營運資金
    · 不再將已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作為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初次設立分行的條件,外國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營業性機構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先行設立代表處。

在放寬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方面,《決定》規定:

    ·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中國境內的開業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
    · 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開業時間的限制

新華社援引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等專家的評論稱,修改後的條例去掉了外資分行不少於1億元營運資金的要求,減少了開業年限的要求,刪除了開業的盈利要求,同時刪除了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在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等要求,這些修改其實是給予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這些限制性條件對中資銀行都沒有,現在是進行標準的統一。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

“我們一直強調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無論中資還是外資,國有還是民營,在政策、法規上都應該一視同仁,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進一步統一中外資銀行準入標準勢在必行。”

自2007年在華外資銀行獲準轉制以來,外資銀行在中國已經走過七個年頭。比起剛進入中國市場時的快速擴張,近兩年在華發展速度相對緩慢,業績增速和市場份額都呈現下滑勢頭。

郭田勇指出,目前外資銀行在國內市場的份額占比較低,不僅僅是受限的結果。“任何一個銀行到東道國去發展,都會有一個很長時間的蟄伏期,要打開業務都是有過程的。”

以下中國政府網圖表可見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改前後的主要區別。

外資行,中資行,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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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全面放開外資準入:審批制改為報告制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314

中國商務部啟動外資三法修改工作,征求意見稿中提出:我國將廢除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外資準入制度。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外的投資,無需申請準入許可,僅須提交信息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也不再作為主要規範對象。

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關於征求意見稿的說明如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15年1月19日)

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奠定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基礎,為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偉大歷史進程做出了重大貢獻。以外資三法為核心的外資法律體系對於我國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多年來,我國吸收外資穩居世界第二、發展中國家第一的地位。從最初帶來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出口渠道,發展到今天帶來現代服務業態、新型經營理念、高端人才,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於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複甚至沖突;三是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並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為我們開展外資三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商務部啟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此次《征求意見稿》起草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要求,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創新外國投資管理體制,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基本國情、又順應國際通行規則發展要求的外國投資基礎性法律,為外國投資創造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律環境。

我們認為,《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範外資管理的法。為實現上述目標,我們在起草中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明確法律基本定位。《外國投資法》定位於統一的管理和促進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不再將企業的組織形式作為規範對象。

二是創新外資管理模式。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大幅減少外資限制性措施,放寬外資準入,加強信息報告。

三是完善外資管理制度。總結三十余年外資管理的實踐,將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納入《外國投資法》並進一步完善。

四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從重事前審批向提供公共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在大幅取消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投資促進與保護、監督檢查等制度。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170條,分為11章,分別是總則、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準入管理、國家安全審查、信息報告、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訴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定義。

對於外國投資者,《征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對於外國投資,《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並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二)準入管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廢除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準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三)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為防止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見稿》設專章規定了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針對現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效力層級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基礎上,充分借鑒有關國家的做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因素、審查程序,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內容,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四)信息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外國投資情況和外國投資企業運營狀況,《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外國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企業對其投資經營行為,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都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報告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征求意見稿》區分信息報告的三種類別(外國投資事項報告、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定期報告),規定了相應的報告內容和時限。

(五)投資促進制度。

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為建立完善的投資促進機制和提高投資促進專業化水平,提升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征求意見稿》從投資促進政策、投資促進機構、特殊經濟區域等方面對投資促進工作進行了規範。

(六)投資保護制度。

為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從征收、征用、國家賠償、轉移、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體系。

(七)投訴協調處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投訴協調處理制度,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構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進行協調和處理的工作職能,以及時有效化解外國投資爭端。

(八)監督檢查制度。

在擴大市場準入、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這是新一屆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見稿》從監督檢查啟動、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通過建立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制度,增強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自律意識。

(九)法律責任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在禁止領域投資、未經許可或者違反許可條件在限制領域投資、違反信息報告義務、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下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

三、關於若幹問題的說明

(一)過渡期安排

《外國投資法》生效後,外資三法將予以廢止。由於《外國投資法》將不再規範外國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等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在三年內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進行調整。

(二)港澳臺僑投資者的待遇

改革開放以來,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投資對於推動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征求意見稿》規定,港澳臺僑投資者投資參照適用本法;關於港澳臺僑投資者投資的特別待遇,建議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協議控制的處理

外國投資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受到廣泛關註。征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本法生效後,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本法。對於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本法生效後仍屬於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1、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2、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後,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3、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準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我們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外資準入許可、工商登記和行業許可的關系。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投資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外資準入許可時須提交行業許可證件;不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時需要應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外國投資者獲得外資準入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目前,我國正在推進行政審批和登記制度改革,我們將根據改革進程進一步完善外資準入許可的相關制度設計,處理好外資準入許可、工商登記和行業許可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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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政策 海外資本入場或迎機遇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8236.html

多部委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政策 海外資本入場或迎機遇

一財網 羅韜 蔡胤 2015-08-27 20:48:00

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的要求。明確有資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可在國內購房,

日前,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下發了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有關政策的通知。該通知取消了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辦理境內貸款、境外貸款、外匯借款結匯必須全部繳付註冊資本金的要求,“有資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也可在國內購房。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註意到,早在今年3月1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就對外發布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在“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有關部門已刪除了此前針對外商投資房地產的全部限制類條款。

同策咨詢研究總監張宏偉認為,國內的一線城市和部分二線城市市場雖然好轉,但很多三四線城市的去庫存壓力非常大,目前看來全國的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是平衡的,放開外資準入也是基於市場環境較穩定而所做出的舉動。

外國人購房的重點在中國一、二線城市,此外這些外國人的實際購買數量並不多。本報記者從多位業內人士了解到,目前多數的外國高管在中國會選擇租房。“大部分外國人在華工作基本不超過2年,因而這類客戶不會因為定居而買房,從投資角度來講,或許也不會特別多。”張宏偉提到。

張宏偉進一步指出,目前外資通過開發投資和並購等兩種方式進入中國房地產市場,但在絕對數量上也少。

戴德梁行的數據顯示,今年全球房地產基金投資迎來一波小高峰,目前已集結了429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66萬億元),其中超過四成的資金即逾460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855億元)將投向中國房地產市場。“與此前投資策略不同的是,盡管中國一線城市仍是外資關註的重點,但由於一線城市的資產價格已處於高位,機構投資對發展潛力較大的二線城市或規模更小的城市,開始產生濃厚的興趣。”世邦魏理仕執行董事邵律表示。

這一政策的出臺,無疑也會給更多的海外資本入場提供相應機會。除了行業競爭和經營模式之外,在中國,開發商需要在拿地、交通等問題上與地方政府頻繁溝通。針對外資開發企業在中國投資拿地開發物業的優勢和難點,世邦魏理仕中國區商業服務部資深董事儲祥昀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曾分析,外資開發商的優勢包括強大的品牌形象、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以及國際網絡和資源,同時他們也缺乏當地的政府網絡和資源,缺少對當地消費者的深刻洞察,並需要建立同時具備本土管理經驗和國際化視野的管理層。

編輯:王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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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實行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0/4704601.html

“準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制度全面實行

一財網 胥會雲 2015-10-29 22:39:00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是國際投資規則發展的新趨勢,目前國際上有70多個國家采用這一模式。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形成對外開放新體制,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健全服務貿易促進體系,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序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

事實上,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全面實行,將通過2張負面清單得以實現。一張是即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試行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另一張是目前已經在包括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貿區實行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是國際投資規則發展的新趨勢,目前國際上有70多個國家采用這一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政府以清單的方式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清單之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有數據顯示,目前接受負面清單模式的國家GDP總量約占全球的60%,對外直接投資占到全球的50%。金磚國家中的其他四國都已接受了負面清單制度。

這一管理模式開始進入中國人的視野,是2013年7月第五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美雙方同意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為基礎進行實質性談判。

2014年年底中美雙方已經就協定文本的核心問題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2015年6月8~12日,第19輪中美投資協定談判,雙方首次交換了負面清單出價,並正式開啟負面清單談判。

2015年9月22~25日,國家主席習近平應邀訪美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一項,就是中美兩國領導人積極評價正在進行的中美投資協定(BIT)談判業已取得的進展。

兩國領導人重申,達成一項高水平投資協定的談判是兩國之間最重要的經濟事項。鑒於談判取得的進展和雙方於2015年9月改進了各自的負面清單出價,中美兩國同意強力推進談判,以達成一項互利共贏的高水平投資協定。

在推進國際談判的同時,我國也在加快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國內的推進。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從2015年12月1日開始,到2017年12月31日,我國將在部分地區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同時針對境內外投資者,負面清單上列出的是內外資都被禁止或限制的投資領域,體現的是內外資一致性的管理。這也正是”準入前國民待遇”的要求,即在準入環節,除經談判保留的限制以外,外資和內資一視同仁。

而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則是針對境外投資者,負面清單上列出的,是境外投資者在享受準入前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必須接受的例外管理措施。

編輯:任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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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延遲納入MSCI:市場準入狀況改善後 有望明年6月前納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7439.html

北京時間6月15日上午5點,明晟公司(MSCI)公布年度市場分類審議結果,將延遲把包括中國A股在內的諸多市場納入新興市場指數,但仍將中國A股繼續保留在2017年評估系列之中。

MSCI的董事總經理和全球研究主管 Remy Briand 指出:“將中國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的議題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展。這些積極進展體現出中國當局努力提升A股市場準入標準至國際水平的堅定決心。 我們期盼當局繼續制度改革的政策動力,著手解決剩下的市場準入問題。”其所謂的進展包括:(1)有效解決實際權益擁有權問題;(2) 加強上市公司停複牌監管,以回應這個近來被投資者視為最關鍵的問題;(3)改革 QFII 制度,旨在放寬額度分配和資本流動兩項限制。

然而,MSCI表示,關鍵的障礙在於,QFII額度分配和資本流動限制的相關制度進展以及交易所停牌新規的執行效果仍需要一段時間去觀察。而且,QFII每月資本贖回不超過上一年度凈資產值20%的額度限制尚存。“假若上述狀況在2017年6月之前取得顯著進展,MSCI不排除在年度市場分類評審的例行周期之外提前公布納入A股的可能性。”

(MSCI市場指數分類)

準入制度有待改善

MSCI表示,與全球市場參與者就中國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這項議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咨詢。國際投資者對中國當局為進一步開放A股市場所采取的各項措施表示肯定,並且特別指出實際權益擁有權的問題已經得到圓滿解決。

另一方面,大多數投資者強調,QFII額度分配和資本流動限制的相關制度進展以及交易所停牌新規的執行效果仍需要一段時間去觀察。而且,QFII每月資本贖回不超過上一年度凈資產值20%的額度限制尚存。包括共同基金在內的,有法定義務滿足客戶贖回的這一類型投資者仍視此項限制為投資A股的重要阻礙,認為這個問題必須得到圓滿的解決方案。最後,中國交易所對涉及A股的金融產品進行預先審批的限制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有鑒於此,MSCI將繼續保留中國A股在2017年納入新興市場的審核名單上。假若中國A股市場準入狀況在2017年6月之前出現顯著的積極進展,MSCI不排除在年度市場分類評審的例行周期之外提前公布納入A股的可能性。

此外,MSCI今日同時公布將MSCI巴基斯坦指數於2017年5月半年度指數評審時納入成為新興市場。MSCI秘魯指數將繼續留在新興市場。但是,MSCI強調一旦MSCI秘魯指數的成份股數目低於新興市場最少3只成份股數目的最低要求,秘魯將被重新分類為前沿市場。

MSCI公布將MSCI阿根廷指數列入其2017年度市場分類評審可能納入成為新興市場的審核名單上。MSCI韓國指數將不會被列入2017年度市場分類評審可能納入成為發達市場的審核名單上。主要是由於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早前公布的新規需到2017年才生效,加上韓元兌換限制導致的投資阻力以及韓國交易所就金融產品開發而設的數據使用限制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A股影響幾何?

此前,市場主流觀點仍為今年A股被納入MSCI的可能性較大,那麽此次延遲納入究竟將對A股造成何種影響?

興業策略此前就表示,即使加入MSCI,其給A股帶來的增量資金雖然短期有限。而此次暫未加入,或將短期內影響市場情緒。

有機構觀點認為,A股短期或有反抽,但風險仍未釋放充分,且6月後期可能相對集中。興業策略指出,(1)信用風險,影響風險偏好及流動性預期,年中是信用評級調整和信用對付的主要時段。(2)定增解禁及減持問題可能構成制約市場的壓力。年中也是“小高潮”。(3)6月美聯儲議息會議或重新帶來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擔憂。(4)歐洲杯、英國脫歐公投等影響風險偏好的事件性因素集中在6月。

根據MSCI提出的方案,若通過審查,MSCI將采取漸進式的路徑,先按符合條件的A股成分自由流通市值的 5%的比例將A股納入MSCI指數,未來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最終實現將A股100%納入指數。據招商宏觀測算,若按5%比例納入,A股資金流入規模約為230億美元,約合1500億人民幣。若100%納入,資金流入規模將累計達到3970萬億美元,約合2.6萬億人民幣。

不過,A股市場的“外援”只會緩緩而至。MSCI指數調整的實際生效時間為2017年6月,主動型基金的調整也將是漸進的,換言之,短期的決定帶來的更多是長期效果。

某香港基金經理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主動型基金對於A股進入MSCI的反對意見大於被動型基金,“因為主動型基金追求的是業績收益的,估計認為A股仍然偏貴,而被動型因為只是追蹤指數,沒有主觀的判斷。”

沒有A股的國際指數不完整

當然,A股納入MSCI只是時間問題,並非只是A股希望進入MSCI,MSCI同樣也希望早日在滿足標準的前提下將A股納入。

“中國A股市場已經是全球第二大資本市場,也是全世界第一大新興市場,而且是全世界增長最快的市場,理論上講一個沒有A股市場的國際指數,至少是不完整的。”6月12日,證監會國際合作部主任祁斌在表示,吸引國際機構投資者投資進入,並不單單是為了“資金”本身,更多的是為了改善投資者結構,提高理性價值投資的理念。

無獨有偶,美盛環球資產管理投資董事Ajay對記者表示,在去年5月,即MSCI“爽約”A股前,富時FTSE指數公司便搶先已經啟動將A股納入其全球過渡指數的計劃,A股在其過渡指數的初始權重為5%(與RQFII的總額度掛鉤)。隨著A股越來越開放,完全可供國際投資者投資時,權重將上升到32%,“MSCI也一定意識到了全球投資者的意願”。

“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從長遠期來看沒有懸念,”瑞銀集團中國區總裁及負責人錢於軍表示,決定A股能夠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非常根本的一個原因是,人民幣已經成為全球公認的貿易貨幣,而隨著國內人民幣資本市場開放步驟加快,人民幣也在亦步亦趨往全球投資人接受的投資貨幣方向邁進。

值得註意的是,據第一財經記者獲悉,早在2015年6月的某一天,美國瑞金基金公司(Krane Funds Advisors)首席投資官布倫丹•埃亨(Brendan Ahern)和約40多名全美最大共同基金公司的代表齊聚在MSCI位於紐約世貿大廈7號樓的會議室。就在不久前,MSCI發布聲明,由於一些仍待解決的市場準入問題,暫不將A股納入其新興市場指數。

然後在這場會議上,MSCI的研究主管專程從瑞士飛抵紐約,親自向機構投資者傳遞出明確的信號是:A股納入MSCI新興市場指數只是一個時間問題,機構投資者必須為此做好準備。

改革不停步

盡管此次A未能成功闖關MSCI,但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都不會停止。

“中國將來要面對的是越來越開放的市場,MSCI只是一個由頭,不管納不納入,中國的改革開放都不會停止。”祁斌表示,中國市場在很多方面可以向國外學習。比如,英國倫敦各類市場之間協作非常好,中國可以借鑒其在機構間合作、國際同行合作的經驗。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近期也明確提出,對外開放是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我國資本市場走過了20多年不平凡的發展歷程,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其中很寶貴的一條經驗就是穩步推進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姜洋稱,要立足國情實際,深化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其實,此前A股在備戰MSCI的過程中便順其自然地推動了改革。

去年,額度分配程序、資本流動的限制、權益的所有權界定成了A股進入MSCI的三塊絆腳石。不過,中國監管層在過去的1年時間內,進行了大量工作,大部分已經得到解決。

首先,就投資配額分配程序而言,國際投資者希望可以根據其資產規模獲得相應的投資配額。同時大部分投資者也指出希望中國的配額分配程序能夠更加程式化、公開透明和提高可預測性。

針對這一點,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6年2月3日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消單個QFII投資額度不得超過10億美金的限制,而是基於基礎額度和新增額度重新計算;對於QFII和RQFII基本分配額度(不超過50億美元)由資產管理規模自動決定,新增額度可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而不存在特別限制。

此前, QFII 制度規定單一額度的上限為 10 億美元,而被動型基金必須完全複制所跟蹤的指數(如 MSCI新興市場指數),它們對某一市場的投資需求是按比例由基金規模所決定的,可能會超過 10億美元。同時,有些小型投資者也在申請 QFII 時遇到挑戰,因為它們還達不到QFII 資格,或是根據它們的基準配置算出的額度需求太小而很難提出申請。可見,當前這一問題已經基本解決。

第二,資本流動性限制也是上一次“闖關”失敗的原因。中信策略團隊指出,國際投資者希望獲得包括開放型基金、ETF等在內的全範圍投資工具的每日流動性,提高資金周轉率;減弱或消除針對資本鎖定期和資本匯出的種種限制。

針對這一問題,外匯管理局最新規定指出,目前已經允許開放型基金按日匯入匯出資金,本金的鎖定期由1年縮短為3個月,且移除了本金的匯入期限,但QFII每月累計匯出資金總規模不得超過上年底境內資產20%。此外,深港通也有望在年內開啟,“滬股通”每日130億元配額的限制也有望擴容,有效滿足國際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第三,證監會明確認可“名義持有人”和“證券權益所有人”概念。“在中國監管層的積極配合下,雖然仍然存在包括反競爭條款在內的一些制度不健全,但預計並不會對A 股納入MSCI產生實質影響和阻礙。”中信證券指出。

2016年4月,MSCI在市場咨詢中針對A股市場又加入了兩個新的問題:大規模主動停牌和反競爭條款限制。對此,中國證監會更是積極響應。也就在2016年5月27日兩大交易所聯袂發布停複牌新規,嚴格控制停牌時限,並細化停牌期間的信息披露和延期複牌程序要求,助力A股納入MSCI。(第一財經記者葛唯爾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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