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單」即非法違規代銷理財產品。 接近銀行監管的知情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華夏銀行「飛單」事件後,監管部門一定會追究銀行違規、管理不善、風控失察的責任,一查到底。
有銀行監管方面的專家表示,如果華夏銀行最終向消費者做出全額賠償,並非在替理財產品兜底,而是銀行為「飛單」帶來的合規風險負全責。
財新記者瞭解到,從銀監會到相關監管部門再到華夏銀行總行,對華夏銀行嘉定支行違規售賣中鼎系列投資產品造成風險一案,都認同此案朝向司法程序的方向解決。
「該產品本身就屬違法,因此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指出。
據財新記者調查,「飛單」現象並非鮮見,受訪的各家銀行理財經理都對「飛單」的佣金行情知曉一二,並都屢有聽聞身邊私售「飛單」的例子。
近日,上海銀監局已要求轄內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排查,包括代理股權投資產品銷售和私募股權產品銷售。
12月11日,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宣告成立,中國銀監會紀委書記杜金富在發言中指出,部分機構仍存在不規範的理財產品運作方式,個別銀行存在不當宣傳、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訴處理不及時、內控管理不嚴等問題。當日銀監會還發佈了「關於加強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自律工作的十條約定」,其中包括建立科學嚴密的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充分披露理財產品相關信息,全面充分揭示產品風險等。
法律專家更是提示投資者,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不可盲目相信銀行會以信用擔保,要注意留下證據以自我保護,比如銀行在銷售過程中是否許諾了高回報的投資收益率,銀行的銷售過程是否公開透明,是否存在違規。到銀行和監管機關鬧事無濟於事,法律是最有效的維權手段,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關鍵,是證據在手。
責任歸屬
受訪律師一致認為,華夏銀行的分支機構出售「飛單」,華夏銀行不管是否事先知情,都在此事件中有重大過錯,在通商國銀資產管理公司(下稱通商國銀)已人去樓空的情況下,要承擔全部連帶責任,對其合規風險做出應有的賠償。
在此案中,華夏銀行嘉定支行違規代銷四款投資產品,還未到期,已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2011年10月,首期中鼎產品發行之前,資金實際使用方——河南商人魏辰陽旗下通商擔保就已出現數億元窟窿,無法向投資者兌付本息。目前,其因涉嫌非法集資被河南省鄭州市警方立案調查(相關報導見2012年第48期「華夏銀行『飛單』糾紛」)。
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崔小平律師指出,商業銀行代銷產品,合法性是其審查義務。
楊兆全律師認為,事件發生過程中,銀行沒有起到對員工監管監控的責任。如果是短暫的偶發事件,銀行可能無法察覺,但這個時間很長,而且內部領導和員工也有購買,處於半公開狀態,就不是一個私下的隱蔽行為,華夏銀行應對合規風險管理負責。
金諾律師事務所張路喬律師指出,由於華夏銀行嘉定支行高級客戶經理濮婷婷出售四款中鼎系列產品的行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完成,華夏銀行與發行人(通商國銀)可構成表見代理關係。鑑於華夏銀行未與通商國銀簽訂代理協議,無委託授權/代理書,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張路喬律師表示。
所謂「連帶責任」,依照法律規定,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北京市永邦律師事務所楊若寒律師指出,目前的證據尚不能證明華夏銀行事先知情,如果調查結果亦復如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濮婷婷所在的支行如果知情並參與,則有可能涉嫌單位犯罪,那麼支行主管負責人恐怕也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濮婷婷的丈夫許先生稱,2011年濮婷婷從一位長期合作的信託公司張女士處瞭解到 這一項目,便告訴了支行行長蔣黎,蔣黎認為該項目不錯,其個人也購買了數百萬元。但案發後蔣黎稱支行不知情。
「不能將此案視為銀行理財產品的糾紛。銀行如果合法合規出售理財產品,風險完全由投資者自擔。如果銀行在出售過程中出現了違規行為,如過度營銷、許諾收益,風險提示不夠,或把產品賣給了不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如果發生糾紛,應由法院來裁定銀行和投資者分別需要承擔的責任的比例。」接近監管當局的知情人士透露,但華夏銀行這次的案件,比這一性質還要嚴重。所有的「飛單」銷售,以後恐怕都要面臨同樣境地,即一旦出現「飛單」並造成風險,銀行可能就要承擔全部責任。
賠償比例
就賠償的比例問題,受訪律師們認為,此類許諾高回報的產品出現高風險,也與投資者不夠謹慎有關,但就此案而言,由於銀行售賣的程序、產品完全違規違法,投資者需要承擔的責任較小。
楊兆全律師指出,由於四款中鼎系列產品根本就是個非法產品,因此無從談起由誰來「兜底」,而應該從賠償事件損失的角度考慮賠償比例。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就看誰在事件發生中應該注意的義務更多。由於金融機構本身應該具有嚴肅性和規範性,客戶走進銀行謹慎的義務就應該大幅降低。例如,平時簽合同要看證件,但和銀行簽合同則不需要審查其營業資格。投資風險應該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但銀行提供給投資者的產品在程序上應該合規、合法,銀行方能免責。
「在富麗堂皇的貴賓室,面對理財經理的信誓旦旦的盈利承諾,鍍金的理財產品彰顯出來的魅惑力無疑可以打消投資人對風險的顧慮。」一位律師網友在財新網上留言道。「從注意的義務劃分責任,華夏銀行可能需要承擔60%-80%甚至更高比例的責任。」楊兆全律師認為。
而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表示,華夏銀行在此次事件中未控制住風險,在審查產品上有重大過錯,讓違法產品進入銀行。因此華夏銀行要承擔全部連帶責任賠償投資者,之後再向發行方依法追索。
此外,從刑法的角度,楊若寒律師認為,在此案當中,通商國銀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實際控制人魏辰陽和法定代表人魏小琛並未將募資用於項目,涉嫌集資詐騙罪;目前尚不能證明濮婷婷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但作為直接責任人,未經銀行的法定程序批准而為非法集資項目籌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銀行監管專家介紹,從國外情況看,如果出現此類案件,商業銀行會從操作性風險的撥備中出資賠償投資者,用以維護銀行信譽,然後再向肇事者和肇事機構追查賠償。而監管部門必將對商業銀行出現此類風險失控事件處以嚴懲,例如處以高額罰款、暫停新業務和機構的拓展等。
佣金利益鏈
銀行管理不善,風控制度形同虛設,銀行客戶經理和分支機構在銷售自有產品、代銷產品和「飛單」之間的懸殊的佣金水平,構成其鋌而走險,銷售「飛單」的內在動力系統。
以華夏銀行為例,據接近華夏事件的人士透露,銷售該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分支機構的佣金是2‰;「飛單」的佣金一般在2%左右。但在嘉定支行濮婷婷一案中,佣金高達5%,按1.19億元的發行額,相關佣金不是幾十萬元,而是幾百萬元。
目前財新記者尚不能確定華夏銀行嘉定支行以及該支行是否還有其他相關人士從中漁利。
這基本是業內的普遍行情。銷售本行的理財產品因為風險小、且列入業績考核,商業銀行一般給與的激勵在千分之幾,代銷的佣金水平則視具體情況參差不齊。而「飛單」銷售可能來自保險、信託、私募股權基金等合法機構,也可能出現華夏事件的非法集資項目,佣金從1%起步。銀行內人士介紹說:「根據銷售能力,有的人一年做一兩單,有的人一年做十幾單。按照不成文的規矩,『飛單』的佣金都是1%起步,低了就無人願做。大部分在1%-3%之間。如果高達5%,通常就是屬於產品本身有問題。」
工商銀行有關人士告訴財新記者,該行北京分行銷售自有理財產品的抽成從萬分之三到2‰不等。代銷保險抽成1%左右,代銷基金抽成1‰左右。
中信銀行西安地區的理財經理銷售自有理財產品的抽成約為2‰到3‰。代銷的保險、信託抽成最高為4‰,但據中信銀行一線員工稱,保險公司還經常給理財經理「額外表示」。
浦發銀行烏魯木齊地區的理財經理稱,銷售自有理財產品的佣金返點與所銷售產品的終期收益率掛鉤,因此有高有低,平均水平在5‰左右。代銷保險或信託抽成在1%左右,其中銷售壽險的返點要高於財險。
「是否會私下代賣信託和保險的產品,要看銀行給客戶經理下達的業務指標,以及潛在的風險。」一位銀行的理財經理說,如果銀行每個月佈置的任務量很大,哪怕客戶提出購買保險產品的需求,理財經理也會優先推薦客戶購買銀行代理的產品,以求完成業務目標。他還表示,理財經理對於「飛單」有所顧忌,「關鍵是沒有銀行風控和合規部門把關,個人無法判斷產品的安全性」。
「中信銀行以前有兩個人,還不算賣『飛單』,只是在銀行外面兼職賣保險,就被開除了。」業內人士透露。
不過,據中信銀行西安地區的員工透露,「飛單」仍然有許多人在做,只是保密工作都做得很好。理財經理和櫃員也形成了默契,需要辦理「飛單」的時候,理財經理就會找到關係好的櫃員,即使櫃員發現所售產品不在官方系統裡,也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給予辦理。
介於銀行目前內部的管理流程,並非櫃員配合就能走銀行的官方系統轉賬等,需要有權限的上級授權,因此「飛單」銷售很難是理財經理的個人行為。
一位創投公司投資經理透露,由於市況不佳,通過傳統渠道籌資困難,會去找銀行關係幫助募資,即走「飛單」形式,找銀行員工代銷,一般銀行客戶經理有2%-3%的抽成,銀行也收相當水平的佣金。但這個錢是進了銀行分支機構的小金庫還是交給總行,不得而知。從正常理財產品銷售中,給理財經理的千分之幾甚至萬分之幾佣金,到1%的代銷抽成,再到5%的「飛單」激勵,高達上百倍的差距。誘使濮婷婷到分支機構鋌而走險銷售「飛單」,這屬於道德風險,風控失察的銀行將為此付出高昂的代價。■
本刊記者田林、沈乎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