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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公司法對認股權的漏洞


我發覺大部分中國的學術論文也忽略了此一點,但其實在香港和其他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手段。






在一百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在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即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雖然新規例使可給認股權予公司高級管理層,對他們有激勵的作用,但是這予公司的高管的一個機會來騙取公司的資財。

方法是高管把公司的部分股權套現,然後由公司回購其股份,之後又以認股權的名義以低行使價重新賦予管理層購回股票的權利,這使管理層能夠用公司的錢以高價購買他們手中持有的股票,然後低價向公司買回。這影響了公司的盈利水準,又衍生出內部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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