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烏木與氣候資源歸誰所有?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7-13/100410612.html

 因為烏木歸屬爭議,7月8日,四川彭州市通濟鎮麻柳村村民吳高亮稱已準備好起訴鎮政府,包括通過行政訴訟,起訴強制性挖掘烏木「濫用職權」「行政違法」,此外還將就烏木的歸屬權提起民事訴訟。

   2012年春節前後,吳高亮在家門口的河道邊發現了價值連城的烏木,在挖掘過程中被通濟鎮政府以「烏木歸國家所有」為由喊停,七根烏木最終被政府組織挖 走。據《成都商報》報導,通濟鎮政府挖掘並運送至通濟鎮的客運站內安置。在四個多月後,彭州國資辦於7月4日下午召集文管、林業、司法、水務、國土等部 門,對吳高亮作出正式答覆:烏木歸國家所有,給予發現者7萬元獎勵。彭州市財政局分管國資辦的副局長陳彬表示,烏木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政府的處理依據 是《民法通則》關於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規定。

  但吳高亮表示,此批烏木經確認為市場上最為昂貴的金絲楠木,曾有人願意出1200萬元購買,7萬元的獎勵明顯過低。此外,他認為烏木並不屬於「人為」的埋藏物,不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該條規定,法律並未對烏木所有權進行規定,自己應當可以先佔取得其所有權。

  學界對於烏木歸屬,也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社科院法學所梁慧星認為,「埋藏」屬於人為行為,而烏木並不是人為埋藏物。他認為烏木可類推為天然孳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因此烏木也應由國家取得。

  中國政法大學的柳經緯則認為,烏木不為埋藏物,同時也並非天然孳息,對其所有權歸屬在中國法律並無規定。《物權法》中對屬於國家所有的事物產權 做了列舉式規定,對這種列舉式規定應做限定解釋,即只有符合法律列舉情況時,才屬於國家所有。因此,應適用民法原理「先佔原則」,歸發現者所有。

  實際上,關於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問題,早在此前黑龍江氣候資源立法中,就已引起爭議。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於6月14日審議通過《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宣稱「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並規定氣象資源探測需經行政許可。

  中國政法大學朱慶育認為氣候資源作為無體物,只有在經過「特定化」之後才可談所有權問題。因此「氣候資源國家所有」的說法不符合民法原理。在該 項宣稱背後隱藏的真實意圖實際上是為對氣象探測進行行政管制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上海交大凱原法學院朱芒認為,是否設置許可的前提是公共性論證,實際與所有 權無關,用已經過時的絕對所有權理論來解釋國家所有權,繼而以此為許可設置提供法律依據,與法理相悖。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521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