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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再向中介人發兩指引

1 : GS(14)@2016-12-24 10:54:02

【本報訊】證監會向中介人發表兩份通函,闡明在與客戶沒有直接溝通下,比如單純在報章、雜誌或電視節目,登載股評、投資產品廣告或廣泛發佈研究報告等,不一定會觸發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此外,證監會又為中介人進行產品盡職審查及備存投資建議紀錄提供指引。指引列明,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備存紀錄,以文件載明向客戶所提供的投資建議的依據,並應客戶要求向他們提供有關建議依據的副本。為證明符合監管規定,向每名客戶提供相關資料時,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同時以文件紀錄客戶提出的任何重要疑問,以及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回應。證監會指,公司可根據其營運模式,選擇備存書面紀錄或語音紀錄。對於非交易所買賣產品,紀錄應保留最少七年;至於交易所買賣產品,紀錄則應保留最少兩年。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1224/1987530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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