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的欺詐合同 歲寒知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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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接到中國電信客服打過來的預存話費送手機的推銷電話,因為怕兒子週末外出時走失,我們想給他配一個手機,出門時方便聯絡。
電信客服給我們推薦了幾種不同價格的套餐,大體區別就是預存話費越多,送的手機越好,但每月的最低消費也越多,話費抵扣的時間大多是2年左右。
我們選了一個最低的套餐,好像是預存480元,送360元的話費,平均每月返15元,其中開通首月返回50元。同時規定每月最低消費16元,即每月只需再存1元錢。由於首月返回了50元,我算了一下,那即是我不用存錢,這480元錢至少也能用一年半以上了,客服小姐同意我的說法。
昨天晚上,兒子去練鋼琴,我們讓他帶著手機和門卡自己一個人去,到了下課的時間仍不見他回來,我打他的電話,結果號碼不通。兒子回來後,我檢查了一下,發現手機是正常開機的,但就是不能打接電話,我記得卡里是還有錢的,於是我打10001號諮詢。
同電信的客服小姐扯了很久,我終於知道了號碼異常的原因:電信規定,如果一段時間不充值,號碼就自動失效停機。每充50元,電信就延長2個月的有效期,3個月內不充值,那預存的話費就無條件沒收了。這也相當於每月最低消費不是15元,而是15+50/2=40元。
我問客服,如果她在銀行存錢100萬,後來發現存摺不能取錢,銀行告訴她,必須不斷的存錢進來,每存50萬,就延長2個月的存摺有效期,若3個月內不繼續 存錢,100萬沒收,歸銀行所有。那這種條款合理不?符合邏輯不?客服小姐反覆向我強調,這是電信的內部規定,建議我趕緊去存話費。
我學過一點經濟法,記得合同法有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廣大公眾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的。電信的客 服在推銷該套餐時,根本沒有提過號碼有效期長短的問題,送過來的紙質套餐說明資料我一時找不到,不知道有沒有詳細寫有效期的問題,我估計是沒有寫的。
退一步說,就算是紙質合同上寫了,我傻,我被蒙了,在合同上籤了字,那這個合同也是個可撤銷合同。因為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或者顯失公平,以及有重大誤解而違背另一方的真實意願的合同,受損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後者只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不損害第三方或社會公眾、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們知道,中國電信的客戶遍佈全中國,而他們的推銷 人員幾乎是向全中國的人都有打過推銷騷擾電話,影響的絕對不是個別民眾,中國電信的上述欺詐合同,從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公共影響力。
所以,中國電信的這種欺詐合同,完全可以當成無效合同,應該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另外,這種合同是預付費的,本質上相當於吸收公眾存款,其總額數以百億計,遠遠大過被判死刑的吳英案,那是不是也該當成集資詐騙罪從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