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乎情:虛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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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2-02-16 22:06:59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index/38065/20120216/54547/
特首選舉報名期開始前,暗箭亂飛,好不熱鬧!
「西九門」牽涉十年多前事件,驟看似是唐營爆料,但更似是當年曾參與其中、對過程瞭如指掌的政府官員所為,看來不願意梁當選的政府公務員大有人在。
梁措手不及,誤跌「擠牙膏」報導方式陷阱,情急下的答案,隨時變成損害誠信的致命傷。
梁解釋當年有份參加「西九規劃比賽」的馬來西亞建築師,未獲梁公司同意便擅自在參選文件聲稱戴德梁行為其顧問,梁更聲稱因為當事人已被取消資格而不再追究。
暫且不討論有關解釋是否與披露事實有矛盾、是否合乎一般商業常識、或是否可信,據梁所述情況,法律上有甚麼後果?
參選單位一旦獲選,假如有證據顯示有關虛報屬蓄意不誠實行為,即使獲選主因並非因為顧問孰誰,理論上仍可能構成「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金錢利益」定義,包括獲機會在某職位或受僱工作賺取報酬。根據以往案例,「職位」及「受僱工作」可被廣泛引伸。
即使不獲選,也可能構成企圖觸犯上述罪行。以失實聲稱(假設屬關鍵性)獲選,固然可被取消資格。涉嫌被「擺上枱」的戴德梁行,一旦有任何商譽及實際經濟損失,亦可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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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