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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倫通落地更近一步:“產品”跨境發行,投資者本地交易

8月3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在證監會例會上宣布,證監會就滬倫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等業務規則,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試行)的征求意見稿(下稱“監管規定”)。其中,將對參與滬倫通的市場主體行為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今年9月15日。

形象地說,滬深港通是兩地的投資者互相到對方市場直接買賣股票,“投資者”跨境,但產品仍在對方市場。而滬倫通是將對方市場的股票轉換成DR到本地市場掛牌交易,“產品”跨境,但投資者仍在本地市場。

此次《監管規定》的意見稿共擬定樂30條,其中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CDR)發行審核制度。規定滬倫通CDR應當符合《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關於公開發行CDR的規定,明確了申報文件、核準程序、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數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銜接《管理辦法》,規定了跨境轉換業務類型(生成和兌回)和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此項業務的基本條件及備案要求,以及跨境轉換機構資產托管、境外投資管理等行為規範。

三是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原則上援引適用《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後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規定。不再強制要求基礎證券發行人披露季度報告;基礎證券發行人開展重大資產重組如不涉及在境內發行CDR,按境外規則同步向境內投資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納入境外上市框架進行監管;鑒於GDR可轉換為A股在境內市場流通,為防範監管套利,兼顧商業可行性,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規定。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銜接《管理辦法》,重點明確對跨境轉換機構的監管。在《證券法》框架下,對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同時,上交所也表態稱,目前,其在中國證監會的部署下,已經完成滬倫通業務方案的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和業務安排也在有條不紊的準備過程中。下一步,上交所將盡快發布業務規則,牽頭開展市場就緒準備工作。

根據上交所的介紹,滬倫通東向業務遵循中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關於滬倫通下CDR發行上市、持續監管、本地交易和跨境轉換的相關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證券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幹意見》《管理辦法》、《監管規定》關於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相關要求,並符合上交所規定的滬倫通下CDR的上市條件。

而西向業務GDR發行上市、持續監管、本地交易適用英國市場相關規則。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還應當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或上市證券、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相關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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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杜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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