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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四審:平臺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

時隔兩個月,關乎每個網購者的法案再次迎來審核。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電子商務法草案已歷四審。

8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其中一個內容是審核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四審稿”)。相較於6月19日的三審稿,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將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修改為“補充責任”;加大了對網購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規定,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權假冒行為,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關於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他介紹說,一些社會公眾、電商平臺企業和法院的同誌提出,草案三審稿關於電商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一致。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此外,四審稿的修改還包括:增加了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履行環保義務的規定;增加了電商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務交付的有關規定。

平臺責任如何承擔

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中平臺經濟的特點愈發明顯,關於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相關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一直是電商立法中的熱點。

三審稿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審稿還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電商平臺的審核包括商家或個人入駐資格的審核以及後續商家商品的更新審核等,前者較易操作,後者因更新數量、圖片等細節審核較為困難。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則稱,網絡平臺審核義務之重要性不言而喻。他對第一財經表示,近年來拼多多售假,都在顯示國內假貨之泛濫,若希望行業走向更為規制的方向,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獲取國際對待中國企業的尊重,必須將售假行為的嚴重性從監管、治理上進行整改。

四審稿認為,“連帶責任”規定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相一致。

“由連帶責任到補充責任這一變化,說明政策更符合實際,對於電商平臺也更為寬容。”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漢盛所高級合夥人李旻也認為,這一修改更為合理,一方面,避免對電商平臺施加過重的賠償責任而影響其發展,另一方面,這也與我國現行的侵權責任法保持一致。

加大網購侵權懲戒力度

四審稿加大了對網購侵權假冒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規定,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權假冒行為,那麽罰款上限擬提至200萬元。

四審稿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兩種情況,提高罰款數額。由“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分別修改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李旻表示,這一修改將有助於電商平臺經營者改進自己的管理體制,更好地維護和促進競爭。

“現在有些電商平臺處於龍頭地位,單個假冒偽劣商品的銷售額可能達到數億元,以200萬元的上限來處罰顯得有些輕了。”曹磊認為,應該將處罰額度與平臺的收益相掛鉤,或者參考消保法“退一賠三”來操作。

董毅智則認為,罰款範圍的擴大不如將起點提高。罰款範圍的擴大是給予了執法部門以更大的權力,然而這樣的權力待實施之時卻面臨如何確定具體金額的問題,罰款金額於企業而言,又是否產生了壓力?限制交易、侵犯知識產權獲取的利潤輕松就能突破五萬元、五十萬元的起點,此時將註意力集中在如何與執法機構斡旋、溝通,對企業而言成了穩賺不賠的交易。“將起點提高、範圍縮小,從條文上明確處罰的嚴厲性將更為有效。”董毅智說。

“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大化和商品服務供應最大化、多樣化之間需要有機平衡。當我們提高消費者的要求時,相應地能夠滿足這樣要求的商家自然會減少,登記註冊、經營場所、各種許可牌照、機器設備要求、人力成本等,看似一個微小的門檻提高,壓死的絕對是海量的小微商家。當我們一廂情願地不斷將消費者保護加碼時,我們沒有看到的,是供給側商家數量的驟減。”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席阿拉木斯對第一財經記者舉例稱,當網約車行業在安全保障強化的壓力下門檻越來越高,供給越來越少時,以保護消費者為初衷的政策恰恰給廣大消費者帶來最大的傷害——無法滿足最基本的出行需求。

電商下半場的主題將圍繞滿足消費者更精細的需求來展開

野蠻生長時代必將終結

電商行業經過上半場激烈的廝殺、野蠻的擴張後,開始逐漸進入下半場的角力。而電商下半場的主題將圍繞滿足消費者更精細的需求來展開。

目前電商行業的主要玩家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和天貓、京東商城、拼多多、蘇寧易購、唯品會、網易嚴選、網易考拉及其他多商業模式多類型的綜合或垂直的電商。

阿里打造盒馬鮮生,為消費者提供更快更新鮮的生鮮產品,30分鐘免運費送貨,打造城市“三公里”生活圈,最大限度地讓消費者的購物體驗更好。拼多多以便宜的商品席卷市場,三年時間活躍買家數達到3.44億,GMV(商品交易總額)達到2621億元,在電商格局已定的當下,闖出自己的一片天。京東是自營型電商的代表,自營型電商獲勝的關鍵要素是提供性價比最高的商品和最優的物流體驗。自營型電商,因庫存受限,SKU(庫存量單位)有限,因此主打3C及家電為代表的標準品類商品。將性價比做到極致的前提下,提供最為優質的物流及統一的售後服務,打造其硬實力,京東“211”標準成為行業標桿,大家電當天達,即配即裝,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優化消費者購物體驗。

“作為新經濟的典型代表模式之一,電子商務應該有完備的法律對之進行有效引導與約束,讓行業走到更加健康、有序發展的道路上來。”地歌網CEO余德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當前不規範、不正當的“野蠻生長”時代也必將終結,許多企業特別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承擔起讓整個電子商務生態更加健康的重任。

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是網絡時代下的痛點,嚴格保護更是題中應有之義。董毅智對第一財經稱,此次四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再次提出,一來是網絡發展下大數據泄露問題逐漸暴露,個人信息在隱私保護範圍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應當完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其次,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的提出亦是一個信號,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已在國際上受到重視,我國必然將保持與國際接軌,既是表明立場又可據此獲得更多的投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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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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