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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規一出,那些刷單、刪差評的人在瑟瑟發抖…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11-05/1158779.html

面對網上商城讓人眼花繚亂的商品,很多人都將銷量和評價視為下單的重要參考。然而有一群人卻抓住這一痛點,利用“刷單”、“刪差評”、“炒信”等不法手段欺騙消費者,進而牟取暴利。這些行為,不僅傷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讓老實做生意的商家利益受損。

昨天(11月4日),一個好消息“從天而降”。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不法商家還有刪差評、刷量等行為,最高可能被罰200萬元。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了閉幕會,據證券時報消息,會議以148票贊成、1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懲治刷單和虛假宣傳將有法可依,“網絡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新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根據新法,經營者違反第八條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第八條規定,屬於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不僅如此,據中國網消息,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局長楊紅燦,在4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包括即將到來的“雙11”在內的網絡購物節中存在惡意刷單、偽造交易量的行為,每年在此之前,工商總局都會約談有關單位和企業,要求他們按照法律的要求,不允許從事違法行為,欺騙消費者。

針對這種情況,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現行法第9條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完善,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今後,除了對經營者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虛假榮譽等行為,也將受到嚴厲查處。

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刷單已形成龐大網絡灰色產業鏈

在互聯網經濟中,“刷單”“炒信”是典型的虛假交易、虛假宣傳,甚至形成了規模龐大的網絡灰色產業鏈。

以網購為例,網上海量的商品和店鋪令人眼花繚亂,要簡單迅速地找到自己喜歡的商品和靠譜的商家,一般消費者會按商品好評率、商品銷量或商家信譽度由高到低的順序去選擇,越靠前的商品和店鋪越容易被消費者選中。

因此,個別商家利用虛假的手段偽造銷售情況,這就是“刷單”,用虛假的用戶評價炒作商家信譽就是“炒信”,這些手段都可以提高商家的排名並能更好地吸引消費者。

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刷單不僅出現在傳統的商品、服務經營領域,在分享經濟等新業態中也大量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規制是應當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不得進行虛假交易的規定曾出現在草案一審稿中,但二審稿取消了相關規定,認為可以按照虛假宣傳的規定進行處理。在分組審議二審稿時,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呼籲恢複一審稿相關規定,明確不得進行虛假交易。

王明雯委員在分組討論二審稿時介紹,2015年服務於虛假交易的網站有680余家,年資金流2000億元以上,虛假交易鏈涉及的人員達2000萬,其服務的產品和價值高達6000億元以上。“它不是一個簡單的虛假宣傳問題,僅僅說按照虛假宣傳來處理,無法進行打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嚴格來講,虛假宣傳侵害的是用戶的知情權,虛假交易侵害的是市場競爭秩序。

“虛假交易有時與用戶無關,比如網站加入廣告聯盟,依靠刷流量的辦法多賺取廣告費,這其實侵害的是廣告主的合法利益。”朱巍說,在互聯網廣告聯盟行業,刷單已成為被普遍認可的行業公害。

業內人士介紹,在網購平臺上,刷單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商家發布需求後刷手接單,然後墊付資金、快遞作單、代為簽收,最後完結交易、好評截圖。

商家登錄刷單平臺後,按流程操作就可輕松購買刷單,而有的刷單平臺需要商家先交納會費,然後可選擇各種刷單服務。

“刷單”同樣存在於APP推廣行業,其中不乏通過刷量作弊的行為,如利用第三方平臺發布下載任務,通過傭金吸引兼職人員和社會人士來刷量的眾籌刷等。據報道,某APP1000萬元流量推廣預算的60%被內鬼、中介、“羊毛黨”吞噬。

阿里巴巴移動安全專家馬征在10月11日的雲棲大會上介紹,一款全球發行的APP通過推廣,60天內在西班牙獲得了412萬個新增用戶。然而,經過甄別,其中有381萬新增用戶是作弊得到的虛假用戶,按照海外推廣1美元/人的成本,這款APP損失了381萬美元的推廣費。

每經編輯 湯亞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證券時報、21世紀經濟報道、中國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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