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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不收回扣是高壓線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9180

醫生不能收受回扣就應該是一條高壓線。(視覺中國/圖)

(本文首發於2017年9月21日《南方周末》)

為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從2017年9月15日起,上海施行《上海市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提出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業賄賂,或者主動索取商業賄賂,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這是對涉事個人的處理。

另外,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的,其所在科室/部門的管理人員將面臨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及調整職務等處理;其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也將面臨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公立醫院績效評價減分、撤銷市衛生計生系統精神文明單位稱號及一年內暫停受理大型醫用設備新增、床位擴增申請等處理。這是對主管領導及涉事醫療機構的處理。

上述規定對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的定義是“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為銷售醫藥產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不正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收受現金、禮卡、購物券、物品等;讓對方報銷應當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本人及親屬的吃請、境內外旅遊、變相旅遊、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讓對方埋單;收取臨床促銷費、開單費、處方費、統方費或其他提成性質的費用等。

或有人為醫生收受回扣辯解,常見理由是醫療服務價格管制及醫生收入太低。這種辯解是成問題的。

首先,即使這些情況存在,也不構成醫生收受回扣的正當理由,就像你服務於一家公司,哪怕覺得收入再低,也不能收受供應商或客戶的回扣。覺得收入低大可走人另謀高就,人待著不走卻一邊抱怨收入低,一邊以收入低為理由收受甚至索取回扣,既不道德,也涉嫌違法犯罪。

其次,在醫療服務價格受管制的情況下,會有紅包與回扣現象,後者就是所謂的“以藥養醫”,但紅包與回扣的性質並不一樣。外科醫生收受紅包有兩種情形,一種是為了彌補受管制的手術價格,收到了可能會更殷勤客氣些,但沒收也會提供專業標準的手術服務;另一種是患者不給就提供低於專業標準的手術服務,就涉嫌脅迫與勒索了。

但回扣就沒有那麽複雜,從法律看已涉嫌收受商業賄賂。從發生邏輯看,更是有違仁心仁術的職業倫理,甚至有“謀財害命”的嫌疑。藥品或醫療器械的回扣表面上由藥廠或醫藥代表支付,但實際上是由患者埋單的。醫生為了得到回扣,就會給患者開患者本來不需要服用的藥品,讓患者使用本來不需要使用的器械,令患者接受本來不需要的檢查或化驗,結果一是讓患者花本來不需要花的錢,二是讓患者身體暴露於過度的藥品與醫療之下,這是濫用醫生的信息優勢與患者信任來“謀財害命”,與“仁心仁術”背道而馳。

因此,醫生不能收受回扣就應該是一條高壓線。在這個底線之上,醫生理應獲得與其技術勞務價值相稱的報酬與收入,醫療服務價格原則上應當盡可能市場化;對受管制而低於市場價格的醫療服務,政府應該補貼到位。政府在這方面是有作為的。

從2015年6月1日起,國家發改委已取消我國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只對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保留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2016年7月1日,國家發改委、衛計委、人社部與財政部下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及其他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落實市場調節價政策,並提出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提高診療、手術、康複、護理等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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