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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防禦“野蠻人”警惕不減 增設不當條款引監管關註

為防範和抵禦“野蠻人”的威脅,A股上市公司去年曾掀起修改公司章程的熱潮,紛紛增設“反收購”條款。去年8月,證監會強調相關條款設定需合法合規,不得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此後,修改章程以防衛這股熱潮已明顯減弱。

但近期,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修訂公司章程時增設相關條款,或意在限制股東權利、保證現有董事會權益等。此類行為已引發監管和市場的關註。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期已下發多個問詢函,要求部分公司披露和明確相關條款是否合規合法。此外,受證監會直管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近日對四家上市公司發送建議函,要求改正相關不當條款。

監管審慎對待“反收購”條款

過去一年里,“野蠻人”攪局事件接連發生,部分上市公司為防入侵,紛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所謂“反收購條款”。去年8月,證監會對這一現象做出回應,要求上市公司修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權條款的約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利用反收購條款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此後,該股熱潮有所減弱,但仍有部分公司對“惡意收購”保持警惕,加緊修訂章程、增設相關條款。

*ST宏盛目前業績連續虧損,公司控股權在去年12月完成變更,此後不足一個月便宣布修改公司章程。從擬修訂的內容來看,規定了惡意收購是指收購方在未經告知公司董事會並取得董事會討論通過的情況下、以獲得公司控制權或對公司決策的重大影響力為目的而實施的收購。修訂條款同時指出,當對某項收購是否屬於惡意收購存在分歧的情況下,經董事會決議作出的認定為最終依據。

其他修訂內容還有,公司每連續36個月內更換的董事不得超過全部董事人數的1/3;股東大會有權對收購方針對本公司實施的惡意收購,決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予禁止的且不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反收購措施。

針對*ST宏盛的此次修訂章程,上證所在今年1月下發問詢函,要求公司進一步補充披露和明確。如,針對“惡意收購”的界定,上證所提出此次修訂是否符合《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否違反公平原則、是否存在不當限制投資者依法買賣公司股票、依法收購或行使股東權利等問題,並要求公司明確“獲得對公司決策重大影響力”的具體認定標準。對於董事人數更換的限定,上證所要求公司明確,該項修訂是否符合《公司法》、是否不合理維護現任董事地位等。

目前,*ST宏盛已公告將延期回複交易所問詢函。而更早之前,上證所在去年12月對諾德股份修改公司章程一事下發問詢函。根據公告,諾德股份改變了此前章程中董事會、監事會選人和罷免均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的規定,將罷免修改為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將有權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標準,從單獨或合並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提高至5%。

上證所在問詢函中要求公司補充披露,上述修訂是否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當提高股東行使提案權的法定資格標準等情況。公司在回複中予以否認,並表示修訂過程合規合法,但卻在隨後發布的章程修訂中取消了上述被問詢的條款內容。

三類不當條款引關註

對於已經修訂的部分公司章程,市場亦保持高度關註。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近日向本報表示,經研究發現,國光電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四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東義務和限制股東權利等一系列條款,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規定,也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廣大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利於上市公司發展。投服中心目前已向上述公司發送了《股東建議函》,要求改正《公司章程》的不當條款。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從上述公司章程增設的不當條款,主要包括增加股東義務而強加法律責任、限制股東權利並提高收購難度、增設保護現有董事條款三種類型。

以國光電器為例,其在《公司章程》第49條中要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公司中擁有股份達到或超過5%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一系列報告。投服中心方面認為,《證券法》對於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有明確規定,需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公司對投資者提供一系列報告的要求,增加了股東的多項義務,強加了投資者的法律責任。

此外,國光電器還在章程中規定,如果投資者違反上述規定,投資者應放棄表決權及其他股東追究經濟賠償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更是剝奪了公司股東的核心權利,嚴重侵害了股東的合法權益,強加了股東所謂的經濟賠償責任。”投服中心方面稱。

限制股東權利、提高收購難度,也是當前公司章程不當條款中較為常見的現象。黑牛食品公司在章程中提出,將《公司法》規定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的規定,提高至“3/4以上通過”。投服中心表示,這一規定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提高了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的難度,變相地限制了股東的權利。

而與上述*SY宏盛相關修訂類似,國光電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均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內更換作了限制性規定。對此,投服中心方面稱,此類條款實行過程中,即使新的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原控制人仍可通過控制董事會控制上市公司;而這種情況,極易導致上市公司進入新舊控制人明爭暗鬥、公司治理混亂及上市公司無法正常運轉等情形,進而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投服中心負責人強調,市場化收購有利於市場資源合理配置、有利於公司發展和投資者價值發現,監管機構和法律法規對此已有明確規定。而部分上市公司通過隨意修改《公司章程》,違規增加反收購條款,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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