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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資源稅改革有關優惠項目不得疊加適用

2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提出資源稅改革有關優惠項目不得疊加適用。

以下是全文:

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申報、審核等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二、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以下簡稱“三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三下”的具體範圍由省稅務機關商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充填開采是指隨著回采工作面的推進,向采空區或離層帶等空間充填廢石、尾礦、廢渣、建築廢料以及專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礦產品的開采方法。

減征資源稅的充填開采,應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二是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三是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三、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不明確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衰竭期礦山以開采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四、納稅人初次申報減稅,應當區分充填開采減稅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

(一)充填開采減稅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方式、開采“三下”礦產的批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及其占全部儲量的比例等);

3.采礦許可證複印件;

4.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相關內容複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資料。

(二)衰竭期礦山減稅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資源稅減免備案說明(包括礦區概況、開采年限、剩余可采儲量或剩余服務年限等);

3.采礦許可證複印件;

4.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評審意見書及相關備案證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備案的其他資料。

五、納稅人備案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備案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享受資源稅減稅的納稅人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減稅的企業名稱、減稅項目等。

六、為做好減免稅備案的後續管理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協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可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協助支持。

主管稅務機關對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發現企業備案的有關儲量、開采方式等信息有疑點的,可通過咨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核實。

七、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對於不符合資源稅減稅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減稅優惠;已享受減稅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已減征的資源稅稅款並加收滯納金;提供虛假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享受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納稅人,礦產資源可采儲量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礦山減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九、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不同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銷售量,未單獨核算的,不享受減稅優惠。

納稅人每月充填開采采出礦產資源的減稅銷售額或銷售量,按其“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的比例進行計算和申報。

十、納稅人開采銷售的應稅礦產資源(同一筆銷售業務)同時符合兩項(含)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優惠政策,不得疊加適用。

十一、本公告不適用於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上述資源稅稅目的有關優惠政策仍按原文件執行。

十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資源稅減免稅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會同省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間發生的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備案的減免稅事項,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事宜。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資源稅全面改革自2016年7月1日實施以來,整體運行平穩,征管有序。各地認真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依法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減稅,受到礦山企業的歡迎。同時,有關優惠政策執行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是減稅條件較難把握,辦理程序操作性不強等。

鑒於對符合條件的衰竭期礦山、充填開采兩個減稅項目的認定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為更好服務納稅人,避免納稅爭議和執法風險,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在專業、技術等層面予以支持和協助。為此,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土資源部在對礦山企業聯合調研和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共同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符合條件的充填開采和衰竭期礦山減稅屬於備案類減免。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稅的申報階段,附送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享受減免。在符合減免稅資質條件期間,備案材料只需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這樣可以有效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

(二)明確資源稅改革有關優惠項目不得疊加適用。納稅人同一應稅產品銷售業務涉及兩項及以上資源稅備案類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

(三)明確充填開采的條件。參照煤礦充填開采的定義,對其他礦山充填開采方式進行了明確界定。考慮到在“三下”采礦必須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對安全和環保要求更高,應當采用更為嚴格的充填開采方式。《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充填開采“三下”礦產資源的減稅條件,即:采用先進適用的膠結或膏體等充填方式;對采空區實行全覆蓋充填;對地下含水層和地表生態進行必要的保護。

(四)明確充填開采的礦產資源銷售額或銷售量的計算方法。考慮到納稅人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開采的既有“三下”壓覆的礦產資源,也可能有非“三下”壓覆的礦產資源,要求納稅人在每月申報時準確區分,客觀上存在難度。因此,《公告》明確納稅人每月充填開采礦產的減稅銷售額或銷售量可按納稅人“三下”壓覆的礦產儲量占全部儲量的比例進行計算和申報,以減少征納雙方的工作量,提高政策可操作性。

(五)明確衰竭期礦山的判定方法。鑒於許多礦山開采歷史較長,歷經多次擴能改造、資源整合或兼並重組等,原設計可采儲量可能無法查找,《公告》明確在此情形下以剩余服務年限為準。剩余服務年限的計算方法,可參照煤炭資源稅的做法確定。

同時,明確以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衰竭期礦山。考慮到一家采礦企業可能擁有多個自然礦山,如以企業為單位合並計算,難以準確反映每個自然礦山衰竭程度,不符合設計衰竭期礦山減稅政策的初衷。因此,《公告》明確規定,衰竭期礦山以采礦企業下屬的單個礦山為單位確定。

(六)加強減稅後續動態管理。《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初次申報減稅項目時,應當將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減稅備案後,應當將備案名單公示,並根據後續管理工作需要,可提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以便對有關納稅人備案的信息進行比對和核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予以協助支持。通過核實發現有申報不實、不符合減稅條件的將取消其優惠資格,並責令納稅人補稅和加征滯納金。這樣既可減輕減稅項目的核實工作量,也可防範虛報減稅項目。

三、關於《公告》的執行日期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實施之日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備案應當按照《公告》規定條件、程序辦理。需要說明的是,資源稅全面改革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仍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在《公告》生效前尚未辦理減免稅備案的,應當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減免稅備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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