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財政部明確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

1月11日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印發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月6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1871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