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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有兩種模式 最終由群眾決定

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作了總體部署。

3號,在國務院新聞辦召開的發布會上,針對第一財經記者提問為什麽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權管理提倡實行不隨人口增減變動而調整的方式,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稱,在實踐中,股權管理主要有兩種形式或者說兩種模式。在確定管理模式的時候,很重要的就是要由群眾來選擇和決定。

他解釋說,一種是動態管理,也就是能夠在一定時期內隨著人口的增減而調整股權或者份額。第二種是靜態管理,生不增、死不減,保持穩定。從現在已經開展的改革和已經進行的試點來看,多數地方或者說多數老百姓是選擇靜態管理模式的,不以人口的增減和變動,而隨時隨意去調整股權關系。

比如,廣東佛山市南海區搞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經搞了20多年,到今天為止,仍然是限定在社區內,他們的說法就叫做“確權到戶,戶內共享,社內流轉,長久不變”。從中央安排的29個縣來看,有24個縣是選擇的靜態管理的模式,不隨人的變動而隨意調整。從這一點上看,應該說是多數群眾的選擇。

陳曉華表示,同時從制度設計上來看,農民的幾項基本權利應該相互銜接,農民的土地承包關系要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正因為這樣,所以中央提倡不以人口的變動而隨時來調整股權。

至於《意見》中提到探索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範圍,但是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由本集體贖回。之所以要限定退出範圍,陳曉華稱,不論是流轉範圍的確定,還是運行規則的制定,最為重要的是要有利於保護農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財產權利和民主權利。

他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它的財產屬於成員集體所有。同時,農村集體經濟還有一個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社區性,主要表現在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集體所有。針對這種特殊性,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特別是防止外部資本的侵占,文件明確兩點:第一,改革的範圍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第二,股權的流轉不得突破集體經濟組織的範圍。這兩點規定非常重要,現階段也是符合農村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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