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超兩年漫長談判的中鋼集團債務重組終於塵埃落定。
12月9日,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六家銀行與中國中鋼集團公司(下稱“中鋼集團”)正式簽署《中國中鋼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與金融債權人債務重組框架協議》。
第一財經獲悉,中鋼集團債務重組方案采取“留債+可轉債+有條件債轉股”的模式,第一階段對本息總額600多億元的債權進行整體重組,分為留債和可轉債兩部分,第二階段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可轉債持有人逐步行使轉股權。
這是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54號文)提出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相關政策之後,首個大型央企的市場化債轉股。
留債+可轉債+有條件債轉股
“光需要簽約的合同就上千份。”參與中鋼集團債務重組的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從上千份的合同簽署來看,中鋼集團債務重組的這兩年拉鋸戰中,各方的協調並不輕松。
中鋼集團是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主要從事冶金礦產資源開發與加工等,是一家為鋼鐵工業和鋼鐵生產企業及相關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綜合配套、系統集成服務的集資源開發等的跨國企業集團。根據其網站的介紹,有所屬二級單位65家,其中境內49家,境外16家。
2014年9月,中鋼集團被曝出出現貸款逾期的情況。針對中鋼集團的債務問題,在2014年底,銀監會選擇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六家銀行作為主席行成立了債委會,解決中鋼集團的債務問題,目前債委會共有44家金融機構。。
根據最新落定的債務重組方案,采取“留債+可轉債+有條件債轉股”的模式,按回收風險對重組範圍內金融債權劃分層級,兼顧企業當前和未來發展需要,設計差異化方案並分兩階段實施。即第一階段中鋼集團對本息總額600多億元的債權進行整體重組,分為留債和可轉債兩部分。
據上述相關人士對第一財經介紹,該600億元的債權中,銀行總體留債比例在一半以上。可轉債部分,由中鋼集團成立新的控股平臺向金融債權人發行,可置換金融機構債權人非留債部分對應的債權,使中鋼債務得以緩解。
第二階段則是“有條件債轉股”,即銀行持有的可轉債在滿足相應條件後於第三年可以開始轉股,所有的金融機構轉股由債委會統一安排。中鋼集團實現相應經營指標等前提下,銀行就可以進行下一步談轉股價格、履行審批程序等。
“選擇可轉債,我們也是希望留一定的期限推動客戶進行內部改革。”前述相關人士稱,留債固定一個期限,也可以保證在這個期限內金融機構不會再抽現金流。
債務重組+業務重組雙線推進
面對中鋼集團錯綜複雜債務困局,中國銀行等六家主席行牽頭債委會除了幫助厘清債務關系,同時還需要幫助其理順業務。
“我們選擇的是債務重組和業務重組雙線推進,因為如果債轉股對企業發展的要求不夠,企業未來可能還會出現問題。”上述人士對第一財經稱。
2014年開始中鋼集團大幅“瘦身”,目前中鋼集團將若幹業務整合為5大業務板塊:鋼鐵資源、工程承包、科技新材料、貿易物流,投資金融板塊。
從中鋼集團債務重組方案來看,方案安排既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杠桿率,為其減輕負擔輕裝前行,同時推動企業自我加壓、深化企業內部改革,形成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持續深化和推動央企的改革。
由於中鋼集團債務重組涉及金融機構債權人較多,總體規模較大,協調成為中國銀行等主席行做得最多的事情。簽約之後的執行,還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債轉股按照市場化、法制化,由於每個債務問題企業存在差異,每個企業單獨談,是可行的,但是時間會比較長,遇到問題會非常多。”上述人士稱,“相關法律還是不夠的。例如債務重組中涉及到的庭外重組,債委會並沒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很多決定沒有法律效力,僅能夠靠協議去約束,會大大降低整個效力。希望在相關法律上面做一些調整,給債委會賦予一定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