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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排汙許可制:以環境質量改善為基本出發點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對完善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度,實施企事業單位排汙許可證管理作出部署。

為何要實施排汙許可?排汙許可制度與現有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有何關系?排汙許可制度的實施能否在改善環境質量方面發揮作用?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排放許可與交易研究中心王金南、吳悅穎等多位專家此前做過專門研究。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王金南用16個字表達了對排汙許可制度的看法:“基礎核心,科學許可,公開透明,合理期待”。

他解釋說,這項制度對於政府來說,是落實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對於企業來說,是企業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對企業排汙管理,一方面是常態化的管理即排汙許可,另一方面是非常態的排汙管理,如生態損害賠償制度。排汙許可制度是整個環境保護制度中的基礎性制度。

所謂“科學許可”,就是要科學確定固定汙染源,但目前對於固定汙染源定義還不清晰。如果搞不好,或許從過去的“未評先建”變成“無證排汙”。王金南認為,城市政府首先應明確所轄範圍內有哪些固定汙染源,並告知企業,如果企業不來領證,那就是企業的責任了。

“公開透明同樣非常關鍵。”王金南說,企業排汙信息公開,同行也會相互監督。“目前最難的是合理期待。”他解釋說,具體到某一個城市,對環境影響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可能管住了固定汙染源就萬事大吉,還有農業面源汙染和機動車汙染等,“所以,對於排汙許可制度應有一個合理的期待,不可能一開始就很完美。”

此間也有專家表示,排汙許可制度能否真正落地,發揮作用,執行是最關鍵的,否則就是一張廢紙。

發達國家精細化的制度體系

王金南介紹,排汙許可制度是發達國家普遍實行並證明行之有效的點源管理制度。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實施情況,目前環境資源類的行政許可共有500多項,具體由28個國務院部委局實施,其中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大約有40項。

總體上看,排汙許可是環境許可中一項點源排放管理的核心工具,是依據環境保護法律對企業的排放行為和政府對企業的監督做出規定,通過許可證法律文書加以載明的制度。建立排汙許可制度是實現面向環境質量的環境管理轉型、建立規範嚴格的企業環境執法體系的基礎和關鍵。

王金南介紹,國外的排汙許可制度主要針對固定點源采用綜合性、一證式管理,並以完善的立法、監測、監督體系給予支撐。

專家們介紹,發達國家以先進的汙染防治技術作為全過程控制排放的支撐。這些國家的排汙許可制度都高度重視科技發展對許可證管理的驅動作用。在美國或歐盟都提倡以最佳可行技術(BAT)作為綜合許可制度的構建基礎,以此為依據制定許可條件。

此外,發達國家還以嚴厲的懲罰措施作為制度有效落實的關鍵。美國《清潔空氣法》規定一旦企業違反許可證規定,EPA或各州環保局可根據違法程度通過行政命令或刑事處罰等方式來嚴厲懲罰企業,罰款均按日計罰。歐盟各國也根據歐盟法令的要求分別制定了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嚴重違反許可證規定的企業負責人須承擔刑事責任並面臨巨額罰款。同時,以充分的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體現制度的科學與公平性。

國內排放許可證實踐基礎

王金南介紹,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後期地方試點排汙許可制度至今,已經有20多個省市區向總計20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放許可證。目前,環境統計口徑內的大部分點源已發放排汙許可證。

“但是,這項制度依然存在制度缺陷與技術難點,未能樹立排汙許可制度的核心地位。”專家們說,現有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汙收費制度、環境監測等點源環境管理制度缺乏協整,排汙許可制度未能起到點源環境管理核心政策的作用。

另外,排汙許可制度缺乏頂層法律設計與具體實施辦法。盡管《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都對排汙許可證做出了規定,但都未提出可操作的具體文件,特別是沒有對拒不領證行為的制約措施,導致地方環保部門在管理過程中無法明確對企業的處罰權限。

更重要的是,排汙許可關鍵技術問題未能突破,管理存在難點。王金南說,點源排汙許可量與排放量的確定未能統一,多套排放量統計體系不一致,降低了數據權威性。發證範圍和種類仍有缺失,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未涵蓋。排汙許可證未能明確如何與排放標準及環境功能區劃掛鉤,各介質統一發證存在技術難度。

排汙許可證處罰規定也不夠具體,違法成本過低。由於上位法限制,罰則無法突破。目前尚無專門針對排汙許可制定的超標或超總量情形的處罰手段。罰款存在上限,對持續違法排汙行為無法有效威懾。基層環保力量不足,發證後難以實現全面監管,非重點企業違法行為難以杜絕。

以環境質量改善為基本出發點

專家們表示,在環境管理轉型的大背景下,排汙許可應以環境質量改善為基本出發點,整合點源環境管理的相關制度,實現一企一證、分類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分階段推進,強化企業責任,加強發證後的監督與處罰,讓排汙許可證成為企業環境守法、政府環境執法、社會監督護法的根本依據。

建立以排汙許可制度為核心的點源管理體系,融合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申報和登記、環境監督監察、信息公開、排汙交易等點源管理相關制度,將許可制度與前置審批、過程監管、違規處罰等相銜接,實現排汙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一證式”許可,改善政府環境審批效能,降低執法和守法成本。

目前主要對哪些汙染物實行排汙許可管理?專家們認為,當前應以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為主開展許可,在載明事項中考慮固體廢棄物和噪聲等其他汙染因子,實行“一證式”管理,使排汙許可證成為排汙企業與政府之間關於環境義務的守法文書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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