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混業監管”迫在眉睫 證監會邁出第一步

改革金融監管框架,是供給側改革、去杠桿的必要組成部分。自去年股市危機以來,金融混業風險不斷暴露,理論界對監管改革展開激烈討論,甚至提出直接將“一行三會”合並。不過,業內期待已久的金融監管改革工作會議遲遲未召開,監管框架改革也一直沒有落地。

11月17日,證監會副主席李超在出席《財經》年會時首次對混業經營趨勢下,資管行業存在的問題和蘊藏的風險進行了系統闡述。他提出,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各大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不一致,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既不利於投資者保護,也會增大系統性風險隱患。

作為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證監會無法憑一己之力完成全市場監管。不過,提出問題是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李超在發言中表示,希望各方正視問題,共同努力,化解和消除資產管理發展中的問題和障礙。

60萬億的“未知”

在去年上半年A股瘋漲時,到底有多少資金通過信托、理財、保險以及場外配資進入股市,卻沒有人能說的清楚,以至於“去杠桿”過程出現不可控的資金擠兌,最後不得不全國救市。

東方證券研究所首席銀行業分析師王劍去年曾表示,股市危機出現的觸發點是清查配資,但是存在銀監會與證監會協調不暢的因素,這導致證監會並不掌握整體配資數據,也不知市場杠桿水平,出手清查誘發股災後,才會那麽不知所措。

對監管者而言,最大的風險在於未知。分業監管體制下,各種金融產品分屬於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不同監管領域,標準互不統一,各類資產之間的資金流轉難以及時監測。

據證監會粗略統計,截止2016年6月底,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為約為88萬億。其中,銀行理財26.3萬億元,信托計劃15.3萬億元,公募基金8.4萬億元,基金專戶16.5萬億元,券商資管計劃14.8萬億元,私募基金5.6萬億元,保險資管2萬億元,簡單相加後的規模總計88萬億元。

由於在實際運作中,部分資管產品互相借用“通道”,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這些重複計算因素,我國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左右,大體接近上年GDP總量。

上述60萬億資產分屬於不同的監管範圍,接受不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證監會總結近幾年來資管領域的問題和風險事件後發現,存在四大突出問題。

一是法律適用混亂。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系都不相同,有的依據國家法律,如《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應的法律關系為信托關系;有的依據資管機構所在行業監管部門規章,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關系;還有的產品僅僅依據當事約定,法律基礎、法律關系均不清晰。

二是監管標準不統一。在分業監管體制下,由於歷史形成原因,各大類資管產品,在產品準入、投資範圍、募集推介、信息披露、資金資產托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監管標準並不一致,有的還存在比較大差異。例如對合格投資者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版本,對預期收益率有的允許宣傳,有的則嚴格禁止;對資金的托管,有的要求獨立第三方托管,有的則沒有這方面的要求等。

三是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各類結構化資管產品日益複雜,資金來源、交易結構橫跨銀行、證券、保險業,投向上層層嵌套,對其信息報送要求在各監管部門之間不盡相同。產品難以看穿,對行業整體風險的監測統計和預測研判缺乏及時有效的信息支撐,難以適應當前資管產品跨市場、跨行業、跨機構的特點。

四是存在隱形剛性兌付。部分資管機構從維護自身聲譽出發采取了固定回報、隱性擔保等經營策略,雖保障了當期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但偏離了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惡化了行業運行環境,積聚了行業風險。

監管協同迫在眉睫

有多頭監管,就有監管真空;有分割,就有套利。“資管領域法律適用,體現的主要是管理機構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當前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不同,投資者居於市場相對弱勢地位的狀況下,不利於公平保護投資者。”李超17日表示,資管行業的標準不統一,不僅不利於投資者保護,也會帶來市場分割,引發監管套利,加大實體成本,影響市場功能的發揮。

同類產品按照不同的監管要求運行,造成資產管理市場分割嚴重。受制於基礎資產市場的割裂和分業經營的限制,部分產品通過交叉投資、借用通道間接投資,一方面導致了產品結構複雜、透明度低;另一方面,資管產品通過層層包裝,不易識別和判斷風險,也容易交叉傳染風險。

另外,“剛性兌付”的預期,使得投資者只關註當期收益,忽視風險的存在,不利於形成“買者自負”的理性投資文化。市場對於高收益的盲目追求,反向激勵金融機構將投資集中在高風險行業,不利於落實“賣者有責”。同時,“剛性兌付”也推高了無風險利率,扭曲了風險資產的定價水平,擾亂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

監管不統一,會引發監管套利,增大系統性風險隱患。部分機構通過產品結構調整、業務轉移等途徑,在不同屬性的業務之間騰挪資產,將業務從監管較嚴的市場轉向監管相對寬松的市場,變相規避監管規定。有的產品“明股實債”,以“資管”之名行“借貸”之實、疊加杠桿,風險在不同產品、不同機構、不同市場間傳導,削弱了宏觀調控、審慎監管的有效性,增加了系統性風險的隱患。

資金在不同形態下套利流轉,也會加大實體成本。從實際情況可以看到,部分資金並未進入實體經濟,而是以不同方式、借助不同渠道熱衷於以錢炒錢,不僅沒有真正創造社會價值,反而延長了投融資服務鏈條,擡高了融資成本。

混業趨勢不可逆,建立與之相匹配的金融監管框架迫在眉睫。

2015年11月,《習近平: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的說明》提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形成了多樣化的金融機構體系、複雜的產品結構體系、信息化的交易體系、更加開放的金融市場,特別是“綜合經營”趨勢明顯,這對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帶來重大挑戰。今年3月,“十三五”規劃綱要也指出,要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統籌協調,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

與此同時,市場各方也對如何改革積極探討。對於具體改革方式,有觀點提出可以建立“超級央行”,將“三會”並入中央銀行;也有觀點認為,可以在“一行三會”之外專門設立監察部門,負責金融監管協調。不過,監管框架改革涉及利益部門多,改革難度大,研究討論已進行一年多,目前尚無明朗進展。證監會此時公開拋出問題,發出呼籲,或許意味著監管改革將會有新的動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379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