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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追求“10萬+”的背後:言論自由與商譽保護需兩全

近日,京東成為又一家因自媒體侵權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索賠的企業。2015年以來,王健林、阿里巴巴、杭州娃哈哈等多家企業或個人向法院起訴自媒體侵權。自媒體和企業商譽的正面碰撞和摩擦正在加劇。

為何自媒體侵權案件愈發頻繁?互聯網環境下自媒體侵害商譽權如何認定?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如何保存,企業侵權的損害程度如何界定?在保護表達自由、鼓勵並規範自媒體發展的同時,如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這些問題,無一例外地擺在了司法部門、監管部門、企業和自媒體從業者的面前。

自媒體侵權案件為何頻發?

在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近日舉辦了題為“網絡時代自媒體侵害商譽權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上,北京市網信辦法規處副處長張愛國認為,一些網絡從業者,通過在網上發布謠言信息對相關的人員造成了侵權,但他從中獲得了社會關註,並從衍生出的利益鏈中受益。

為什麽自媒體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張愛國分析,當前的網紅經濟與眼球經濟導致這一模式下“網紅”只追求關註度,追求出名,關註的背後就有風投。

從王健林訴北京韓商互聯貿易有限公司一案看,王健林訴稱:2015年11月12日,被告在其公眾微信號“頂尖企業家思維”刊登《王健林:淘寶不死,中國不富,活了電商,死了實體,日本孫正義坐收漁翁之利(薦讀)》一文,冒用原告名義惡意誹謗、誣蔑淘寶網及網購電商。而這篇文章短短3天時間閱讀量就突破10萬,點贊數近萬,廣泛傳播。

張愛國認為,互聯網行業的競爭過大,加之沒有相應的門檻以及條件,導致競爭無序,一些從業者放任了自己的底線。

從另一方面看,自媒體主體的多樣性以及侵權行為的便利性,也是導致自媒體侵權事件頻發原因之一。此外,由於互聯網的無地域性,商譽侵權行為的取證困難,當前的法律救濟環境也不利於個體維權。

立法應明確判斷商譽損失的基本標準

目前自媒體侵權的爭議在法院層面主要體現為侵害企業的商標權、名譽權、名稱權,包括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等方面。

北京市三中院民六庭庭長周荊表示,技術問題成為案件審理的難點,包括電子證據、其後臺信息如何來保存。此外,對企業商譽損失的確定,在立法上應該建立判斷的基本標準。但目前法官只能根據侵害手法、具體方式、侵害的後果進行大致判斷。

周荊介紹,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法官的理念是一方面要尊重媒體的言論自由,但同時也要保護企業的合法的權益,從而達到兩者的平衡。

具體而言,自媒體侵權案件中有三方主體:一是侵權信息的生產者,二是涉及到侵權信息的發布平臺,三是侵權信息所涉及的利益受損的企業。

商譽案件中通常是分為兩類糾紛:以信息制作者為被告的案件,即直接侵權;以非信息制造者的信息發布平臺為被告的間接侵權。

直接侵權案件通常適用《侵權責任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周荊分析,其認定標準上分四點:需認定實施商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自媒體,自媒體自身或是員工的職務行為均可;其次,企業的商譽受損,通常涉及到企業產品現狀、經營狀態、履約能力等受到貶損,這是法官在進行損失裁量時所考慮的具體因素;其三是涉及到違法結果跟企業商譽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第四自媒體要有主觀過錯,而且對於新聞媒體主觀過錯在審判中不能一概而論,要按照過錯程度區別對待。一方面尊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同時也要考慮保護經濟主體的合法權利。

間接侵權方面,目前法律沒有規定信息服務平臺要承擔事先審查責任,而且平臺也沒有能力對海量信息逐一核實,因此只要是平臺履行通知刪除義務,通常來講就不再承擔責任。而例外的情況是,若網絡平臺對信息發布並不是中立態度,而是積極參與,不再是簡單地提供網絡空間服務,這一情況下平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探索自媒體平臺的分類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莘認為,表達自由、言論自由,本身是一項很高尚的權利,但是這項權利在行使過程中由於濫用或者不負責任就會造成侵權。商譽侵權,尤其自媒體商譽侵權,這實際上是言論自由和侵權的兩邊對立。

“探討的是如何劃一道比較清晰的線,既不傷害言論自由,又讓商譽得到比較好的保護。”劉莘建議,規制侵權,行政法可以大有作為:第一,在立法方面,增加一些行政執法的規定,賦予某些行政主管機關采取處罰或者是強制措施這樣一些手段來制止商譽侵權;第二,確定行政執法主體;其三,擴展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

如何維護企業的合法商譽?

張愛國認為,首先要加強對自媒體以及平臺的管理,要探索對自媒體平臺分類的管理,也就是根據內容和對象可能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尺度和管理的要求。“同時,一定要加強平臺責任,現有平臺在新用戶進入時都有協議,但更多的是一種形式,平臺一定要加強管理,甚至通過協議解除的方式實現對違規用戶的懲戒,”

張愛國還建議,行業要建立信用機制,對於失信的自媒體公號及其從業人員要采取更嚴厲的信用懲戒措施。最終。還是要通過宣傳以及法治環境的營造,形成不做惡的社會道德環境以及樸實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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