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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諾獎“契約理論”的現實價值:馬雲早已親身實踐

10月10日,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Oliver Hart(哈特)和MIT經濟學教授Bengt Holmstrom(霍姆斯特朗),以表彰他們在“契約理論”(contract theory)方面的傑出貢獻。

一直以來,在被眾人看來高深莫測、偏學術而並不實用的諾獎理論,實則有著豐富的現實意義,此次獲獎的“契約理論”也貫穿於我們的生活、工作甚至是國家政策制定之中,且可能相較於西方,對未來的中國更有價值。

“哈特獲獎實至名歸,也早就應該獲獎了,”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執行院長張春在接受第一財經獨家專訪時頗為興奮地表示。張春早期主攻公司金融,而此次契約理論也是其長期研究的領域,張春也多次在中國接待過到訪的哈特。

張春表示:“這兩位獲獎人,尤其是哈特的貢獻在於——通過不完全契約理論,把控制權的概念引到經濟學里,又通過控制權把產權和控制權聯系在一起。所謂產權就是控制權,即當合同沒有寫清楚的時候,誰應當擁有控制權?這是非常關鍵的,事關權益分配。而哈特則開創先河,以模型來將一系列事情都講清楚了。簡單而言,就是誰的貢獻最大,誰就應該擁有控制權。其實,阿里巴巴實行的所謂‘同股不同權’(dual class shares)都可以用這個理論來解釋。隨著未來中國企業出海並購增多、創新實力增強,眼下仍無法在中國適用的‘同股不同權’的重要性會愈發凸顯。”

此外,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副院長劉勝軍也表示,在未來中國的高管薪酬設定、私有化問題上,契約理論都為中國提供了一個分析框架。

Oliver Hart(哈特)

Bengt Holmstrom(霍姆斯特朗)

“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引用哈特的中國弟子聶輝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的話來說,所謂“契約理論”,就是將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是一種契約(合同),在考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設計最優的契約來減少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敲竹杠等問題,提高社會總福利。在狹義上,所有的商品買賣都是一種契約關系;在廣義上,憲法和法律也是一種契約關系,是公民和政府之間的隱性契約。

直白地講,誰應該在企業里拿控制權?張春解釋稱:“以企業並購為例,例如律師事務所的傳統控制權就是合夥制(一人一票),但如果現在要全球擴張、收購兼並、引進投資者資本,那麽公司章程里是否寫明了‘誰應該有更大的控制權’?董事會要如何設計?董事會誰有更大的話語權?中國傳統的治理結構尚不足以解釋上述問題,導致企業仍會對大肆擴張心存疑慮——因為在‘一人一票制’下,擴張就可能意味著失去控制權。”

張春表示,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在這方面的設計仍不夠完善。幾年前,也正是因為內地和香港對“同股不同權”制度的限制,馬雲最終帶領阿里巴巴投向了紐交所。而這也就解釋了,為何馬雲持股不足10%,卻能做到對阿里的控制。

“未來隨著中國企業不斷進行國際擴張、加大技術創新,‘同股不同權’以及其背後的契約理論將在中國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之所以阿里巴巴等高科技企業不選擇在中國上市,背後考慮到的就是在中國不能使用‘同股不同權’。”張春稱。

根據哈特等人的研究,在最難厘清契約的“創新”行為方面,盡管創新者可能缺乏生產或銷售方面的專業經驗,但創新發明者應該擁有公司的全部資產。

其實,哈特的數學模型模擬的就是“同股不同權”的結構。“在一家科技企業中,科技人員將技術貢獻進去,投資者將資金放進去。對於貢獻最大的創始人而言,如果沒有控制權,放得越多最後反而可能會被別人拿走,那麽就導致其不願意放。因此,之所以說要把控制權給予貢獻最大的人,就是要將餅做到最大。其實數學模型就是講了這個道理。”張春表示。

諾亞香港研究部總監夏春也提及,如何設計一種合同或者機制,讓危害最小化、好處最大化,這點至關重要。例如“萬科寶能”之爭,其實也與萬科董事會在合同/機制設計上的問題有關。

當然張春也強調,“同股不同權”並非沒有其弊端,雙層股權制度下,少數投資者的利益將無法被保障,即便在美國,雙層股權結構在開始也被明令禁止過,只不過後來為支持輕資產類科技公司的發展而再度引入。“這也是因為美國還有完善的配套監管措施和法律體系,以保護投資者權益。”

除了“同股不同權”問題,夏春也舉例稱,對企業/政府而言,在要高利潤、高就業、低汙染之間,合同設計應該如何平衡這些互相沖突的目標?老師是應該努力提高學生的成績(容易衡量),還是花時間去提高學生的創造力(難以衡量)?這些都在契約理論的範疇之內。

“契約理論”——中國改革的理論框架

“哈特多次訪問中國,治學嚴禁但思路開闊,他個人甚至認為,其理論在中國的應用價值更大。”張春稱。這對於發展中的中國而言,似乎又是一個巧合和幸運。

究其原因,“中國的合約都是不完全的,西方的合約相對完全,可預測性較強,因此,哈特對中國發生的事情很有興趣。”

張春稱:“契約理論對中國未來的改革非常有幫助,尤其是國企改革。”而對於未來的改革,他也有幾大建議。

例如,公司控制權的設定要更為市場化,誰貢獻最大就應該有控制權;激勵機制設定要更為合理,保證做事的人能夠拿到好處;此外,政府界限要劃清,產權要給真正有貢獻的人。“當然在有些國家,國家在國企里的貢獻也很大,這就另當別論。”因此他也認為,二位獲獎者的理論為中國提供了一個分析框架。

有趣的是,聶輝華稱:“霍姆斯特朗一度批評不完全契約理論不是真正的‘企業理論’,但是他最近居然和哈特聯合發表了一篇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文章,用不完全契約理論的最新視角重新解釋了企業的邊界。這也是殊途同歸吧。”

其實,哈特此前也對完全契約理論持保留意見。其假設前提是:契約雙方都是理性的,且契約和履約的環境都是完全競爭市場。而這種假設遭到了哈特等人的質疑。可貴的是,質疑後,哈特等人更是拿出了自己的方案,他們為此發展了契約理論中的“不完全契約理論”,並提出契約不完全的原因:第一,理性是有限的;第二,績效的組成部分和衡量績效的標準很難界定;第三,信息不對稱問題導致了隱蔽信息等行動。

張春也解釋稱:“在現實生活中,所謂的完全其實都是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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