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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訴萬科案開庭前會議 雙方未表達調解意願

小股東訴萬科撤銷董事會決議糾紛案又有了新的進展。10月9日上午,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件舉行了庭前會議,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郭捍東律師代表原告方出庭,被告方亦委托了代理律師出庭。原被告雙方各自仍舊據理力爭,當場未表達調解意願。

上述糾紛案為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捍東聯合代理的投資者袁女士、張先生分別訴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撤銷董事會決議糾紛兩案,訴訟請求均為:判令撤銷2016年6月17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十二項董事會決議。該兩案系萬科公司的中小投資者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完善公司治理的公益性訴訟,與萬科公司內部大股東之間利益之爭無涉,也不持立場。

在庭前會議上,原告方表示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並無變更。根據宋一欣和郭捍東兩位律師此前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投資者提請訴訟的具體理由是,獨立董事張利平先生“疑似”存在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在“6·17董事會”之前不及時信息披露,卻簡單地不負責地以存在關聯關系為由,申明回避對萬科一直存在爭議的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萬科在知悉張利平“疑似”存在關聯關系情況下,既不安排公司董事會專項審議其申明,又不及時予以信息披露,也不推遲對涉及定增收購的十二項議案的表決,而是放任其回避表決,此項行為及其“通過”的十二項議案,構成了對廣大萬科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侵犯。

對此,被告方提出了三點口頭答辯:一是原告因不具備訴訟利益,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是小股東的起訴損害了萬科公司利益;三是獨董回避是商業考量,董事會決議程序有效。

隨後,庭前會議對涉案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據宋一欣介紹,對於原告提供的六份證據,被告方對真實性不持異議,對關聯性與證明力有異議,特別對深交所的《監管函》的證明力,被告認為,深交所出具監管函,只是對市場與輿論的反映,不代表監管層認為相關董事會決議有瑕疵,何況萬科公司也作了回應;原告方認為,監管層關心的問題,也是中小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庭前與當庭,被告方沒有提供證據,但被告方聲稱,其將在下列方面庭後舉證:回應深交所監管函的材料、萬科章程與議事規則、相關案例等。

關於案件的爭議焦點,原告方律師郭捍東表示,主要為獨董張利平申請回避的理由及合法性,獨董張利平的任職資格及認定程序、董事會召集、表決程序與回避申請的認定。被告方律師則認為,獨董回避是商業考量,獨董任職是企業行為,均無須法院認定,故只認可獨董回避後的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是唯一的爭議焦點。

宋一欣表示,對於原告方提出的三個申請,即全體與會董事出庭作證、提供董事會記錄、選任專家陪審員,被告方認為,與會董事無須出庭,否則影響不好,涉及商業秘密而不能提供董事會記錄,不反對選任專家陪審員。

值得註意的是,在該兩案舉證期內,被告萬科公司提出兩份要求兩位原告分別提供6億元訴訟擔保金的《申請書》,合計擔保金總額為12億元。對此,原告方律師郭捍東表示反對,認為這是對法律賦予中小投資者訴訟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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