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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滿 外商投資備案由自貿區複制推廣全國

在上海自貿區暫時調整“外資三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三年期滿之時,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在全國範圍內由審批改為備案。

10月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簡化外資企業等審批管理,營造擴大開放的更好環境。

會議認為,複制推廣自貿試驗區經驗,通過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等改革,營造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是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外資企業法等法律的決定,會議確定,今後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類、限制類和鼓勵類中有股權、高管要求的規定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企業設立及變更一律由審批改為備案。

采取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將減少95%以上。

商務部8日晚間也發布《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時辦法》)。與此前的逐案審批相比,根據《暫行辦法》,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將簡化為三步: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備案申請材料;二是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並對申報事項是否屬於備案範圍進行甄別;備案人自行選擇是否領取備案回執。

這三步,也將整個備案過程大幅縮短,對申報事項屬於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而且,備案不作為辦理工商、外匯登記等手續的前置條件。

也就是說,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營業執照簽發後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此次全國範圍內的外資企業管理制度的改革,基於中國在四個自貿試驗區里面的成功實踐。

2013年10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正式施行。彼時,當時只有28.78平方公里的上海自貿區,獲準在三年內暫時調整“外資三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

時至今日,三年期滿。

當時決定中也表示,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複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而今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這也說明,自貿區在外商投資管理體制上的實踐,已被證明可行。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曾表示,近3年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實施,大幅提高了自貿試驗區投資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今年1~6月,4個自貿試驗區99%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備案方式設立的,與“逐案審批制”相比較,紙質材料減少90%,辦理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減至3個工作日內,受到廣泛認可。

此外,4個自貿區還推出了事前誠信承諾、事中評估分類、事後聯動獎懲等做法,三年來未出現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機構評估認為,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受惠面廣、成效顯著、風險可控,已具備在全國複制推廣的條件”。孫繼文表示。

不過值得註意的是,自貿區里施行備案制,所依托的,是負面清單,但到目前為止,全國版的負面清單並未出臺。

而此次,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範圍內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依據的是《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

也就是說,就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內的投資,對於涉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領域,不論金額大小或投資方式(新設、並購)均將繼續實行審批管理。其余的,則實行備案制。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也是四個自貿區施行的負面清單的制定依據之一。自1995年首次頒布以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每隔一段時間適時進行修改,2015年該目錄第六次修訂,也是歷次修訂中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從條目上看,限制類條目大幅減少,從2011年版的79條減少到2015版的38條;放寬外資股比限制,“合資、合作”條目從2011年版的43條減少到2015版的15條,“中方控股”條目從2011年版的44條減少到35條。

國務院常務會議稱,有關部門要提升效能,有針對性地加強投資促進和服務,同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鼓勵誠信守法。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改備案後,事中事後監管尤為重要。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國有資產、海關、稅務、工商、證券、外匯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協同配合,加強信息共享。

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隨機抽取確定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進行監督檢查。抽查結果予以公示。

除進行公示外,《辦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未能按期履行備案義務,或在進行備案時存在重大遺漏的,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而接下來,外商投資的準入管理,還將進一步得到加強和優化。國務院常務會議就提出,下一步還要根據擴大對外開放的要求,繼續優化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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