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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大戰上市公司:信披違規成索賠高發區

在監管日益趨嚴等多方合力之下,資本市場的“黴菌”越來越多暴露於陽光之下,而這其中投資者索賠成功的則多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

近期,海潤光伏(600401.SH)投資者索賠獲得全面勝訴,類似涉及虛假稱述的案例在今年的A股市場也不鮮見。在維權律師看來,中小股民的索賠勝訴將對遏制我國資本市場中忽悠式信息披露產生震懾作用,對其他目前仍舊存在誤導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

近年來資本市場案件查處數量呈現快速攀升態勢,多集中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領域。而多位證券維權律師表示,投資者維權獲得勝訴較高的案件主要集中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領域,原因在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當前司法實踐以及司法解釋相對較多。

海潤光伏投資者索賠勝訴

近幾年來,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引發投資者索賠的案件在A股市場不勝枚舉,隨著監管的日益趨嚴,這類案件的勝訴率也相對高一些。在業內看來,這將一定程度上對信披違規的上市公司敲響警鐘,同時有助於提振中小股東維權信心。

近期,持續近一年的海潤光伏投資者索賠案件獲得全面勝訴。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證券索賠律師吳立駿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因海潤光伏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受到數百位股民集體索賠的訴訟案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於2015年12月22日開庭後,其律所在2016年國慶期間接到其中的10位股民的法院判決文書,10位股民的投資損失全額獲得賠償,獲賠金額上百萬元。對於該案件,其他證券維權律師也均透露出類似的信息,並稱“投資者獲得100%勝訴判決,應該算大概率事件。”

海潤光伏投資者索賠案件的起源,需要回溯到2015年1月22日,彼時海潤光伏前三大股東楊懷進、江陰市九潤管業有限公司(下稱“九潤管業”)、 江蘇紫金電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紫金電子”)向該公司董事會提議提議2014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即以海潤光伏2014年12月31日股本1,574,978,384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0股。

根據公告,上述議案的提出是基於海潤光伏2014年實際經營狀況且符合利潤分配原則的前提下提出的。而8日之後的1月30日,該公司便發布業績預告稱,預計2014年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8億元左右。同日,該公司就此事收到上證所問詢函,並申請停牌,直至同年2月13日收到證監會的立案調查通知書之後複牌,涉嫌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8個月後的10月22日,該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蘇證監局認定海潤光伏及其原股東存在誤導性陳述、超比例減持情況未完整予以披露、從事短線交易等違法行為;同時強調,海潤光伏及其三大股東楊懷進、紫金電子、九潤管業在法定業績預告截止期前的敏感時點,采用模糊性的語言,對2014年經營狀況進行描述,並作為高比例轉增提議的理由,結合資本市場上業績良好才會高轉增的慣性思維,足以使投資者對公司2014年經營業績產生錯誤判斷,從而影響其投資決策。

從二級市場來看,海潤光伏2015年1月23日之後股價一路呈下滑態勢,當日收盤價為10.31元/股,直至2015年2月26日複牌股價最低為7.46元/股。對此吳立駿表示,法院認定的符合索賠條件的股民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30日之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並持有,截止到2015年3月5日之後無論是賣出或是繼續持有,皆可對前述時間段內的全部損失要求索賠。

但律師界對該時間範疇並未統一,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則認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間買入海潤光伏股票,並且在2015年2月13日之後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發起此次索賠。

根據海潤光伏今年7月15日的公告,截至當時,該公司共收到519起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訴訟金額共計約1.23億元,其中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金額為5522.44 萬元,上述案件均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在過去數十次庭審中,各方爭議主要圍繞海潤光伏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投資者的損失計算方法、系統風險等因素展開,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海潤光伏構成虛假陳述,應該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海潤光伏方面提出的抗辯理由並未采信。”許峰透露。

類似海潤光伏一樣屬於虛假稱述範疇的案件在A股市場不勝枚舉,勝訴的也較多,如今年勝訴還有還有三峽新材(600293.SH)、ST生化(000403.SZ)、上海三毛(600689.SH)等。許峰表示,虛假陳述都是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具有誤導性的,只不過每個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內容不同,形式上存在差別。

信披違規成投資者索賠高發區

在監管執法呈高壓態勢等多方合力之下,近年來資本市場案件查處數量呈現快速攀升態勢,多集中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領域。而投資者維權獲得勝訴較高的案件則大部分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領域。

證監會發布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新立內幕交易初查和立案案件共193起,占比達52%,為當前在辦最主要案件類型;新立操縱市場案件52起,比去年同期增長68%,是數量增長最快的案件類型;IPO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33起,中介機構未按規定履職案件18起,增長明顯;新立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42起,基金經理涉案占比85%,長期居高不下。

“近幾年,證券索賠方面的案件數量呈小幅上升狀態,目前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勝訴案例較多,內幕信息賠償案件僅光大證券一例,操縱市場的索賠案例還未出現。”吳立駿認為,呈現這一狀態的主要原因是證監會的查處比以前嚴格,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的法律責任由明確的規定,但是由於在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的索賠存在法律上索賠的操作細則,導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較為艱難。

吳立駿同時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司法解釋在十幾年前就已經出臺,目前全部是遵照這一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在進行,不過由於該司法解釋在十幾年前就出臺了,很多條文規定的也比較寬泛,導致全國各地法院適用標準差異較大。其舉例稱,就一個簡單的計算索賠的統計方法就有十幾種之多,而統計的方法與索賠金額具有較強的關聯關系,在法律就計算方法空白的情況下,導致全國各地法院采用的統計方法五花八門。

“畢竟虛假陳述案件當前司法實踐以及司法解釋相對較多,而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方面還有太多不確定性。”許峰表示,目前很少有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索賠案件進入到法院層面,這其中一個很核心的原因在於受害主體不明確,不知道誰是受害者,沒有當初光大證券(601788.SH)內幕交易索賠案那麽明顯。

在吳立駿看來,在投資者的索賠特別是小投資者的索賠還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法律訴訟周期較長,並且小投資者的訴訟流程與大投資者的一樣,導致小投資者的訴訟成本較高,有時不得不放棄索賠,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故而集體訴訟的制度在證券訴訟領域中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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