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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創投國十條”:創投體制建設的里程碑事件

9月20日,我國創業投資體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的“創投國十條”——《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莊嚴發布。“創投國十條”從十個方面明確了全面推進創業投資體制建設的新要求。

21日,“創投國十條”起草小組主要成員,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監管部副主任劉建鈞對“創投國十條”逐一做出了解讀。

第一是適應新的時代背景,提出持續健康發展總體要求;

受益於創投體制和差異化監管制度的有力支持,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得以迅速發展起來。目前,無論是管理機構與基金數量,還是可投資的資本,均已初具規模。創業投資業的快速發展,不僅拓寬了創業企業融資渠道,促進了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增強了經濟發展新動能,也提高了直接融資比例,拉動了民間投資服務實體經濟,激發了創業創新,促進了就業增長。

但同時,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在發展中也遇到了兩方面問題:一方面,行業發展的規模與建設創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要求相比,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另一方面,行業發展的質量與促進民間投資、提升早期創業資本形成、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由於一些機構熱衷於追逐創業後期項目甚至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項目,行業出現了結構性泡沫,有限的創業投資資本並沒有用於最需要支持的創業創新領域;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規範性水平不高,甚至出現了非法集資現象。

適應上述新的時代背景,“創投國十條”在充分強調創業投資重要作用和已取得成績的基礎上,突出強調“持續健康發展”並在標題中鮮明體現。

結合新時期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特點,“創投國十條”明確了四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服務實體;二是堅持專業運作;三是堅持信用為本;四是堅持社會責任。

第二是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賦予天使投資人作為個人創業投資主體地位;

(一)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滿活力的創業投資機構體系;(二)積極鼓勵包括天使投資人在內的各類個人從事創業投資活動。

“創投國十條”一方面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第一條“總體要求”中開宗名義地將“天使投資”界定為“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另一方面又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新形勢,鼓勵天使投資人等各類個人可以通過平臺組織,更好地從事創業投資活動。

第三,股債聯動,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

總結前些年創業投資企業(基金)股權資本募集和運用債權融資方式提高投資能力的兩方面經驗,“創投國十條”從兩個維度,提出了多渠道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的一系列舉措:

(一)大力培育和發展合格投資者。其目的是給各類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提供源源不斷的股權資本來源;(二)建立股權債權等聯動機制。主要目的是通過股權債權聯動,提高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融資服務能力,甚至將債權融資方式融得的資金轉化為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

第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調投資方向引導;

此次“創投國十條”不僅明確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而且強調投資方向引導,以更好發揮政策扶持引導創業投資支持創業創新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四個方面:一是完善創業投資稅收政策;二是建立創業投資與政府項目對接機制;三是研究鼓勵長期投資的政策措施;四是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第五,著力構建法律保障體系,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隨著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制度的初步確立,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顯得日益迫切。為此,“創投國十條”著力構建法律保障體系,從兩個層面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舉措,具體來看,一是構建符合創業投資行業特點的法制環境;二是落實和完善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

第六,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創業投資退出機制既是確保創業投資資本實現“投資、增值、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的必要保障,也是確保有限創業投資資本支持更多新創建企業的重要條件。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努力,我國在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建設上已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04年推出作為創業板過渡板塊的中小企業板,2005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2009年推出創業板,近年來在對三板市場進行改造基礎上於2012年建立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各地還建立了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

在新形勢下,為拓寬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創投國十條”重申“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

從具體舉措看,包括四個層面:一是充分發揮已有市場的功能,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二是強調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改善市場流動性;三是支持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臺市場開展直接融資業務;四是鼓勵以並購重組等方式實現市場化退出,並將規範發展專業化並購基金作為並購退出的重要途徑。

第七,四措並舉,全面優化創業投資市場環境;

在基本運行機制已經基本建立並將進一步完善的前提下,“創投國十條”對創業投資市場環境給予了高度重視,從四個方面明確了相關要求:一是優化監管環境;二是優化商事環境;三是優化信用環境;四是嚴格保護知識產權。

第八,推動雙向開放,著力培育創業投資行業國際競爭力;

在目前已初具規模後的新時期,“創投國十條”果斷提出“推動創業投資行業的雙向開放”。(一)有序擴大對外開放;(二)鼓勵境內創業投資企業“走出去”。

第九,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自律,健全相關服務體系;

在我國創業投資事業從過去的星星之火發展成為初具規模的行業之後,適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創投國十條”對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了迫切而具體的要求。一是加強行業自律;二是健全服務體系。

第十,註重政策頂層設計,強調各方統籌協調。

鑒於創業投資體制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制度設計的方方面面和國務院十五個部委,為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創投國十條”特別註重加強政策頂層設計,並強調各方統籌協調。

鑒於根據中央編辦的既有分工,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促進創業投資發展政策,證監會負責對創業投資基金的監管,“創投國十條”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委加強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協調,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創業投資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增強政策針對性、連續性、協同性。”

為及時評估政策推進的成效,促進相關政策不斷完善,並切實提高政策協同性,“創投國十條”還特別強調“建立相關政府部門促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信息共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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