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一直對非持牌機構開展業務進行嚴格限制,但機構從事非持牌業務的現象屢禁不止。近日,《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證監會向某券商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下達了監管意見,督促該券商香港子公司不得“新增任何非持牌業務”、“並在合理期限內清理現有非持牌業務”。
在後期的審核中,證監會發現該券商香港子公司開展的放債業務不屬於香港證監會監管的持牌業務。經查,該券商香港子公司經營偏離主業,大量從事非持牌業務造成了較大虧損。
據本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有20多家內地大中型券商在香港設立了全資子公司。目前,雖然外界並未明確收到監管意見的具體券商香港子公司,但業內人士認為,監管機構的上述監管措施也給其他券商境外子公司提示了風險。
2015年11月,某證券公司向證監會提交了對香港子公司增資的申請材料。
證監會在審核中發現,該券商香港子公司通過其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的全資子公司發行了較大數額的人民幣公開債。有關發債文件規定,如果在特定情況下香港子公司不能及時獲得該證券公司的增資,將會觸發債務違約。該券商香港子公司因開展放債業務造成較大虧損。於是,該券商向證監會提交了對香港子公司增資的申請材料。
據悉,此類放債業務不屬於香港證監會監管的持牌業務,而受香港法例第 163 章《放債人條例》監管。
證監會發現,在從事相關業務過程中,該券商香港子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抵押品實際價值及借款方償債能力評估嚴重不足。
由於該證券公司未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將上述情況報告監管機構。因此,證監會對該證券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進行了專項調查。經查,該證券公司對香港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未能在發展戰略、展業模式、重大投資決策、管理團隊、財務、合規、風控等方面對香港子公司實施有效管控;香港子公司業務發展定位不清晰,公司治理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內部管理混亂,經營偏離主業,大量從事非證券持牌業務造成較大虧損。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反映出證券公司未依法履行對香港子公司的管理責任,未有效督促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合規內控和風險管理以及審慎開展有關業務,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
基於上述情況, 證監會及有關監管局對該證券公司采取了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 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的監管措施,對該證券公司相關人員采取了監管談話的措施,並責令該證券公司督促香港子公司不得新增任何非持牌業務、並在合理期限內清理現有非持牌業務。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有20余家大中型券商在香港設立了全資子公司,包括中投、興業、中泰、平安、中信建投、銀河、招商、申萬宏源、中信、華泰、海通、國泰君安、光大、安信、財通、長江、東方、東興、方正、廣發、國金、國信、西南等證券公司。
有業內人士則向本報記者透露,上述收到監管意見的機構為一家南方的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