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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領導參加開學典禮不得領取報酬

9月2日,從教育部網站獲悉,中共教育部黨組日前印發《高等學校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若幹規定》。規定要求,校級領導幹部參加開學典禮、畢業典禮、出席校友活動等屬於領導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得領取勞務報酬。

規定還指出,要嚴格管理兼職取酬。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準不得在社會團體、基金會、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經批準兼職的校級領導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

以下為規定全文:

高等學校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若幹規定

為推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在高等學校的深化落實,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作風建設,根據中央精神,針對高等學校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出國(境)管理規定。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準不得持普通護照、港澳臺出入證件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出國(境)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未按規定公示的不予核銷相關費用;不得以學術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訪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遊。

二、嚴格執行兼職取酬管理規定。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未經批準不得在社會團體、基金會、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經批準兼職的校級領導人員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經批準兼職的院系及內設機構領導人員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學校,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三、嚴格執行科技成果轉化取酬有關規定。學校正職領導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不當利益。

四、嚴格執行津貼補貼和獎金發放有關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規定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和獎金;不得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校級領導幹部不得在校內所屬單位違規領取津貼、補貼、獎金、勞務費等;校級領導幹部參加開學典禮、畢業典禮、出席校友活動等屬於領導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不得領取勞務報酬。

五、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學校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組織公款旅遊和與公務無關的參觀;不得混淆內外賓接待開支;不得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

六、嚴格執行會議管理等有關規定。學校不得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不得借舉辦會議、幹部教師社會實踐等名義組織觀光旅遊;不得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發放會議紀念品。

七、嚴格執行婚喪喜慶事宜有關規定。學校黨員領導幹部不得邀請與舉辦者本人有直接領導關系的下屬單位人員或工作職責涉及的管理服務對象參加;宴請人數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不得違規使用本單位公車、公物或有業務往來單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點或采取“化整為零”方式變相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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