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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修訂地方融資平臺甄別標準

9月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上證所經過反複論證與審慎評估,對地方融資平臺的甄別標準進行了修訂。

2015年1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拓寬了發行主體範圍,支持企業以其自身信用狀況和盈利能力為償債基礎,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發行公司債券融資。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關於“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文件精神,《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

據上證所介紹,由於目前融資平臺公司名單尚未公布,上證所在審核實踐中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直接或間接控股的企業申請發行公司債券,按照兩個標準執行。

首先,發行人被列入中國銀監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名單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其次,發行人屬於退出平臺類,或者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等相關業務的,其報告期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收入和現金流占比不得均超過50%,但募集資金用於省級保障房的除外。

“審核實踐中,發現部分發行人存在公司治理不規範,政企不分,通過調整會計處理規避發行條件的情形,不利於切實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上證所表示。

針對上述情況,上證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統一部署,對地方融資平臺的甄別標準進行了修訂。具體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將“雙50%”調整為“單50%”。即報告期內,發行人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不得超過50%,取消現金流占比指標。

其次是調整指標計算方法。為提高指標合理性,發行人計算政府性收入占比,除了可采取報告期內各年度政府性收入占比的算數平均值外,也可采取“加權平均法”(各年度源自地方政府的收入總額/各年度營業收入總額)。

“總體來看,此次調整有利於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市場發展,同時對市場影響範圍有限。”上證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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