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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出手整治集體林權流轉“亂象”

國家林業局制定的《關於規範集體林權流轉市場運行的意見》近日出臺。《第一財經日報》記者29日從國家林業局獲悉,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集體林權流轉“亂象”,國家林業局決定進一步規範林權流轉秩序,嚴格林權流入方資格條件,強化流轉合同管理,並加強林權流轉用途監督。

吉林省通化縣幹溝村村民孫秀娟手捧自家的林權證。攝影/章軻

《意見》明確,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情形。

國家林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允許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權屬不清或有爭議、應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未依法取得抵押權人或共有權人同意等情況下的林權不得流轉。林權流轉應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和林地林用及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意見》提出,對家庭承包林地,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流入方必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原則上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且需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采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方式流轉;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要事先報鄉(鎮)政府批準。林權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約定執行,並告知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須經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方可流轉。

委托流轉的,應當有林權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林權流入方應當具有林業經營能力,鼓勵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資本租賃林地準入制度。鼓勵和支持林業經營主體主動公示“林業生產經營改善計劃”,以及林地、林木開發利用和流轉合同履約等情況年度報告,自覺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

《意見》要求,各地要完善縣級林業服務平臺功能,逐步健全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加強林權流轉信息公開,可采取減免費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農戶和其他林業經營主體到林權交易平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公開市場進行林權流轉交易。

《意見》提出,引導和規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行為,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不良行為,指導和監督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協會工作。各地要加強林權流轉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網簽和面簽制度,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並納入交易主體信用記錄。

同時,推進林權流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林權流轉市場主體信用評級制度和信用評價成果運用機制,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或授予榮譽性稱號時,將信用狀況作為參考條件;加強對林權流轉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林權流轉具體操作規程,切實履行好林權流轉監督管理職責,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還提出,各地要建立林權數據動態管理制度,實行林權權源表管理模式,將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權流轉合同、林權登記、林業經營主體、流轉交易、抵押擔保、森林保險以及森林資源等涉及林權信息有序銜接集成,實現關聯業務協同管理。加快推進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設,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一個庫、監管一張網、管理一條線”的網絡監管體系,實現相關數據的互聯互通和縱橫信息共享。加快建立林權信息基礎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網上辦理,逐步實現林權管理的自動化、標準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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