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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釋疑:央地劃分“事權”為何目前僅推“財政事權”

相關條件不具備,讓此前中央與地方劃分“事權”,退一步變為劃分“財政事權”。

8月24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這是國務院第一次比較系統提出從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即政府公共權力縱向配置角度推進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業內人士發現,這份《意見》在事權劃分上與之前口徑有所不同,即此前表述均為中央與地方劃分"事權",而現在表述為中央與地方劃分“財政事權”,多了“財政”二字。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包括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系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

2014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方案》),延續上述表述,即合理劃分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

2014年10月,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解讀《方案》時稱,也同樣是中央與地方劃分“事權”這一表述。

不過,最終出臺的頂層設計方案的《意見》卻對此統一表述為“財政事權”。比如,適度加強中央的財政事權;保障地方履行財政事權;減少並規範中央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

為何之前的“事權”劃分突變為“財政事權”劃分?兩者之間的差別是什麽?

對此,8月25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答記者問,給出了解釋。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稱,政府間事權劃分不僅涉及行政權劃分,還涉及立法、司法等廣義公共服務部門,是“大事權”的概念。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法治化還需要一個過程,短期內全面推進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選擇了從財政事權入手。

為何選擇從財政事權入手?上述負責人給出三點理由。

一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具備一定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規模擴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保障水平也不斷提高,加上政府職能的加快轉變,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新修訂的《預算法》頒布實施,也為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從根本上破解改革發展面臨的諸多緊迫難題。當前,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需要進一步理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需要進一步清理整合、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需要大力推進,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需要進一步提高,這些都需要以明確政府的財政事權劃分並相應界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為前提,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起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

三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為全面推進事權劃分改革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事權劃分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成熟市場國家的事權劃分經歷了數百年的逐步演進。財政事權是政府事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合理劃分財政事權入手破冰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改革,先局部後整體,既抓住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一政府核心職責,又能夠為全面推進事權劃分改革積累經驗、趟出路子。

的確,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樓繼偉在談到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時表示,這是一個很大的系統工程,而且是一個頂層設計、各方面配合、協同推進的過程,也是漸進的過程。有的國家花了兩百多年的時間,才逐步把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漸合理化,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表示,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劃分是一個系統工程。《意見》只是開了一個頭,而且強調的是“財政事權”的劃分。按照政府做事直接花不花錢,事權可以分為“財政事權”和“非財政事權”。政府規制的許多事更多需要動用的是社會資源,而不是政府財力。這個問題當然也很重要,但一個文件不能解決所有事。《意見》聚焦更為引人註目的“財政事權”,回應的是財政體制改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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