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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明確國企必須設總法律顧問必須進高管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32293.html

山東省國資委近日出臺規定,省管企業要全面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並且總法律顧問必須進入企業的高管層。

按照規定,到2018年,總法律顧問制度在(山東省管企業)集團公司及其重要子企業得到全面落實,總法律顧問在崗率達到100%,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審核率分別達到100%。

山東省國資委認為,企業實行法律顧問制度現在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顧問制度進展不均衡,在有的企業甚至被削弱。如有的企業總法律顧問長期空崗,職責權力落實不到位;有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被合並,甚至撤銷;有的企業法律工作人員比例低、兼職多,這些都嚴重影響了依法治企工作。

“近幾年,省管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涉案金額持續上升,大額案件明顯增多,給企業改革發展帶來較大風險,也反映出部分企業法治思維不強、風險意識薄弱等問題。”

山東省國資委要求,下一步要全面落實總法律顧問制度。在省屬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普遍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明確總法律顧問的職能定位,健全總法律顧問參與重大經營決策的法律審核機制。優化重大經營決策流程,運用信息化手段,將法律審核作為關鍵節點嵌入決策流程中並成為剛性約束。

同時要求,省管企業要普遍設置總法律顧問工作崗位,這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領導可以兼任總法律顧問,但應同時配備具有法學專業背景或法律相關職業資格的副總法律顧問或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

山東康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山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張巧良律師告訴記者,從規定看,省管企業總法律顧問屬於企業的固定崗位,一般不會從外界聘用。山東省國資委的意見也明確,“以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為原則,兼職總法律顧問為補充。”

按照山東省國資委的規定,總法律顧問有了“實權”。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參加或列席相關會議。同時,企業決策機構審議的重大經營事項必須事前經過法律審核。法律審核由總法律顧問牽頭負責,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專門論證。企業應當為法律審核預留必要的時間。

總法律顧問也是企業的“實職”。總法律顧問作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按市場化原則選聘、考核和分配薪酬。總法律顧問的職務設置、選聘辦法、人員聘任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重要子企業聘任總法律顧問前,應事前征詢上一級企業黨委組織部門及總法律顧問的意見。選聘條件執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

同時,根據國家取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和註冊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專職總法律顧問的任職條件,不再執行“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規定,但其應當具有法學專業背景或者法律相關職業資格。

對省管企業總法律顧問進行獎懲:對在促進依法經營、防範重大風險、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和有關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要取消其法律工作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山東省國資委將加強對各企業推進總法律顧問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設置總法律顧問崗位、未建立重大經營決策法律審核制度、不規範執行法律意見書制度的企業予以通報;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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