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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港股:期權(三) 阿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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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既然有了期貨,為甚麼又有期權這個東西呢?

期貨和期權的主要分別,在於期貨是雙方有必買必賣義務的,而期權是賣方有必買必賣義務,但買方有權不買。

『買方有權不買』;就是整個期權系統的精髓所在。

       

舉一個例:如果閣下買了,或賣了恆指期貨,到了成交日,不論升跌是多少,你都要履行義務:俾錢找數。

不論數額變得多大,閣下都一定要履行。

       

但如果閣下是買賣了恆指期權,就要分開兩個情形來說。

1)  如果閣下買了期權,到成交日,你可以選擇對數,或者放棄對數。通常情況是,如果閣下看正確了方向,有錢賺,閣下就會對數,如果看錯了方向,要賠錢,就一定『放棄』對數。放棄了,不算賴數,也不算斬倉,因為棄權是買家的合法權利。

2)  但如果閣下賣了期權,到成交日,你就十分被動,如果買家想對數,你一定要履行義務,但如果買家放棄,你就不能追究。一般情況,買家當然是輸打贏要的,贏了錢就喊打喊殺,輸了錢就運用免責條款。

說到這裡,好像立即浮現了問題,就是:期貨是公平的,雙方贏輸都必需計數。但期權對賣家就嚴重不公,咁樣仲有人制,誰肯做賣家呢?

答案是:動之以利。

冇錯,於是制度上就引入一個叫『期權金』的東西。

期權金是一筆現金,是由買家支付給賣家的,作為對期權的不公平條款作出補償。而且期權金是現付的,當合約一買賣,買家就需要『即磅』,而賣家喺有得『即袋』的。

情況就等如捉棋,你和阿牛下圍棋,你要『先手』執黑子,著數啲,就要讓番兩目俾阿牛。又等如捉象棋賭錢,一百蚊一舖,你想阿牛讓你一隻炮;唔喺唔可以;但喺你先要俾卅蚊阿牛,咁就得喇。阿牛贏輸都先袋你卅蚊;咁又唔同諗法,可以考慮試吓同你捉番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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