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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專家:加快建立土壤汙染修複治理長效機制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21623.html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5月31日頒布。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戰峰6月1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當前,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壤汙染修複治理長效機制是我國土壤環境管理的重大任務。

土壤治理短板是缺長效機制

董戰峰介紹,從國際經驗,美國、英國、日本等許多國家在土壤汙染治理上主要體現在四個“重視”:重視立法與標準體系建設、重視汙染者付費機制構建、重視投融資機制創新、重視社會治理機制完善。

董戰峰說,盡管造成當前我國嚴重的土壤汙染態勢具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缺乏長效機制一直是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工作的短板。他分析說,總體來看,我國土壤汙染修複治理長效機制建設尚面臨六大問題,需要盡快系統考慮予以突破。

投入需求量大。根據歐美國家經驗,土壤保護成本、土地可持續管理成本(重點是防控風險)與場地修複成本基本上是1∶10∶100的關系。由於我國因歷史原因遺留下來的土壤汙染問題十分嚴重,無論是削減存量,還是控制增量,防範風險等都需要大量投入,土壤治理的投入規模可能會是十萬億元規模。

責任體系未建立。土壤修複既有存量修複治理問題,也有增量風險評估、管控與治理問題,情況比較複雜,責任主體不明確,歸責範圍不清晰,汙染修複治理責任難以分工落實,損害求償機制和汙染收費機制無法確立。

激勵機制不完善。修複治理的融資機制缺失,無法有效調動和發揮社會資本力量;汙染治理責任分擔機制沒形成,治理費用和渠道問題難以解決;修複治理市場機制不到位,土壤修複治理的產業化、市場化、專業化無法實現等。

法制標準不健全。盡管立法工作已經進入議程,但是法律法規體系健全尚需時日。土壤汙染治理修複有關的技術標準、行業標準、產業標準、技術指引等還存在缺項和短板,需要加強法制建設和標準、技術導則體系的系統化建設。

社會治理不得力。因土壤汙染發生的環境權益侵害事件時有發生,健康和財產損害救濟機制還不完善,公益訴訟機制尚不健全。

配套能力不到位。土壤修複治理效果評估技術方法未建立,治理技術清單,特別是BAT(最佳適用技術)技術清單,需要盡快研制;從事土壤汙染治理調查、評估和修複治理的從業人員少,專業人才缺乏,修複治理企業資質管理和招投標機制還不健全;土壤環境質量本底不清晰、汙染場地風險評估關鍵技術參數還不夠,汙染場地修複治理的監測、評價、治理技術裝備缺乏。

“四管齊下”推動汙染治理

“建立土壤汙染治理修複長效機制需要綜合考慮、系統調控、理清重點、明確方向。”董戰峰建議“四管齊下”,推動我國土壤汙染治理修複長效機制建設。

他說,我國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必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基礎上,註重技術標準和基準制定基礎性工作,解決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過於分散,缺乏系統法律框架,地方立法空白等。形成法律法規-基準標準-導則指南-政策措施鏈條體系,逐步實現土壤汙染修複治理“控制增量、消化存量”。

“其次,責任公平分擔是基礎。”董戰峰解釋說,土壤汙染治理要堅持汙染者付費原則,對於造成的損害責任,無論是財產性、精神性還是其他生態環境損害都應明確。修複治理責任主體要明確,責任範圍可以逐步擴大,盡快由財產性、健康損害向涵蓋生態環境損害轉變。對於歷史性遺留的汙染性土壤修複治理要一分為二,政府要起到主導和引導功能。

此外,形成有效的激勵是關鍵。董戰峰認為,政府不僅要加大土壤汙染修複治理的資金投入水平,更重要的是要積極創新投融資政策,建立有效的融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資本力量,逐步由政府主導、市場為輔向財政引導、企業施治、市場為主、社會參與格局轉變,形成健全的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市場化機制,解決土壤修複治理資金缺口過大問題,推進建立完善的專業化、市場化的土壤修複治理產業,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最後,健全社會治理是核心。”董戰峰說,應重視加強涉土環境信息公開,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創新公眾參與方式,形成便利的公眾參與渠道和靈活的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土壤汙染修複治理中的決策參與、監管監督作用,推進土壤汙染損害公益訴訟,保障公眾環境健康權益。

推進“六大長效機制”建設

董戰峰對記者表示,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形勢嚴峻,任務艱巨、挑戰巨大,需要加快長效機制建設,從根本和長遠上為土壤環境質量改善與維護,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健康居住環境。推進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六大長效機制建設。

創建公平合理的政、企責任分擔機制。政府除了直接投資實施修複治理工作外,更主要的是要重視通過政策機制創新,推進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對於可以明確責任歸屬的使用者、產生者、運輸者等,則按“汙染者付費”原則落實這些企業的土壤汙染治理與修複經濟責任。建立土壤汙染損害賠償制度。

形成穩健的土壤修複治理投入機制。建議將土壤環境保護各類必要費用整合進環保預算科目,並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提取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土壤環境保護,建議從各地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土壤環境保護和汙染治理,中央和地方按照2∶8的比例分成使用。設立兩層級的土壤汙染治理基金,國家土壤汙染治理基金主要由中央財政資金、各地提取的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環境稅費等構成;地方土壤汙染治理基金主要由本級財政資金、提取的部分土地出讓收益、市場融資構成。基金實施專門用途管理,可采用商業委托專門的職業化理財公司來管理基金,使其良性運作並保值增值。

建立有效的土壤修複治理融資機制。對涉土行業嚴格實施綠色信貸,加大對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工作的信貸支持,對汙染場地修複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政府提供擔保來負責降低貸方的風險。推進將環境風險管理納入綠色信貸評估技術體系中,開發促進棕地物業發展項目的融資產品,嚴格限制造成土壤嚴重汙染的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開土壤汙染保險,實行強制和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在有色金屬、化工醫藥、電鍍等重點行業實施土壤環境汙染強制責任險,對企業部分保費進行補貼鼓勵企業投保,建立並逐步完善環境責任險制度,形成土壤汙染風險分散的社會化機制。

構建完善的土壤汙染修複治理市場機制。完善價格、財稅、金融、土地等政策,創新債券、股票、創業板塊等資本市場融資方式,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汙染治理的市場化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向土壤修複產業,對創新能力強、技術水平先進且具有示範意義的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優先予以扶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創新市場經濟政策機制。嚴格限制造成土壤嚴重汙染的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推行土壤汙染第三方治理。

推動形成有效的多方社會治理機制。將涉土企業的環境信用作為新時期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內容,對重點行業涉土企業實施環境信用評價機制,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賬戶。

建設強有力的實施保障機制。逐步完善土壤汙染修複治理法律標準體系,落實地方政府黨政領導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制,對領導幹部離任實施生態審計,建立嚴格的土壤汙染任追究機制。建立土壤汙染監控系統及信息平臺,加強土壤環境保護的監測監管能力建設,完善土壤汙染健康信息系統。積極推進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的研發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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