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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警示 创业股东学会用法律武装自己

http://www.cb.com.cn/1634427/20100829/146204.html

几十年前在美国上演的故事目前正在中国拉开大幕,国美电器的夺权之争,第一次将创始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对抗及权利运筹展现的淋漓尽致,向人们尤其是创业企业家们勾勒出了现代商战的多重内涵。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一例典型案例,创始人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利博弈正在对中国的商业法律文化进行多重警示,同时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民营企业家的融资心态。

  关于创业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博弈,美国历史上也有同样的案例,当年迪斯尼的大股东就曾被管理层“驱逐”了20年,当时迪斯尼请了CEO,不想该CEO却把股东赶走,与今天的国美电器案例如出一辙。

  官司整整打了20年,法院最终支持了大股东的诉求,CEO最终成为被驱逐的对象。而法官所依循的理念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饮水不忘挖井人”理念。

   同样的案例发生在帝国大厦身上,当年帝国大厦的投资人找了一个CEO,结果对方把帝国大厦以极低的价格出租了148年,不过,是当年CEO将帝国大厦的 出租价格定为每年100万美元,而以帝国大厦的水准,完全可租到2400万元美元。因此业主世世代代都在打官司,至今没有结束。

  事实上,美国法律界已经形成了一个默认的惯例,即律师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协议时,总是不会忘记加入创始人的保护条款,即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也就是说,按照西方国家多年发展形成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在英美法系下,都是管理者很难与投资者,特别是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的。

  而几年前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搜狐对抗北大青鸟收购案,张朝阳的创业股东保护条款就是源出于此。但黄光裕作为土生土长的草莽英雄对此并不知悉,中国的律师文化也没有这样的认知,使其失去了反控的后手。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法律文化上的保护,创业股东的影响力不是通过去职或稀释股权就能轻易消除的。

  以当年的苹果案为例,当年美国苹果公司联合创始人罗恩·韦恩和乔布斯也曾被时任CEO的斯卡利赶出苹果,但此后苹果业绩一蹶不振。乔布斯不得不再被请回,如今,在乔布斯的带领之下,苹果已创造出市值超越微软、并且晋身福布斯2010年全球价值品牌榜第一的神话。

  来自私募股权融资的信息显示,国美案例正在影响民营企业家的融资态度,相对以往,这些人面对融资需求时增加了更多的顾虑。他们开始更加关心如下问题:

  ●企业公开上市后如何保有控制权?

  ●如何在遵循现代资本市场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保有控制权?

  ●单纯持股比例并非绝对优势,对公司高管层的实际控制也是重要因素,如何加强对高管的控制?

  并且公司一旦公开上市,就不再是私有资本,公众公司的特性决定了公司重大决策、股东该如何站在市场角度加以决策和评价。

  在对上述问题的追问中,国美案例也正在提醒创业股东要学会现代商战及用人的技巧与智慧,学会用法律来保护和武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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