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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險購凶宅 失六萬定金

1 : GS(14)@2012-04-18 00: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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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夫婦 3月經中原地產睇中屯門時代廣場一個 452方呎單位, 195萬成交。「我見個單位有裝修又新淨,問代理間屋有冇事,佢答只係傳聞出過事,業主同佢哋講冇嘢,查冊資料冇問題,凶宅網冇記錄唔算凶宅」。
她遂簽署臨約及繳交 5.85萬元細訂,當晚代理要求她加簽補充文件,「份文件用手寫住『買家購買物業前已知悉曾發生命案』,嚇咗我一跳,佢就不斷解釋單位只係發生過同人命有關嘅事,唔係兇案,所以唔係凶宅。又話唔簽會沒收定金同賠佣」。她擔心蝕錢簽了名,事後經多間地產代理確知單位曾發生自殺案,決定取消交易,要求中原退定被拒。
中原地產回應指,代理已在簽約前向買家指出單位曾發生命案,因業主要求才於晚上聯絡林女士加簽文件。
法律未有定義凶宅

地監局指法律上未有就凶宅作定義,也無註明從業員須向客戶主動提供物業是否曾發生死亡事件,惟業主查詢時,代理須根據專業操守如實告知。
地產人士表示,業界認為只要單位曾牽涉非自然死亡,便屬凶宅。
律師黃國桐認為,如代理未有就買家查詢作查核及交代,可構成誤導。「如果代理等買家簽約後,以撻訂為由要求加簽文件確認單位發生命案,買家最後有冇喺文件簽名,都已構成誤導,可以拎上法庭打」。


林女士指地產代理在她簽署臨約後才要求加簽補充文件,不簽等同撻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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