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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動態(81):法治還真正有效嗎?

來源: http://notcomment.com/wp/?p=31605

法律女神

 

昨日大律師公會的公開聲明之中,對學聯指政府提出的對話議題,圍繞憲制基礎和法律規定,認為是玩弄市民或者學生,大律師公會表示驚聞有人說有關憲制及法律原則的討論,是「玩弄學生及市民的花招」,或只執著於「瑣碎的法律細節」,認為是對法治精神公開詆毀,言論十分危險。公會強調任何普選討論都必須在基本法框架下進行,是不容爭議的原則。

從事件可以看出這班帶領學生運動的人對法律重要性的意識薄弱,難怪對於違法佔領運動有著浪漫的激情,當學生說自己明白應負的責任時,他們是否真正理解要負的法律責任?我們不應對他們過份怪責,因為十多二十歲的學生對憲制和法律的認識不深,是可以理解的,但一些讓學生領導或參與違法佔領運動的大人,是必須受到譴責。

無論佔中最終發展如何,香港的法規已被根本性的破壞。一些人可以非法霸佔馬路,居民感到生活被滋擾,正常情況下,居民可以報警求助,把街霸趕走並提出控訴,這是法治,然而在以公民抗命作為合理霸佔馬路,居民報警,警方不能執法處理,結果導致居民反感而向這些人倒屎、掟雞蛋,居民被起訴,那便引起受滋擾的一方的質疑,為何他犯法無需負法律責任,而我犯法就要負上法律責任?法律面前還是否人人平等?為何法律只適用於居民,而不適用於製造滋擾的一方?為何這些人的權利可以淩駕於居民的權利之上?當法庭寬鬆處理一方的法律責任的同時,是否亦應寬鬆處理另一方?
我記得早前一套電視劇集,關於澳門在回歸之前毫無法治,一些人把大貨車堵塞商鋪門口,令商人無法做生意,商人損失慘重,當然劇集裡說的是惡意非法堵塞。但公民抗命的堵塞導致商戶的損失,又應如何處理?向堵塞的人羣追討損失,還是向發起人追討?但發起人說:「這裡沒有發起人,人們各自自發做出的行為」,法律又可如何處理?
作為普通市民,我們最關註的是,在此例一開,日後對商業、社會、政治分爭所帶來的影響,例如一些人不滿一些事情的時候,可否霸佔別人的住所或商鋪,作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仍然可以以公民抗命為理由得到寬鬆處理?又例如日後遊行示威是否無需申請,而各自喜歡任何時候都可以作出的行為?當對市民及商戶造成損失的時候,法律還真的可以保障他們的財産嗎?代議政制還真的有法律效力嗎?定還是各項政治爭議均可以以公民抗命為理由發動人羣上街鬥爭?不上街的一方便要付出代價?公民抗命式遊行示威會否沒完沒了?
我認為,如果人們還相信香港是一個法治的社會,受影響的商戶及市民應該站出來嘗試以法律途徑禁止堵塞及追討賠償,我相信這將會是對以上問題作出的挑戰,讓法律可以重拾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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