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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保障基金在醞釀

2014-09-15  NCW
 
 

 

擬設立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業界確需要能夠提供短期流動性救助和維持行業穩定機制;但針對私募產品成立強制性救濟基金,國際罕見◎ 財新記者 霍侃 ? 張宇哲 ? 劉卓哲 文管理資產規模突破12萬億元的信托業,將首次迎來旨在防範行業系統性風險的信托業保障基金。

財新記者獲悉,9月初,《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下發至各信托公司。

監管部門籌謀設立中國信托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簡保障基金公司),負責信托業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另據瞭解,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已有人士參與籌備。

徵求意見稿稱,辦法自2014年10月起施行。對此,多位接受財新記者採訪的信托公司人士認為,10月起實施難度較大,現在應該還是讓大家研究討論的階段。

目前看來,業內人士對於設立強制性保障基金的合理性尚未達成共識。支持者認為,信托業快速發展至如今的規模,風險個案開始暴露,確實需要能夠提供短期流動性救助和維持行業穩定機制;質疑者指出,一般標準化的公募產品可以有類似的保險基金,但針對私募產品成立強制性救濟基金,國際上較為 少見,相當于打破了“買者自負”。

一位信托公司高管認為,信托公司已經實施了較為嚴格的淨資本約束機制,比保障基金的約束更為嚴格。如果監管部門過多行使行政權力,把風險集中在自己手中,對行業和監管都不利。

按照徵求意見稿,保障基金公司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聯合信托公司等機構發起設立,實行公司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其職責除了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還包括:監測信托公司風險,向監管部門提出信托公司監管和處置意見;核查基金認購者的基金認購和基金使用者的基金使用、償還情況;以及接受監管部門委托,托管被停業整頓、撤銷或關閉的信托公司,參與其資產處置和機構重組。

對於信托公司如何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如何申請使用等細節,多位信托業人士認為目前的徵求意見稿比較粗線條,個別條款有不盡合理之處。爭議最多的是徵求意見稿的第十一條,即“認購基金並享有權益”的相關規定。不考慮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差異而一律按淨資產餘額的1% 認購,以及融資性資金信托由融資者認購的規定,都引發業內較多反對聲。

意義何在

對於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的定位和職責,一位從事信托法研究的律師認為,目前保障基金公司的定位,與證券業、保險業的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一致。

未來為確保基金公司真正履行職責,肯定會賦予其相關權限,如信托公司上報數據、與銀監會分享監管信息等。

這一設想最早提出,是考慮借鑒保險、證券業的經驗。在2013年12月19日的中國信托業年會上,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談到行業穩定機制時說,保險已經有了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有了投資者保護基金,銀行也在醞釀存款保險基金,信托業也可以探索建立一個“信托穩定基金”。

從徵求意見稿看,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分章結構和部分條款,很大程度上借鑒了2008年發佈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問題在於,信托業與保險、證券和銀行業能否簡單類比?一位上海的信托公司高管認為,國際上私募產品還是強調“買者自負”。如果行業自願抱團取暖成立信托保障基金是合理的;但如果是強制性要求,相當于對信托公司變相征稅,而且投資者覺得反正會有救濟,是否就可以閉著眼買信托產品了。

在一位長三角地區的信托公司人士看來,設立強制性的信托保障基金,從法律上恐怕說不通。因為從法律上,信托業務不是負債業務,只有負債業務才會出現公司還不了錢、需要保障基金來還的情況。這就是信托產品與銀行存款的根本區別,如果把監管銀行的思路硬往信托業上套,就是強制把信托業務做成了負債業務。

從徵求意見稿看,信托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機構重組和滿足特定條件的單只信托產品短期流動性救助。

一位信托公司研究員認為,如果是為了救助和重組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認購基金,從法理上是沒問題的;但如果融資性信托要由融資方認購,法律上確實有一定的瑕疵。

如果最終設立信托保障基金,對維 護行業穩定能起到多大作用?

上述從事信托法研究的律師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認購條款,大致匡算了保障基金的規模, 2013年末68家信托公司淨資產為2555.18億元,按照淨資產餘額的1%,需認購基金25.55億元。

信托產品方面,2014年前兩個季度,信托業累計新增信托資產規模為2.84萬億元,其中財產信托1989.63億元,資金信托2.64萬億元,資金信托中購買股票、基金和債券等標準化產品的信托為1288.98億元,融資性信托2.515萬億元。

如果購買標準化產品的資金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發行額的1% 認購,需認購12.89 億元;融資性資金信托由融資方認購,需認購251.5億元;財產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認購,但尚未確定具體辦法,假定認購比例與資金信托一樣,並由信托公司認購,那麼信托公司需認購 19.90億元。

總體看來,以2014年為認購基金基準年份,按照月度平均折算,信托公司當年需認購基金總額為91.13億元,約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1% 左右;融資方需認購503億元,合計594.13億元。

這位從事信托法研究的律師認為,信托保障基金的最優規模,是一個有待研究的問題,無法斷定這一保障基金規模是否足夠應對行業風險處置要求。

上述上海國際信托的高管認為,經濟形勢好時,信托公司某一單產品出現問題,公司自身可以化解;但一旦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逆轉,大面積信托產品出現問題,保障基金的規模也是杯水車薪,恐難力挽狂瀾。

目前信托業的“風險防火牆”已有賠償準備金。截至2014年二季度末,全行業計提信托賠償準備金99.3億元。但使用賠償準備金的信托公司很少,主要因為其使用條件是“屬於信托公司違反信托目的、違反管理職責、管理不當造成損失”,實踐中很少有公司願意承認自身管理失職。

根據徵求意見稿,可以申請使用信托保障基金的情形,包括單只信托計劃“因存在賣者盡責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賠付而流動性賠償能力不足的”。

這意味著,討論中的信托保障基金與賠償準備金的功能有重疊之處,但不能完全替代。若最終設立保障基金,其與現有賠償準備金制度如何協調、是否有必要並存,值得討論。

上述信托公司研究員認為,保障基金只是整個信托業風險防範閉環式體系中的最後一環,不可能替代其他風控環節。首先還要強調信托公司自身的風控能力,其次是風險處置能力,然後是出現流動性風險時,信托公司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的市場化接盤、救濟的能力,再者是《關於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提到的股東流動性支持,最後才是信托保障基金。

基金認購分歧

作為基金公司的發起機構,信托公司需認購基金。具體分為按淨資產餘額認購 和按信托規模認購。首先是按淨資產餘額的1% 認購,由信托公司按年認購,每年3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淨資產餘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徵求意見稿的方案沒有考慮不同信托公司的風險狀況、資產狀況和公司治理的差異。財新記者採訪的多數信托公司人士認為,這值得商榷,建議基金認購與正在討論中的《信托公司監管評級 與分類監管指引》相結合。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說,按照目前的方案,什麼樣的信托公司願意認購基金?這和公司規模無關,經營激進的信托公司會比較支持,如前段時間披露的高風險信托公司;但經營穩健的信托公司不會積極。

上述信托公司研究員認為,如果保障基金的認購不能體現風險差異,對優勝劣汰反而不利。最好的方式是,初次認購應該根據風險等級確定認購比例;申請使用過基金的公司,下一次認購比例應該上升。

但如果風險掛鈎的方案設計太複雜,需要動態測算,且涉及定性指標的話,不便於操作。中海信托人士建議,設計一個風險指標就可以,即“信托收益+ 信托公司報酬及其他因項目收取的各種費用,除以信托資產月度均值”。

這個指標越高說明風險越高,因為按照風險溢價的基本原則,給投資者分配的收益越高說明風險越高。

2013年4月起,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已經實行差別繳費。保險保障基金也在研究差額費率制度。

按信托規模認購進一步區分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 認購,其中,購買市場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認購;融資性資金信托,其基金由融資者認購,在每只資金信托計劃發行終了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由信托公司按季向基金公司集中劃繳。財產信托則按收益的一定比例認購,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對於這一區分方式,多位信托公司人士認為不盡合理。

一位京津地區的信托人士認為,信托是私募產品,又不能公開披露,屬於個性化產品,不能用通用的方式來管理。

有些結構性的信托產品綜合性強,是融資性和投資性混合的,有的資金信托也包含財產信托,如何分類認購基金。

對於“購買市場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認購”,上述北京信托人士說,信托投資銀行間債市的標準化產品,目的就是提高流動性,相對安全,這種情況下還要由信托公司承擔流動性風險,太不值了。

上述信托公司研究員認為,首先應當區分集合信托和單一信托,然後借鑒《關於調整信托公司淨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分類方法,區分事務管理類(通道類業務)和非事務管理類,非事務管理類再進一步區分資金投向。

中原地區的信托公司的高管則建議認購基金不要掛鈎產品,因為產品不好分類且不斷發展,涉及的問題太雜,比如有的集合類產品其實是單一的。他認為,認購基金可以與淨資產掛鈎,甚至與管理費掛鈎。

爭議最大的條款是,對於融資性資金信托,要求融資者認購基金。這對於融資方來說,相當于有一部分資金被佔用,會增加融資成本。上述信托公司研究員說,雖然影響不是很大,但會讓融資方感覺特別差,很可能客戶就流失了,現在融資渠道很多。

前述上海的信托公司高管說,對於通道類業務,微薄的通道手續費可能還不能覆蓋認購的保障基金。

信托保障基金的實施,無疑將增加信托公司的運營成本。前述從事信托法研究的律師總結,運營成本的增加來自幾個方面:一是信托公司認購基金支出資金部分的成本;二是基金結算過程中可能需要信托公司墊付融資方認購基金部分的資金成本;三是信托公司管理基金專戶以及定期報送信息所形成的管理成本;四是保障基金實施後對於業務發展所存在的負面衝擊可能帶來的成本。

對於基金認購的監管,徵求意見稿稱,監管部門對拒絕或故意拖延認購基金,以及不按規定報送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信托公司,按照有關法規予以查處。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擔心,如果不積極認購基金,信托公司可能被暫停業務,或者項目報上去備案遲遲得不到批復。

使用規則待細化

根據徵求意見稿,信托業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機構重組和短期流動性救助。

單只信托產品可以在兩種情形下申請使用基金,其一是信托公司經營正常,各項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因單只資金信托計劃到期,融資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資金,信托公司擬短期接盤而缺乏流動性支付;其二是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正常,資產實力較強,各項指標符合監管要求,但單只出險資金信托計劃因存在賣者盡責瑕疵,需要信托公司賠付而流動性賠償能力不足。

盡管設定了一些前提條件,而且強調“化險救急、有償使用”的原則,但仍有多位信托公司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對使用基金的條件、程序和約束機制的規定不夠明晰。

有信托人士認為,前提條件應該包括:一是信托公司自身的賠償基金不能解決問題;二是當地銀監局出具監管意見;三是如果申請保障基金救助,應列入重大事項公告,以此制約信托公司謹慎申請,否則對其他投資者和其他信托公司都不公平,也會造成信托公司的逆向選擇。

“個人理解,應該在信托公司傾盡 所有辦法之後,包括股東提供流動性支持之後,仍不能兌付的項目,才能動用保障基金。否則,可能降低信托公司自主處置風險的意願。”上述從事信托法研究的律師說。

徵求意見稿規定,信托公司申請使用基金,必須與基金公司簽訂資金有償使用合同,並辦理合法有效的抵質押手續。一位西部地區的信托公司的高管建議,應進一步細化有償使用成本怎麼算、怎麼償還等內容。

有業內人士擔心,單只信托產品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用信托業保障基金,會強化投資者的“剛性兌付”預期,而弱化其風險意識。

徵求意見稿再次強調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交易規則,指出在信托公司依法盡責的前提下,信托產品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因信托公司未依法盡責造成的信托財產損失,由信托公司承擔。

但上述從事信托法研究的律師認 為,“信托公司擬短期接盤而缺乏流動性支付”的情形,並沒有完全排斥剛性兌付;而且徵求意見稿沒有規定使用保障基金的觸發機制,保障基金是否會成為信托公司項目兌付的“最後稻草”?

一位信托公司研究員認為,設立信托保障基金與打破剛性兌付並不衝突。

他認為,要讓投資者“買者自負”、承擔風險,前提是要通過合理途徑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不可能在沒有任何保障措施、救濟途徑的情況下就打破剛性兌付。

不過,他坦言,普通投資者可能很難區分剛性兌付和通過合理途徑保障投資者權益、維護行業穩定的界限,認知可能會有偏差,認為是剛性兌付。

目前,徵求意見稿沒有明確是全部、還是部分通過信托保障基金賠付。這位研究員認為,如果只是部分賠付,這對 打破剛性兌付只是緩衝作用。

財新記者王申璐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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